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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李榮耕所指導 陳敬于的 犯罪偵查中位址資訊之取得及使用 (2017),提出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GPS定位監控、基地台位址資訊、合理隱私期待、第三人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張維平所指導 陳正凱的 無線通訊犯罪偵查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犯罪偵查、無線通訊、無線通訊犯罪、行動通訊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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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犯罪偵查中位址資訊之取得及使用

為了解決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的問題,作者陳敬于 這樣論述:

科技發展不僅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也改變了犯罪偵查的方式,GPS定位系統與手機行動通訊已然深入我們的生活,也成為偵查機關的偵查手段,用以取代傳統人力跟監,同樣得以掌握特定人之行蹤,卻能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使得偵查機關得降低偵查成本,達到相同甚至更好的偵查效果。當原本因為成本過高,受到節制的偵查作為不再需要考量人員安排、其他成本,科技設備當然被大量運用,如同GPS定位系統(不論是手機內建或車用導航)能精確定位所在地,進一步計算出到達目的地最快的路徑;透過基地台訊號,手機行動通訊在現今社會更是不可或缺,從以前的通話功能,到現在的行動上網,透過基地台的建置,訊號涵蓋範圍越來越廣,相對的,當電信業者

在基地台提供訊號連接時,附帶記錄基地台編號與方向角,此些資訊也因為密集的基地台,精確度亦相形提高。當人們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同時亦使自己的行蹤暴露在被第三人甚至公眾探知的風險中,當偵查機關利用這樣的便利,大量且輕易地取得特定人的位址資訊,我們應如何評價這樣的偵查作為?仍是任由偵查機關以偵查自由形成為說法嗎?抑或此些科技偵查作為對於人民憲法權利干預的程度已過於強烈,需透過其他機關介入監督?釐清這些科技偵查作為的本質,適當評價,並找出兼顧保障人民權利與偵查效率的平衡點將是本文最終的目標。現行偵查實務上,欲取得特定人的位址資訊,常見透過在追蹤標的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上安裝GPS定位系統或者調取基地台位址

資訊(通信紀錄),不過前者往往由偵查機關直接將GPS安裝在監控標的所使用的工具上,與基地台位址資訊係透過電信業者提供,有些微差異,因此本文將前者稱為「直接取得位址資訊」,後者則為「間接取得位址資訊」,並進一步以偵查機關是否即時取得監控標的的現時位址,區分為即時基地台位址資訊取得與歷史基地台位址資訊調取,分別討論其定性與相應法規範。又就現行法而言,我國對於此些劇烈干預人民憲法權利的偵查手段不僅無與侵害程度相對應之保護規範,甚至根本無可供偵查機關依循之法律程序,因此不論是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抑或應有之規範,本文試圖從比較法上尋求不同的路徑,訂定最適切之法規範。

無線通訊犯罪偵查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的問題,作者陳正凱 這樣論述:

隨著行動終端等科技的進展,使得無線通訊變得愈來愈普及,雖然它為人們帶來了很多便利,但也提供了有心者犯罪的機會。首先是個人的資料可能會因為忽略相關安全設定,造成個資外洩之可能,而犯罪者更是利用其便利性、移動性、隱蔽性及安全防護之漏洞來進行犯罪、躲避偵查,除了增加偵查人員在偵查上之難度,更因此造成無辜受害者之權益受損、個資外洩、冒名使用或遭人盜用之情形。唯在未來,在科學技術持續進步及發展下,運用無線通訊技術及其漏洞來進行犯罪,是必然的趨勢,故本研究著重於探討無線通訊傳輸之類型、犯罪模式、發展偵查流程,期能提早因應,並能有效打擊犯罪、壓制不法氣焰。本研究採用次級資料分析法,將國內無線通訊犯罪案件進

行蒐集及資料分類,並進行量化分析與質化分析,藉此得出此類犯罪之特徵、犯罪流程及偵查流程。再著手於資料之歸納,於不起訴理由及藉由無線通訊之抗辯中,整理出此類犯罪之證據分析表、偵查盲點及提出偵查技術應用,供偵查人員參考。本研究之貢獻即在於歸結出無線通訊犯罪之犯罪流程及偵查流程,並從資料分析中得出此類案件之偵查要點與盲點,另發現檢察署及法院方面,對同一行為觸犯刑法與電信法,在起訴與裁判上皆以違反刑法認定之現象。本研究最後也提出以下建議供參:1、立法機關提出犯罪工具之限制、管制及審查之建議,並以法律刑度加以嚇阻犯罪;2、檢察署及法院,能統一裁判標準,並加強專業知識,而能在裁判上有更正確之判斷;3、司法

警察機關,須持續進行相關研究,並增加人員之法律訓練、強化專業知識及重視數位鑑識,再來主動跨機關合作請求立法,藉此防制犯罪及確立警察使用此類工具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