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局檢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另外網站國道警察局檢舉– 基隆市警察局 - Winterhts也說明:國道 警察在FB「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粉絲團表示,若是遇到惡意逼車,建議車主不要直接與對方起衝突,可在事後用行車紀錄影像方式,上傳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檢舉 ...

中央警察大學 交通管理研究所 陳高村所指導 吳宗叡的 員警審核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標準作業流程之研究 (2019),提出國道警察局檢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眾檢舉、查證、標準作業流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資訊科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子傑所指導 邱淑玲的 利用車聯網通訊進階分析高速公路交通狀況及非預期塞車現象 (2019),提出因為有 車聯網、智慧交通、塞車、慢速車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道警察局檢舉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則補充:第2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道警察局檢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道警察局檢舉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第三次定期會單位質詢-交通處-左右轉專用道設計問題
搞什麼道路設計⁉ 害八成的市民都違規 😱
 
定期會我針對新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不良的問題質詢交通處長。之所以會專注這個議題,是有次助理載著我在南大路直走就突然變成左轉道,我嚇了一大跳(當民代都很怕被說違法)。
 
過沒多久,就收到有人陳情相同的路段,覺得案情並不單純,一查下去發現不得了,問題可大了。
 
🚥 #轉彎專用道傻傻分不清楚
 
質詢一開始,我列舉了好幾個路口畫有「左轉指向線」的車道,讓交通處長猜看看是不是「左轉專用道」。
 
這些例子大多沒有「專用道」的標字,有些有雙白實線,有些沒有;有些有箭頭綠燈,有些沒有。
 
處長可能太緊張,回答每個例子都是專用道(我還再三確認),後來問統一規範的時候,才又改口其中幾個只是左轉道,不是左轉專用道。
 
🚥 #究竟專用道有沒有統一規範
 
處長表示:嚴格來說,左轉專用車道是要搭配左轉專用號誌和獨立時向;如果沒有左轉燈,那只能叫作左轉車道。
 
規劃上有一個原則,直行車輛總數的百分之十五如果是屬於左轉車輛的話,那就要設一個左轉車道。
 
而專用車道是讓你左轉的時候可以停留的車道,但是呢,是不是有配合號誌,是另外一回事。
 
不過呢,只要是劃有「左/右轉指向線」的車道,不論是屬於專用道或是轉彎道,都不可以直行,只要駕駛人直行都算違規。
 
(經查,處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所出入,文末補充。)
 
🚥 #你以為的直行不是直行
 
新竹市的道路設計有個很大的問題,很多路口都是直行走一走就突然變成左/右轉(專用)道。
 
像是上面說的南大路x公竹路,還有光復路二段x金城一路、建中路,以及公道五路三段x舊社大橋、食品路x西大路等等,不勝枚舉。
 
走一走變轉彎道問題可大了呢!
 
如果沒有提前在轉彎道提醒駕駛人的話,很容易到路口才發現,緊張怕違規占用才急著變換車道。
 
幸運的話,後方沒車可以來得及換,來不及就會違規跨越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線),可罰 600~1800,最慘是如果不幸擦撞到後方車輛,造成交通事故,通常要負全責。
 
🚥 #這不是陷阱什麼是陷阱
 
其中我認為問題最大的是西大路地下道出來和南大路的交叉口,我在現場看的時候,幾乎有八成的人都在該左轉專用道直行,所以我很好奇警察局裁罰的標準。
 
警察局長表示,只要在左轉專用道或是左轉道直行就是違規,要罰 600-1200(正確其實是 600-1800)。
 
我特別追問:即使是上面提到的南大西大路口,只要有人檢舉 八成的人都要受罰,是不是這個意思?
 
警察局長:沒有錯。
 
我的天呀!交通處長和警察局長在議場上毫不猶豫都認為八成的人都違規。他們都不覺得這樣的道路設有問題嗎?根本是意圖使人違規、掉入陷阱!
 
(經查,警察局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所出入,文末補充。)
 
🚥 #偏心式轉彎車道才是根本解方
 
路口如果沒有設置轉彎車道,往往遇到有車輛要轉彎,就會擋住後方的直行車輛;被擋住的車輛想往外切,結果又卡住隔壁車道的車,造成兩線道的行車效率,有時候剩不到一線道。
 
即使有設置轉彎車道,但如果沒有偏移或是提早告知,就很容易發生上面說的,直走開一開變轉彎道,影響行車動線和交通安全。
 
為了改善上述的狀況,有愈來愈多的縣市開始在推動所謂的偏心式轉彎車道,通常都是在有分隔島的主幹道上,像是新竹市的光復路二段。
 
但其實沒有分隔島,也可以利用標線劃出偏心式的左轉道。像是台中市的民權路和市府路口,只要將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畫成有彎度的,就可以讓路段的頭尾都有偏心式的左轉道。
 
🚥 #市府應全面改善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
 
在質詢的最後,我向交通處長提出下列三點訴求:
1⃣ 制定一致的行車方向專用道設置標準
2⃣ 提前告知駕駛人前方為左/右轉(專用)道
3⃣ 廣泛運用偏心式左/右轉車道,並以北大路和南大路為先行試辦路段。
 
