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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 蔡育岱所指導 楊璿凌的 人人都是「楚門」:科技監控與人權、國家安全之關聯 (2014),提出國道三號警察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家安全、監聽、監控、監視器、輿情分析、史諾登。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朝義所指導 陳俋宏的 國家實施通訊監察之界線 (2014),提出因為有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通聯紀錄、另案監聽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道三號警察電話的解答。

最後網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則補充:電話 :07-727-5400 · 地址:80282高雄市苓雅區正文里福德二路77號3樓.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道三號警察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人都是「楚門」:科技監控與人權、國家安全之關聯

為了解決國道三號警察電話的問題,作者楊璿凌 這樣論述:

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維護長久治安的執政者必須重視的課題,尤其是在美國本土發生嚴重恐怖攻擊事件後,各國將反恐列為國家事務的重要指標;但是,就在2014年5月爆發了史諾登事件,且台灣內部也發生與政治有關的監聽案,我們開始省思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是否對於人民的基本權產生過多的侵犯。監控設備的使用,起源於科技設備的發明;現在社會各項生活中的大大小小事物皆與無形的網路資訊連結,爲了保護國家安全,我們的每一舉一動就彷彿攤在陽光底下無所遁形;近幾年來開始提倡人民的基本權利,搭上了二十世紀起源於美國對「隱私權」重視的法律概念,「隱私權」被解讀為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我們不能爲了國家安全而捨棄隱私權。我們

透過監聽、監視以及搜尋網路資訊的管道,達到犯罪偵查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高科技產品與維護「國家安全」是否會發生衝突,在於這項產品使用的目的;當我們合乎法理使用時,儘管侵犯到人民基本權利,但是基於國家公共利益的衡量,這樣的做法理應被接受。人民已經養成依賴高科技的習慣,絕無可能爲了防止資料被竊取或是避免被盜用的疑慮而捨棄使用,讓自己回歸到原始生活是有難度的!當我們在使用這些設備時,也就是無形的將自我隱私權轉交給科技設備管理,所以在使用之前也應當有預期被侵犯的可能,科技發展的終極結果,就是造成人類脫離自然。對於隱私權的重視,人民在表面上是不容許他人侵犯,但是在實質上的作為,卻又常常忽略自我安全的保護

,就以瀏覽網頁及透過網路平臺註冊個人基本資料,一般人通常不會去細讀網頁中對於隱私權的規定內容,只因為我們太習慣我們自以為的常態,往往忘了自我保護的意識;我們實則有賴政府制定明確的法律與有效的管制,跟人民百姓的自我約束,才可以達到制止高科技濫用,並將這些設備運用在正當的用途—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而現今三大科技設備即是智慧型手機(監聽)、監視器(監視系統)及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這三大科技設備對於全球、社會及個人之安全維護層面的影響極巨,不容忽視。

國家實施通訊監察之界線

為了解決國道三號警察電話的問題,作者陳俋宏 這樣論述:

摘要由於九月政爭的結果,意外衍生出許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本文簡稱通監法)上的爭議問題,而其中爭議最大就是有關於「另案監聽」證據能力的探討,這樣的爭議促成《通監法》推動修正案。然而我國因另案監聽爭議的修正反而卻有越修問題越多之虞,另案監聽的證據能力原則不具有證據能力,造成偵查上的困難與麻煩;另外修法中對於警察機關影響最大的就是「通聯紀錄調取」,通聯紀錄原本可以由警察機關因案件需要而調取之,然而修法後將該法層級提升至法官審查的層級,可能會造成檢警辦案上的問題,因此該如何重新修正便是研究方向。我國通訊監察於1999年立法通過,2007年通過令狀原則的重大變革,大法官釋字631行也於修法後作出補充之

解釋。然最近一次修正便是2014年的修正,本次修正幅度可堪稱近年來最大,然修正後依然存在許多問題,其中包括最重原則、監聽票申請中之檢警關係與緊急處分權的概念、還有本次修法後何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的「無故」。而最後是本論文之重點「通聯紀錄」以及「另案監聽」之相關爭議。第一,通聯紀錄的調取不需要法官審查,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對人民隱私權影響較為輕微,應無採法官保留之必要,爰刪除相關規定。第二、本次草案最大重點就是另案監聽的證據能力。惟對於另案監聽刪除新法而從回歸舊法的方式,本文認為如在我國現行的法體系下是最快的解決方式;然而根本之道係嚴格限縮監聽的類型,參考日本法採列舉的方式,而非用最輕本刑三

年以上這類概括條款將監聽範圍擴大,想當然爾若是縮小監聽範圍後,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就較無濫聽之虞,因此一律具有證據能力也較無爭議。關鍵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通聯紀錄、另案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