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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郝鳳鳴所指導 鄭哲彰的 從兩公約談臺灣廣播電視法規範下之廣播媒體社會秩序 (2017),提出中華電信預付卡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臺灣廣播、媒體近用、自由權利、兩公約、言論自由、廣播媒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立所指導 程才芳的 行動電話營業規章與服務契約之研究 (2000),提出因為有 行動電話、定型化契約範本、營業規章、大哥大、服務契約、電磁波、電信、消費者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電信預付卡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世界電影雜誌: 2016年七月號571期 - 第 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單辦門號/購機)皆需搭配指定資費辦理,購機須先繳納定額帳單金額,中華門號年資滿 ... 享有優惠(限撥打中華電信行動門號之國內網內單向語音通話使用,含撥打預付卡、 4G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電信預付卡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兩公約談臺灣廣播電視法規範下之廣播媒體社會秩序

為了解決中華電信預付卡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鄭哲彰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西元2009年3月31日,臺灣立法院審議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正式簽署了該二項國際人權公約,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業於2009年4月22日正式公佈,並經過行政院依造其第九條之規定,臺灣定自2009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臺灣法律與時俱進,自1994年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後廣播媒體開放10梯次如雨後春筍遍地開花,從3

8台至今171台設立,然僧多粥少,依然有許多想經營者無法申請到頻率,以2018年5月9日截止申請之第11梯次開放16台共計165件申請案提出申請,其中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案為20件,申請社區性質廣播事業之申請案為145件(以上係依申請書所載資料統計),顯見民眾對於廣播媒體近用之需求仍然相當熱絡,據研究,尚且有近100多個頻率空間未開放。臺灣廣播電臺開放11梯次此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十九條(表現自由)通過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表達自由思想已漸趨一致,但研究者所要探討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上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

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法律爭點在於有了廣播頻率後,擁有者如何經營,國家法律對其限制為何,其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容第十二條(享受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之權利)有何相悖之處?研究者整理臺灣廣播產業執法單位2002〈91〉年-2017〈106〉年15年間臺灣廣播事業違反相關法律之懲處事例與裁罰內容加以分析,且以世界上其他部份國家廣電法規及執法方式為對照討論案例。探討從兩公約/人權/媒體近用國際觀點下的臺灣廣電法,法律規範對臺灣廣播產業及收聽受眾之重要性。關鍵字:臺灣廣播、媒體近用、自由權利、兩公約、言論自由、廣播媒體

行動電話營業規章與服務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華電信預付卡申請書的問題,作者程才芳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全球電信自由化通訊費率逐漸下降的趨勢,行動電話服務已廣為大眾所接受,成為無線電通訊市場中發展最為迅速的一項業務,而要促使消費者能獲得合理及良好之通訊服務,除了各家業者的市場良性競爭外,更須消費者有一能合理保障自身權益之通訊服務契約。觀察目前市場上提供行動電話通訊服務之六家業者,其與消費者間之通訊服務契約均是附在消費者所填寫之行動電話租用申請書的背面,而此通訊服務契約又係根據各家行動電話業者訂定之營業規章而制訂 。由此可知,影響消費者權益之關鍵即在提供行動電話通訊服務之各家業者單方所制訂的行動通訊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行動電話營業規章。 本論文首先對行動電話服務契約與

營業規章作一概念性之簡介,而為了要瞭解行動電話服務契約之意義與性質,必須先對定型化契約有所認識,因此亦一併介紹定型化契約之意義與定型化契約範本。 其次,進入本文討論之核心問題,即行動電話服務契約與營業規章之內容在實際運作發生問題時,應如何加以解釋適用,其中包括行動電話之申請、異動程序、服務費用之規定以及特別權利義務條款、契約之變更與終止以及預付卡之相關規定。 再者,本文將提出目前於行動電話通訊市場中出現之消費者爭議,其中有尋求法院訴訟途徑解決者,亦有透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之申訴管道解決者,從這些個案當中,可觀察出一般消費者較容易遇到何種類型之行動電話通訊問

題,並分析目前法院所持之態度。同時亦可從中得知業者在處理消費者爭議時之態度,此均可作為服務契約及營業規章條款如何解釋、適用或訂定之依據。此外,本文亦會提出目前未顯現於法院或消基會,但事實上已存在或未來極可能發生之相關爭議問題,加以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