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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中華電信殘障優惠方案也說明:一、優惠對象:中華電信ADSL 及HiNet 用戶且屬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 無限期. 一般客戶無此優惠.本方案須檢附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申辦資格 ...

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黃俊杰、顧長永所指導 吳秀玲的 國家照顧義務與國家財政能力之均衡—以長期照護之法律體系為中心 (2010),提出中華電信身心障礙減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法律主義、介護、長期照護、社會保險、全民健保、正義、生存權。

最後網站Re: [問題] 請問中華電信的身心障礙優惠! - PTT推薦則補充:看板MobileComm標題Re: [問題] 請問中華電信的身心障礙優惠!作者 ... 意思就是關懷優惠減免到期後,只能更換暖心方案才有優惠減免.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電信身心障礙減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家照顧義務與國家財政能力之均衡—以長期照護之法律體系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華電信身心障礙減免的問題,作者吳秀玲 這樣論述:

現代民主國家藉由社會保障制度,照顧人民維持其基本之生活需求,不僅是國家存在的重要目的,更是國家之基本責任與義務。生存權是國際條約和各國憲法中重要規定,具有積極意義,人民得請求國家照顧、維繫其生命;國家應積極立法以落實生存權,保障所有人民享有合乎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條件。社會國原理,以個人健康之維持、良好的生活環境的確保、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等作為國家之任務。財政事項關係到國家運作的健全與否,人民權利義務是否獲得實踐,國家之財政負擔能力成為重要指標。因此,國家對於人民照顧義務之履行,亦應考量國家的財政負擔能力,不能為過度的照顧致國家財政急速惡化。日本由於人口老化快速及少子化問題,於2000年實施長

期照護保險制度,但在執行上發生許多相關的法律問題,例如:為保險費行政徵收之簡便與實效,以特別徵收方式對於9成年滿65歲以上之第1號被保險人,從其所應領取之年金當中,先行扣除長期照護保險費,致有侵犯人民維持最低生活水準之資,裁量的濫用之疑慮。日本政府以財政目的施行長期照護保險法,嚴格規定滯納保險費拒絕給付,抑制低所得者使用,將原來屬於政府照護的族群,摒棄不顧,但制度卻助長中產階級使用,反而使公費支出變多,已完全背離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立法目的,因而有公權力侵害日本憲法第25條所保障的人民生存權之爭議。我國近年來同樣面臨人口老化及少子化困境,2010年總生育率下降至0.895人,成為全球總生育率最低

的國家。高齡化社會老人、失能者的長期照護需求及財務的沉重負擔,已非個人或家庭所能獨力承擔而成為「社會風險」,需要國家以強制性風險管理技術,組成社會保險的架構,使風險得以分攤而減輕個人負擔。政府正積極規劃、籌備推動長期照護制度,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在立法或執行上發生制度缺失,殊值我國作為殷鑑並反思政策方向。本文對於我國長期照護法律體系之法制化,檢討法理基礎,提出統合長期照護法制概念,並就經營主體、保險對象及財務規劃等作出具體建議,俾期我國政策規劃、立法與執行之方略、體制創設之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