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聯記錄保存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另外網站[其他] 請問可以調閱通聯紀錄嗎?(已事隔半年) - 看板PttLifeLaw也說明:一、電信公司的通聯紀錄只有保留半年! · 二、通聯紀錄只限於「本人」及司法機關可以調閱。本人調閱需要費用,司法機關調閱不用費用。 · 三、本人直接跟所屬 ...

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黃朝義所指導 黃政龍的 新型態科技偵查作為之法規範研究 (2015),提出通聯記錄保存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訊隱私權、強制處分法定原則、令狀原則、監聽、通信紀錄、衛星定位、無人機。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黃清德的 公權力運用科技定位措施追蹤監視與基本人權保障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人性尊嚴、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個人資料的重點而找出了 通聯記錄保存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告】 「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查詢作業調整」說明則補充:中華電信通聯記錄保存多久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通聯記錄保存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型態科技偵查作為之法規範研究

為了解決通聯記錄保存期限的問題,作者黃政龍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探討偵查機關基於祕密蒐集通訊或行動資訊(情報)等目的所為運用科技之偵查行為及其法規範。廣義之通訊監察包含通訊內容與非內容性通訊(通聯紀錄)監察。前者指線上即時監聽與網路通訊內容調取,後者指偵查機關向通訊業者調取通信紀錄與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資訊(包含歷史與即時基地臺位置資訊),或偵查機關使用「行動電話虛擬基地臺」(如國內刑事警察局之M化車)直接蒐集行動電話用戶資料。在行動資訊之蒐集方面,包含GPS追蹤器偵查與無人機偵查。前者是在犯罪嫌疑人使用之汽車安裝GPS追蹤器並加以監控以持續蒐集即時定位資訊與長期移動軌跡,後者則為偵查機關使用無人機對犯罪活動進行監控與蒐集資訊。此外,面對新興網路通

訊之普及,亦衍生偵查機關對此類網路通訊之蒐證保全問題,例如網路電子郵件、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如LINE通訊應用軟體)及其他網路通訊之監察等。以上新型態科技偵查作為涉及憲法上祕密通訊自由、資訊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之保障問題,而偵查作為倘若侵害或限制憲法權利,即構成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應符合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比例原則與令狀原則之要求。在令狀原則方面,本文主張「侵害權益較重大之偵查作為應採令狀原則」及「侵害權益越重大,令狀要件應越嚴格」本文更提出未來法院刑事強制處分庭在審核強制處分聲請案件時,得參考本文建議之四種審核基準:清晰可信、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及關連性基準,分別對通訊監察書(監聽票)、搜索票、通

信紀錄調取票及其他較低侵害之強制處分設定寬嚴程度不同之審核基準。在結論方面,本文主張新型態科技偵查是否構成強制處分之判斷基準應採併合說,亦即在行使有形力之場合應採有形力行使說(侵入法則);而在未行使有形力之場合則依合理隱私期待法則判斷。此外,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令狀原則之機能不同,不能以有強制處分法定原則為由拒絕令狀原則,亦不能以令狀原則取代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基於憲法保障人權之理念,應針對不同侵害程度之偵查作為設定不同令狀及法定程序。法規範有必要明定證據排除法則以嚇阻偵查機關違法偵查。最後,本文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之建議,俾供未來修法參考。

公權力運用科技定位措施追蹤監視與基本人權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通聯記錄保存期限的問題,作者黃清德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公權力運用科技定位措施,對人民進行追蹤監視,人民在公權力監控下,基本權受到嚴重的影響,以及其相關的議題,全文約二十四萬字,計分為九章,分別情形如下:第一章 緒論,說明本論文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並就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簡要闡述。第二章 探討個人資料保護的國際發展趨勢。首先說明聯合國公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準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保護綱領、歐盟指令、歐洲議會等國際法層次的個人資料與隱私權保障相關規定;其次探究列屬個人資料與隱私權保護法制先進的美國、德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概況,據以了解國際上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的概況與發展趨勢,並與我國法

制以及實務現況加以比較,思考我國有何不足需要改進之處。第三章 說明傳統基本權干預的概念與當代干預概念演變與差異,接著就本文探討的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例如透過衛星系統定位、行動電話定位、監視錄影影像比對、透過網際網路網路取得位置等,實務上運用情況加以探討、分析,究竟這些新科技措施與傳統的資料蒐集有哪些重大差異,並整理現行可能作為這些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依據的法規範,檢討這些規定是否真能夠有效的規範這些新型態的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或是現行規範根本就不足甚或是在無規範的狀態下進行定位追蹤監視。第四章 就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對於基本權利會形成如何重大的影響加以論述分析,例如憲法明文列舉的秘密通訊

自由、集會自由、營業自由等;以及憲法未明文列舉的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人性尊嚴等,影響深遠,應該予以正視及早因應。第五章 探討美國、德國科技定位追蹤監視的情形與發展情況,以及了解該國家司法以及法制對科技定位追蹤監視的態度如何,並與我國現況相互比較,進而對於我國運用定位科技追蹤監視的議題提出一些看法與建議。第六章 探討公權力要求第三人協助科技定位追蹤監視,主要以電信業者協助提供通聯等紀錄協助定位、公權力機關向第三人調閱監視錄影影像資訊為討論範圍,尤其此問題除涉及資料當事人隱私等基本權干預外,也涉及電信業者的營業自由問題,以及依法律課以私人履行義務的原則與界限問題。第七章 探討公權力運用科技定位追

蹤監視應該遵守的原則以及合憲審查問題,試圖提出一些法律原則作為運用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應該遵守的原則,例如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目的拘束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分別闡述這些原則並與科技定位追蹤監視加以連結,檢證現行可能作為科技定位追蹤監視依據的法規範,是否符合這些法治國的原則標準?應該如何改進?並討論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的合憲性標準問題。第八章 探討科技定位追蹤監視對於人民權利侵害的救濟問題,公權力機關基於行政危害防止或是基於刑事犯罪追緝的不同目的進行追蹤監視,受害人民救濟途徑有無不同?尤其這些措施大都是秘密進行,受追蹤監視當事人或其他第三人權利受侵害,要如何確保憲法上的救濟權?並建

議應強化告知原則的落實,確保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第九章 對於前述各章的議題提出總結與具體建議,並提出對於未來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