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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電信機構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話通話紀錄實施要點 - 植根法律網也說明:(三)治安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警察分局以上之局隊所、國家全全局、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各縣市憲兵隊。 三、本要點所稱通話紀錄,係指自發話方撥 ...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溫祖德所指導 陳佳源的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2021),提出通聯記錄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IP 位址、第四修正案、第三人原則、通信紀錄。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顏廷屹的 調取通信紀錄之法律規範與運用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隱私權、資訊自決權、通信紀錄、使用者資料、調取行為、調取票的重點而找出了 通聯記錄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華電信簡訊紀錄查詢 - doceocho則補充:因各資費方案通話費率及優惠方案抵扣方式不同,本畫面提供之未出帳通信費與用量無法直接對等換算,且因網路設備傳輸關係,用量可能會延遲1~7天,各用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通聯記錄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Samsung GALAXY Note II 完全活用200技

為了解決通聯記錄查詢的問題,作者阿祥、3C布政司 這樣論述:

  台灣第一本以達人實測、特搜Galaxy Note II活用技巧的專書。不是教學手冊,而是從達人的活用經驗裡,帶你挖掘出GALAXY Note II筆與螢幕間活用的祕密!讓GALAXY Note II成為你工作、生活上最有用的利器。   以新機Galaxy Note II與Galaxy Note 10.1為介紹主軸,特別在「S Pen」深入告知讀者各項的應用技巧,包括產品本身的功能,以及延伸應用的方式。真正符合Galaxy Note II使用者在生活、工作、娛樂等面向,完全不藏私地分享各種高效率小技巧、S Note絕招、攝錄後製超乎想像的玩法、子母視窗如何玩美發揮一心多用,還有各種生產應

用、雲端服務、娛樂遊戲App,超精華達人等級的活用方法都在本書中! 作者簡介 阿祥   台灣三星、Android行動裝置應用達人。   《阿祥的網路筆記本》:www.axiang.idv.tw/   相關著作  《Samsung GALAXY密技攻略!S3+Note玩樂大活用》 3C布政司   本書由Android行動裝置應用達人團隊─阿祥、鄭小天、BearBear共筆,在今年(2012)八月正式成立「3C布政司」網站,持續為3C行動裝置使用者提供實用的科技新知。   更多3C資訊,歡迎造訪:  《3C布政司》:3cpjs.com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通聯記錄查詢的問題,作者陳佳源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之發展,網際網路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生活方式,隨之而來的智慧型手機問世之後,生活型態更開始出現重大的變化,而其中網際網路協定( Internet Protocol, IP位址)更為串聯網際網路之必要工具。而隨著生活當中運用網際網路的時間增加,對於ISP、IPP等各種業者所記錄用戶之IP位址的資訊就越多,IP位址所能回推個人生活樣態的輪廓就越清晰。因此,對於偵查機關調取IP位址是否侵害隱私權與其是否具備法律保留原則,則成為本文探討之目的。 在美國之立法上,美國聯邦憲法第四增修條文之搜索涵蓋財產權與隱私權兩種法益之保護,對於偵查機關之行為是否構成搜索,隨著科技之發展也有不同之見解。對

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8年時,於Carpenter案當中首次將偵查機關調取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訊認為已構成第四修正案之搜索,須申請搜索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新興科技與技術的進步,其對於個人產生之數位足跡之記錄所能透漏之隱私則更多,於偵查機關對於調取該類紀錄應具備法院事前所核發之搜索票方得為之。另一方面Carpenter案中對於第三人原則之解釋也開始產生變化,對於第三方所持有之資訊,個人對其不具備隱私期待之推論也開始有不同聲音。而對於IP位址是否也應受到事前法院核發搜索票才得以調取與第三人原則之適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尚未做出判決。 於我國現行法上,對於IP位址之調取並無明確

之規定,於刑事偵查中,其可能按電信法、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規而可以由偵查機關逕行調取,而各偵查輔助機關所依據的法源並無統一適用,鑒於IP位址於現代社會可揭露之資訊涵蓋位置資訊與個人生活型態之資訊,本文認為應透過事前法官保留原則,提升其審查密度,才能有效保護個人之隱私。

調取通信紀錄之法律規範與運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通聯記錄查詢的問題,作者顏廷屹 這樣論述:

摘要  警察工作的主要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刑案偵查即為此概念之下所蘊育而成的重要工作。然警察背負維護社會治安之重要使命,為發見真實,常以通信紀錄與通信使用者資料作為偵辦刑案之依據,做為警察犯罪偵查之手段,惟過度的使用與蒐集個人資料造成人民隱私權侵害之風險;綜觀現行法規,其發展又難與現今資訊潮流相輔相成,進而造成警察在犯罪偵查中常以錯誤之方式與見解進行偵查,例如使用GPS跟蹤器遭法院判違法、使用調取票取得傳真簽單影像作為證據,常使偵查人員身陷囹圄、裹足不前。  鑑此,本文先對通信紀錄之內涵進行合憲性探究,說明警察調取通信紀錄與通信使用者資料何以對隱私權

造成干預,再對通保法中有關調取通信紀錄之要件進行討論,後續對實務上運用通信紀錄資料時所發現之問題進行研討,最後提出相關結論作為偵查人員之立基,並提供立法者修法之方向。關鍵字:隱私權、資訊自決權、通信紀錄、使用者資料、調取行為、調取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