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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聯記錄通話內容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傑福瑞.彭蒙藍茲(JeffreyPomerantz)寫的 Metadata後設資料:精準搜尋、一找就中,數據就是資產!教你活用「描述資料的資料」,加強資訊的連結和透通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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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家源所指導 楊孟綺的 大數據於偵查程序之運用-以隱私權保障為中心 (2019),提出通聯記錄通話內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數據、隱私權、犯罪偵查、個人資料。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周慶東所指導 顏汝真的 電信監察與偶然發現—借鑒德國刑事訴訟法 (2019),提出因為有 電信監察、另案監聽、證據使用禁止的重點而找出了 通聯記錄通話內容的解答。

最後網站2022遠傳電信調通聯記錄-智慧型手機整理開箱評比則補充:上次更新日期:2022年08月01日. 在Youtube上找不到相關的內容 ... https://www.compresdairpa.co/中華電信通話紀錄-什麼是通聯記錄、通話明細、受/.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通聯記錄通話內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Metadata後設資料:精準搜尋、一找就中,數據就是資產!教你活用「描述資料的資料」,加強資訊的連結和透通

為了解決通聯記錄通話內容的問題,作者傑福瑞.彭蒙藍茲(JeffreyPomerantz) 這樣論述:

了解後設資料(metadata),是資訊科學的必修課。 一本書,幫助我們掌握資料的流通和運用!   Metadata是「描述資料的資料」,有許多中文譯名,包括後設資料、詮釋資料、元資料、元數據等等,本書譯為「後設資料」。   後設資料就是用來詮釋資料屬性的資訊,有助於標出資訊儲存的位置、文件紀錄、尋找資源、相關評價和過濾資訊。   以手寫信為例,信封上的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姓名屬於後設資料,但書信內容並不是。以手機通聯紀錄為例,發話人和受話人的手機號碼、通話日期、通話地點和通話時間是後設資料,但交談內容並不是。   在網路尚未普及之前,圖書館的卡片目錄就是後設資料,每一張卡片必定有這本書專

屬的「索書號」,前往圖書館找書的人們就能迅速找到藏書。   隨著網路普及,後設資料已經成為資訊科學的基礎,並且能夠滿足管理和搜尋的需求:電子檔案逐漸取代紙本資料,必須善加管理;為了因應網路上龐大的搜尋,必須讓人迅速找到結果。   如果沒有後設資料,所有資訊都必須倚賴人力查找,將導致成本增加。近年來,後設資料的格式也愈來愈多,人們熟悉的大數據(big data),也是源自於後設資料。   本書作者傑福瑞.彭蒙藍茲是資訊科學家,曾任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圖書館與資訊研究學院兼任教授、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資訊圖書學院助理教授、華盛頓大學資訊學院客座教授。他的線上課程「後設資料:組織和探索資訊」(

Metadata: Organizing and Discovering Information)課程,深獲業界人士和學生喜愛。   作者提醒我們,後設資料已經不只是在圖書館用來描述和管理藏書的書卡,也可以用於描述和管理網路資源、應用程式介面、描述影音格式,甚至是藝術品和科學資料集,後設資料將會持續演進。   閱讀本書,有助於我們: 1.了解後設資料,加速資料的流通傳播和長期保存 2.為資料建立系統、提升資訊科學素養 3.活用後設資料,強化資料的應用(組織、識別、管理、保存、搜尋、發現和獲取)   一本書,幫助我們了解資料的保存和流通、建立完整的管理系統,進而精準活用數據!

大數據於偵查程序之運用-以隱私權保障為中心

為了解決通聯記錄通話內容的問題,作者楊孟綺 這樣論述:

刑事訴訟追求整體社會治安的進步,但身為法治國基礎的社會,人權的維護亦需一併注重。法規的制定很多時候是遠落後於實務運作的,運用法規的漏洞可使有心人透過侵害他人權益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在司法關係中亦是如此,且更令人擔憂的是能運用此缺漏侵害權益的人正是「公權力」。近來我國司法機關透過與數據資料庫的結合,做成許多偵辦犯罪的新穎方式,從較早的手機訊號到近年的ETag連接警政署資料庫,都是透過數據庫中超大量資料儲存中調取來做偵查犯罪或成為證據之一部。現代資料大量的存取、相互連結使用,讓司法機關得以有效的為犯罪偵查、提升破案速度;但同時我國法規中對於某些方法並未有完整的法規範,造成有時手段的使用爭議不斷。這

些最初單純個人資料的的蒐集、處理、保護到後期在刑事偵查中被運用,疑慮被漸漸提出,從這些問題中可看出,問題的產生具有高度延續性,其中佔最大宗的問題即是與隱私相關的討論。大數據中各個資料保護的不完全,有效分析的下場將使資料庫中每個個體的健康狀況、家庭生活、人際交往、個人偏好等將個人全方位的揭露。試想國家作為資料最大蒐集及控制者,後果將難以想像。在前端的個人資料保護不足的情況下,進入後段的分析、處理、運用將會漏洞百出。若僅不斷加強末端刑事政策規範,係治標不治本,有新的形式生成,議題將會不斷重現。而考量外國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以及其使用限制,與我國相較之下,可謂嚴謹許多,其考量到的不只是法規的條文解釋,

更是將政策決定施行後對社會整體的影響納入考量,以求在提升犯罪偵查效率、有效防治犯罪及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對社會造成的連帶影響取得平衡。反觀回我國,剛啟用大數據於犯罪偵查中的我國仍有許多空間成長。如何在實質保障人民隱私的同時又不過度阻礙司法有效運作,將是立法的一大挑戰。因此本文透過運用大數據所做成的政策可能發生之侵害為介紹,最後嘗試提出我國可能之法規及組織體修正,以完整個人資料在我國的應用及保障,更求補足我國犯罪偵查之程序,避免造成難以回復之侵害。

電信監察與偶然發現—借鑒德國刑事訴訟法

為了解決通聯記錄通話內容的問題,作者顏汝真 這樣論述: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而起訴前之犯罪偵查活動,乃基本權利與發現真實直接對峙衝突最激烈之處。以通訊監察來說,此種科技偵查手段實施不僅係秘密且長時間持續進行,相較於其他傳統強制處分如搜索、扣押等,對於基本權利干預深遠,突顯偵查與人權間的緊張關係及衡平之難。 我國現行電信監察方式,乃由建置機關事先存錄特定門號或設備所進行之所有通訊內容,再由偵查人員事後逐一聽取過濾,如同「流刺網式」且秘密實施,極可能造成通訊監察浮濫,且因偵查機關事前無法明確預知受監察人通話內容,不確定且浮動之狀態,亦導致實務上「另案監聽」之情形多有所聞。我國針對另案資訊使用之規定,

乃至2014年通保法修法始為明定,惟卻迭遭批評。  本文乃由通訊監察之基本概念出發,借鑒德國刑事訴訟之電信監察及偶然發現之規制,檢視我國法制及實務,並探究近年來我國司法裁判見解,對通保法修正後適用所產生問題加以評析所存在之闕漏、或仍有應補強不足之部分,以嘗試確立對另案監聽所得證據資料使用之合理判斷標準,提出淺見,尋求另案監聽之未來發展,盼能作為我國未來實務裁判及修法之參考依據。  關鍵字:電信監察、另案監聽、證據使用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