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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約法原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可欣寫的 兩岸三地公司法主要詞彙 和陳可欣的 兩岸三地侵權法主要詞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其他規管地產代理實務的法律及物業轉易程序也說明:合約法. 失實陳述. 疏忽. 其他與地產代理實務有關的條例. 物業轉易步驟 ... 商業合約另有不同的原則;商業事務雙方之間的協議是推定為必定有意圖建立法律關係.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香港城市大學 和書林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郭土木所指導 陳瑞琪的 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政府監管措施之探討 (2018),提出香港合約法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金融監理、適合性原則、認識客戶原則、客戶分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邵慶平所指導 許維敏的 首次代幣發行(ICOs)監管及美國執法之趨勢 (2017),提出因為有 首次代幣發行、代幣、區塊鏈、加密貨幣、虛擬貨幣、證券、虛擬商品、加密資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香港合約法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海外標案契約及法律實務 - 公共工程委員會則補充:香港 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article 35(1). 針對仲裁條文的明示適用法條文. 主契約之明示或默示適用條文是否適用在仲裁協議/條文. 仲裁協議/條文有最密切關係的法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香港合約法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三地公司法主要詞彙

為了解決香港合約法原則的問題,作者陳可欣 這樣論述:

  在現代社會,「公司」已成為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組織。全球化乃大勢所趨,各地不同的公司接觸愈趨頻繁,公司本身有不同持份者,各種紛爭衝突難免發生。公司法一方面確立公司法律地位及功能,如法人地位、責任性質及股份轉讓限制;另一方面保障平衡各方利益,以合理的方法解決糾紛。整體而言,公司法可令大眾對公司更有信心,向公司投資及與其交易,亦促進公司發展,加強經濟穩步發展。   近年中國、香港及台灣三個華人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關係日益密切。縱然如此,基於法制及文化等差異,三地之公司法律發展步伐方向不同,以致有關法律條文及詞彙不盡一致。香港回歸中國後,按照《基本法》繼續採用英國

普通法。內地與台灣則屬大陸法體系,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來源。故此,三地法律詞彙有諸多相同相異之處,實值得深入研究。 名人推薦   本書有系統地梳理了相關的法律詞彙與概念,輔以具體案例作進一步解釋,為從事相關法律工作尤其是法律翻譯的人士提供了一部非常有用的工具書。同時,本書還關注不同術語體系所牽涉的歷史演變、社會形態和價值觀念等方面的異同,足以成為法律研究的參考書和法律翻譯教學的教材。——朱純深     香港城市大學翻譯學教授   法律翻譯貴在精準,而法律概念的轉換更取決於譯者對其意義及適用語境的準確把握。本書詳細對比分析中、港、台公司法關鍵概念和詞彙,並輔以譯例說明。無論是法律翻譯員,還是

法律專業人士,認真研讀,必然大有裨益。——李德鳳 澳門大學翻譯傳譯認知研究中心主任、翻譯學教授、世界翻譯教育聯盟理事長   本書構思別樹一格,不單臚列公司法詞彙,更附以案例、報刊等資料,詳述詞彙的歷史及內容,既是工具書,又可用作法律課本,對翻譯及法律人員非常有用。——李劍雄    香港恒生管理學院翻譯文學碩士(商務與法律)課程總監   本書對不同繼受法系和同一語言的異地演化所致之法學翻譯困擾,提供了解決的指南;是實用的工具書,亦為入門的科普書籍。——陳毓奇 台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美國賓夕凡尼亞州大學比較法學碩士  

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政府監管措施之探討

為了解決香港合約法原則的問題,作者陳瑞琪 這樣論述: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於金融市場上已發展多年,但本次以人民幣匯兌美金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卻造成重大的金融災害。金管會屢次對銀行作出裁罰、修正相關法規,甚至委託評議中心成立特殊調處機制,仍無法平息風波。本次將以政府單位對人民幣TRF災害所做之修法及監管措施加以探討。在論文編排上,本文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章為衍生性金融商品概述,先論衍生性金融商品起源及現況,再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定義、種類、特性做相關說明。進而進入第三章,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定義及操作模式做說明後,以探究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法律架構為主軸,再帶到因操作人民幣TRF而產生之案例。延續前一章節,第四

章乃擴大說明人民幣TRF發生始末及政府監管措施。第五章係論述從政府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瞭解政府對於人民幣TRF一連串之監管措施是否妥適並針對客戶分級、客戶專業知識、交易經驗、銀行調查責任及人員資歷與在職訓練等等之修法做說明及比較,最後提出個人淺見,期望未來金融市場可以達到真正的自由與活絡。

兩岸三地侵權法主要詞彙

為了解決香港合約法原則的問題,作者陳可欣 這樣論述:

  在現代世界,大都會人煙稠密,人際關係複雜,「侵權法」(Law of Torts) 遂成社會發展之必然產物;侵權法回應社會「以合理成本解決爭議」之需求,最終達致減少侵權事故之目標。中國大陸、香港及台灣三個華人地區,基於歷史原因採用不同之法律制度,隨著近年三地交往頻繁,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關係日益密切,三地法律詞彙有諸多相同相異之處,實值得深入研究討論。   本書以香港普通法為基礎,剖析13個侵權法重要詞彙在兩岸三地之法律意義,涵蓋三地譯詞、法例及應用實例,務求協助讀者全面理解中港台侵權法之核心概念;書末並收錄英漢詞彙共102條,以香港法律為基礎,再加入大陸與台灣詞彙