感謝處長承諾會全面來檢討改善,也提到目前北大路和東大路都有在辦理偏心式的左轉道。至於南大路的部分,因為有國道客運在行駛,轉彎需要比較大的空間,所以還需要再評估。
 
未來我會持續來追蹤改善的情況,也歡迎大家留言反應新竹市還有那些左/右轉道應該要改善。
 
#第三次定期會質詢
#路口改善 #交通安全
#偏心式轉彎道
 
===
 
📂「行車方向專用道」相關規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 62 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 第 164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 第 176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 第 213 條: 
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之應用原則如左:
一、與單行道相交之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指示車輛遵行方向,避免轉入單行道逆向行駛。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三、交岔路口進行早開、遲閉等號誌運轉時,可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使在早開、遲閉時段中,僅有部分方向車輛可以行駛。
四、交岔路口准許紅燈右轉,或進行多時相號誌管制時,可增設箭頭綠燈,或以多向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行進方向。
 
#專用道應該怎麼判斷
綜合上面幾條,完整的左轉專用道應該要有:
1⃣ 左轉專用道字樣
2⃣ 左轉指向線
3⃣ 禁止變換車道線
 
交通處長說的「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反而不是必要的條件。
 
📂 違規裁罰標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真的八成的人都會被罰嗎
按第七項,就法規的解釋,應該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直行才會被罰,究竟在交通處長說的(非專用)左轉道直行,警察能不能罰,恐怕有所爭議。
 
⚠ 溫馨提醒:
按第二項,在有左轉專用燈的路口,只有左轉專用燈亮了才能左轉,燈未亮就左轉會被罰。
按第四項,在設有左/右轉(專用)道的路口,如果不在該車道左/右轉,會被罰。

員警審核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標準作業流程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道警察局檢舉的問題,作者吳宗叡 這樣論述:

隨著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量逐年增加,致使警察機關已耗費大量人力和時間於審核檢舉案件上,惟查證品質除屢遭外界質疑外,又警察機關亦尚無一套標準作業流程可供處理人員依循,故本研究除回顧與民眾檢舉有關之法規範或流程等文獻外,另自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2018至2019年線上檢舉違規系統資料出發,再參酌同時期所有行政法院就民眾檢舉舉發所為撤銷處分之判決,逐筆檢視每一案件不舉發之原因或判決撤銷之理由,將具相似者予以歸納及類型化,旨在於探求不舉發原因或撤銷理由背後所代表之查證範圍,進而獲致22款檢舉案件應查證事項並依次詳細介紹其內涵,復運用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先程序、後實體」之概念,將各款查證項目

劃分為「程序面之審查事項」及「實體面之審查事項」二大類,其中前者可再區別成「採證資料之確認」、「案件管轄權之歸屬」、「是否為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及「資料能否補正」等部分,後者則可細分為「受檢舉車輛之車號或特徵及違規時、地查證」、「違規行為成立與否及有無符合勸導要件之判斷」及「行為數之認定與競合」等步驟,本研究妥適安排各查證類別之先後順序,隨後尋找審查程序中之法令、行政函釋或學理依據,同時對檢舉案件之爭議問題或實務上於查證過程所面臨之難處,亦有著墨探討,末繪製出「員警審核民眾檢舉案件之標準作業流程」及臚列現今民眾檢舉相關法令不足或瑕疵之處,冀能提升檢舉案件之審核品質、縮短處理人員之查證時間並供權責

機關後續修法之參考。

利用車聯網通訊進階分析高速公路交通狀況及非預期塞車現象

為了解決國道警察局檢舉的問題,作者邱淑玲 這樣論述:

CHAPTER 1 INTRODUCTION 11.1 Motivation 11.2 Problem Definition 21.3 Objective 4CHAPTER 2 RELATED WORKS 82.1 V2X Applications

82.2 Google Maps 102.3 Highway 1968 112.4 Literature Review I 122.5 Literature Review II 132.6 Comparison 14CHAPTER 3 METHODOLOGY

153.1 Proposed Method Overview 153.2 Simulation 163.2.1 Introduction 163.2.2 Simulation Assumption 193.2.3 Simulation Parameters 213.2.4 Simulatio

n Definition and Variables 223.3 Algorithm 253.3.1 Vehicles Enter and Leave 253.3.2 Vehicles Alignment 273.3.3 Vehicle Location Update 273.3.4 Vehicles Speed Update

293.3.5 Vehicles Lane Change 313.3.6 V2X Message Transmission 333.3.7 Real-Time Traffic Analysis 353.3.8 Real-Time Suspected Blockers Analysis 393.3.9 Speed Violator Analysis 42CHAPTER 4 RESULT AND DI

SCUSSION 444.1 Traffic Summary Report (TSR) 444.2 Real-Time Suspected Blocker Report (RT-SBR)454.3 Road Snapshot Report (RSR) 464.4 Confirmed Blocker Report (CBR) 474.5 Confirmed Speed Violation Report (CSVR) 484.6 Impacts o

f Vehicle Numbers 494.7 Impact of Transmission Frequency 514.8 Impact of Traffic Analysis Frequency 524.9 Total Number of Transmitted V2X Packets 534.10 Accuracy Rate Discussion 54CHAPTER 5 CONCLUSION AND FUTURE WORKS 58REFER

ENCE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