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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鄭善印所指導 黃政龍的 科技偵查之研究─以公共空間行動資訊隱私權為範疇 (2008),提出遠傳電信調通聯記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基地台分析、監視錄影、公共空間、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監視、科技、GPS追蹤、偵查。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鄭逸哲所指導 鍾若喬的 從美國之立法例省思我國通訊監察之法制-以犯罪偵查為中心 (2003),提出因為有 通訊監察、監聽、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證據排除的重點而找出了 遠傳電信調通聯記錄的解答。

最後網站討論串(共3篇) - [抱怨] 抱怨遠傳亂收費~~ - 看板Anti-ramp則補充:一、店名:遠傳電信. 二、地點:我都打客服080. ... 他們有條很莫名奇妙的規定,就是你已經要求更改(調降)月租費之後. ... 後來是我要求調通聯記錄出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遠傳電信調通聯記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科技偵查之研究─以公共空間行動資訊隱私權為範疇

為了解決遠傳電信調通聯記錄的問題,作者黃政龍 這樣論述:

本文第一章介紹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以及本文結構。第二章說明科技偵查之概念內涵,並介紹各種監視科技類型。同時亦舉出三種偵查機關用以監視人民公共空間行動模式的科技工具,包含GPS追蹤裝置、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基地台分析(MLBS)、監視錄影系統(CCTV)。第三章提出偵查機關無限制的使用監視科技會對人民公共空間行動資訊隱私權造成不合理之侵害。主要從「資訊自決權」及「資訊隱私權」兩個面向建構「公共空間行動資訊隱私權」之理論基礎。第四章則說明,國內現行法制規範不足之處。第五章介紹及討論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41則、電子通訊隱私權法,聯邦最高法院判例,以及美國律師協會「科技輔助物理監視準則」。

第六章提出我國科技偵查法制建構之芻議及其指導原則。本文主張干預措施層級化與比例原則,即偵查機關採取之基本權干預措施對隱私權侵害越大,其正當理由應越充足,所需達到的門檻應越高。同時介紹美國學者Christopher Slobogin提出的干預門檻四階理論。本文依此理論,就偵查機關運用GPS追蹤裝置、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基地台分析及監視錄影系統,對公共空間行動資訊隱私權的侵害程度設定不同等級的門檻要件。第七章則為本文結論及建議。最末,附錄一、二,分別收錄自譯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41則」及美國律師協會「科技輔助物理監視準則」。附錄三則舉出其他科技之可能運用─以RFID科技為例。試圖說明,當未來RF

ID科技大量應用在政府公務及商業用途時,對犯罪偵查及資訊隱私權所可能造成之影響。

從美國之立法例省思我國通訊監察之法制-以犯罪偵查為中心

為了解決遠傳電信調通聯記錄的問題,作者鍾若喬 這樣論述:

本文之架構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通訊監察之概念:首先從字面上、性質上、體例上之比較來看通訊監察之意義、並且於目的上主體限於國家機關之通訊監察探討決定主體與執行主體,之後探討通訊監察此種侵害行為與基本權保障之衝突關係,侵害之基本權包括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之侵害,基本權之保障以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來把關,最後得出通訊監察在偵查犯罪與侵害人權平衡點上之理念模式。第三章介紹我國偵查犯罪之通訊監察制度,先介紹通訊監察運作之歷史沿革、接著進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探討,說明合法通訊監察實施之要件,包括通訊監察之主體、通訊監察之範圍、合法發動通訊監察之要件、合

法執行通訊監察之要件、特殊發動執行通訊監察之程序、通訊監察完結後之程序,最後並就違法通訊監察之證據應如何評價分從立法上、實務上及學說上來作分析。第四章介紹美國偵查犯罪之通訊監察制度,一開始亦從歷史沿革來了解通訊監察,接著進入有線、電子通訊及口頭對話之截取法之探討,說明合法通訊監察實施之要件,包括通訊監察之主體、通訊監察之範圍、合法發動通訊監察之要件、合法執行通訊監察之要件,特殊發動執行通訊監察之程序、通訊監察完結後之程序,最後並就違法通訊監察之證據適用證據排除法則之制度介紹。第五章則以前述第二章理念模式作為基礎,而以第三章、第四章之說明相互比較後,具體的以美國之立法例來省思我國通訊監察之法制。

最後第六章則針對第五章修正之處做結論併做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