,其中逐一羅列所根據之法條及詞典來源,方便讀者查閱。 專業推薦   本書是法律術語鉤沉、法律知識「科普」方面不可多得的參考書。作者陳可欣博士是一位治學態度嚴謹、腳踏實地的學者。她近年論著頗豐、佳作不斷,這是她兩年內出版的第二本專著。她研究視野開闊、思路獨特、見微知著。在本專著中,她給法律領域一系列耳熟能詳的術語正本清源,向讀者展示相同術語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共同涵義、細微差異,以及其在不同語境中的流行用法。僅以Tort(侵權)一詞為例,她探幽抉微,旁徵博引,談古及今,洋洋灑灑寫下了近一萬字,引用的文獻達五十種之多,由此亦可見陳博士治學態度之嚴謹。她對法律術語的深入研究,不但可讓這一領域的初學

者對這些基礎概念有較透徹、全面的瞭解,也可讓法律界的專業人士大開眼界,獲得任何字典或教科書無法提供的有關這些術語的確切定義、演變過程及其在中港台三地語用差異方面的知識,這對促進華語區的司法交流將大有裨益。--李克興香港理工大學中文及雙語學系前副教授   侵權法的歷史源流,以及兩岸三地法律制度的異同,皆與詞彙選用有莫大關連。本書不但能展現中港台法律術語訂立的原則和方法,更兼及詞義的細微差異,確是研究兩岸三地詞彙統一問題不可多得之作。--潘慧儀香港公開大學副教授,香港法律翻譯學會主席   陳可欣博士學貫中西,見解獨到,對兩岸三地比較法和法律翻譯素有精深研究。本書內容編排別樹一幟,不落窠臼。作者

先闡述侵權概念在中國的歷史背景,並深入淺出地分析侵權這個重要民事概念在普通法的意義。作者亦精要地比較兩岸三地對侵權和有關概念的異同。全書論述,均有案例佐證,誠為研究人員和廣大對比較法和法律翻譯感興趣的讀者的重要參考資料。--謝聰 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語文及傳意學部首席講師   大陸、香港及台灣等三法域的現代法律術語在淵源、翻譯與形成等諸多方面不盡一致,創新性地比較研究兩岸三地法律術語及譯詞間的細緻差異,勢必能夠有效消解誤讀對方法律的可能性,同時也有利於兩岸三地間的法律交流及法律語詞間的交互影響。--屈文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首次代幣發行(ICOs)監管及美國執法之趨勢

為了解決香港合約法原則的問題,作者許維敏 這樣論述:

由於區塊鏈所提供之募資管道,成本較低且較具效率,ICO市場自2017年以來有爆發性成長,截至2018年6月全球募資金額已達190億美元,遠超過2017年的38.8 億美元,顯見ICO 募資已蔚為風潮,成為資本市場不容忽視之籌資與投資管道。2017年7月美國SEC發表了首份ICO項目調查報告,將DAO代幣界定為證券類別之投資契約 。2018年6月初美國SEC主席 Jay Clayton重申SEC的立場,比特幣不是證券,但大多數ICO代幣是證券,應該受到監管。然早於 2015年CFTC則主張虛擬貨幣係商品,涉及虛擬貨幣之詐騙案亦受其管轄。2018年3月6日美國紐約地方法院裁定CFTC對虛擬貨幣詐

欺案具管轄權,並認為SEC、IRS、FinCen、DOJ、州層級金融主管機關、…….等,於其主管法律範圍下具有管轄權,並提及虛擬貨幣法律監管重疊之問題,在美國國會澄清此事之前,法院認為CFTC與其他州和聯邦行政機關,以及民事和刑事法院,同時有權處理虛擬貨幣相關議題,並指出虛擬貨幣雖得作為支付工具,但未被認可為法定貨幣。自2017年以來,美國出現了大量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監管指導,執法行動和集體訴訟案件。本文對美國政府機關有關ICO從不妨礙科技發展到全面執法之監管政策,作利、弊分析。此外,除2017年美國監管機關之執法行動 (未經註冊、詐欺) ,民事訴訟是近期值得注意的發展趨勢,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

訴訟主要是證券集體訴訟,涉及價格操縱、內線股價下跌等爭議,然而,數位貨幣的獨特特性(如智慧合約)引發了不同的問題,則尚待解決。本文試圖經由美國近期ICO及虛擬貨幣之執法及訴訟案件,了解ICO及虛擬貨幣之特性、法規框架、監管趨勢以及法律爭議,此外,並從政府機關監管介入程度,比較世界主要國家對ICO及虛擬貨幣之監管方式,分析其優、缺點,希冀對我國未來ICO及虛擬貨幣之立法政策及監管重點,提出可行之建議,並有助於ICO相關事業之生態發展。然而在區塊鏈及ICO社群所倡導「去中心化」之理念下,尚存內部治理……等議題,如何再顯「新中心」或「多中心」之價植,則有待日後持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