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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明吉寫的 男人不是修一修就能用:42個戀愛狀況題大解析,提升妳的擇愛勝率 和黃靖媛的 用心.顧厝-不動產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斡旋是什麼?斡旋金怎麼談?斡旋金跟要約書的差別?斡旋注意 ...也說明:簡單來說,定金就是有一種確「定」的意思,所以如果支付了「定金」之後要反悔可能要付雙倍的金額。「訂金」則屬於可以要回的項目,就像一般在租屋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寶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洲富 老師所指導 林子揚的 網路交易標價錯誤法律行為之探討 (2014),提出要約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標價、要約、意思表示錯誤、誠信原則、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林勳發所指導 陳怡冰的 電子保險契約效力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保險法、電子商務、線上投保、保險契約、成立生效要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要約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註釋-遲到之承諾 - 碩豐法律事務所則補充:民法第154條規定: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要約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男人不是修一修就能用:42個戀愛狀況題大解析,提升妳的擇愛勝率

為了解決要約意思的問題,作者李明吉 這樣論述:

#別人的兒子很難教 #「脫單」不如「脫渣」,「戀愛」先「擇愛」   ★所謂的戀愛力就是,判斷這個男人該不該拋棄的洞察力!★   ★壞掉的男人是修不好的,請直接換掉吧!★   遇到絕對無法被改變的男人,想用來改變對方,只會讓你們的關係維持得更疲憊。   不管是搞曖昧還是談戀愛,發現對方的缺點時,請先問自己一件事:   「我能一輩子接受這個缺點嗎?」   不行的話,與其浪費時間改變他,不如大膽放棄!把時間花在尋找下一個更適合的人。   ★電影續集很難更精采,但妳下一次的戀情絕對更美好!★   ★跟不適合的混帳在一起至會讓人生變得痛苦,還不如單身過。★   韓國第一戀愛顧問李明吉,獻

給以「愛情」為名想改變男人的女孩們,戀愛中也適用「沉沒成本謬誤」(Sunk Cost Fallacy),也就是雖然未來發生的效用不大,但因為覺得過去投入的成本太可惜,而持續進行的愚蠢行動。   所以說,如果發現正在交往的人讓妳很困擾,請試著辨認是不是可以改變的?如果沒有信心可以這樣撐一輩子,為了自己的人生,就要勇敢果決分手!未來,重新談一場被尊重的戀愛。   ★POINT★ 像這樣的男人就該出局!   ◆暴力性格也是有它的底線的。首先,「肢體暴力」完全不需要考慮,直接一次出局。除了妳想把戀愛談得跟「UFC」(終極格鬥冠軍賽)一樣,那可以努力試著去改變這種男人。語言暴力也得出局。   ◆如

果喝酒時不懂得節制,會影響到隔天的約會或工作,而這個男人明明知道自己會這樣,還不改掉愛喝酒的習慣,那麼跟這種男人結婚,只會賠上自己的人生。讓他出局吧!   ◆就算和價值觀很接近的人交往都有可能發生很讓人煩惱的事情,更何況是帶有厭女價值觀的男人更不用說了。「那我不如自己一個人生活。」這句話就是用在這個時候。   ◆當妳深愛的男人有負債的時候,一定要觀察「金額」、「負債原因」和「對待債務的態度」這三點。如果這三種選項內,其中一個有問題的話,就該出局。   ◆為了討對方歡心而出賣家人的男人,就是一個會為了自己的目標而不擇手段的危險男人。妳最好離這種騙子遠一點。   ◆沒經過對方同意,就擅自決

定不做避孕措施的男人,是一定要出局的。這不只是不貼心,而且還是個沒有責任心又有暴力傾向的男人。   ◆通常口中說自己和妻子的感情很不好,會馬上和妻子離婚,給小三一個名份的男人,都是騙人的。對男人來說,外遇和拋棄家庭完全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如果相信對方是真感情,就請對方不要等到「以後」,而是「現在」就和妻子說清楚。   ★戀愛TIP★ 以男性角度提供最強戀愛指南!   ◆當男人遇到對自己很友好的女人時,他們會有一些「步驟上」的變化,因為覺得自己有希望就會產生勇氣,產生勇氣的話就會從對方身上感受到更高的魅力指數。這時他們看女人的標準就會跳脫「漂亮」和「不漂亮」,變成看待對方「散發的魅力」。  

 ◆男人喜歡在自己擅長的、有興趣的領域下,給對方建議,或是在對方找自己幫忙時,自己能夠伸出援手。然後他們會在這個過程中,對依賴自己的那個女人產生更多好感。   ◆情侶吵架的時候,最重要的是分辨這是一次定讞的爭吵,還是反覆不斷的爭吵。情侶吵架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幸福的情侶不會覺得爭吵是一件壞事,因為有信任當基礎的爭吵不是壞事,我們要懂得,現在這個爭吵不是「為了分手」,而是「為了讓雙方好好交往,而互相磨合的過程」。   ◆如果男人非常想要跟對方再次見面時,他不會用「有空」、「有時間」、「下次」或是「年底前一次要約一次」這種模擬兩可或不知道下次是什麼時候的話,而是會切確的說「我們這個週末一起喝一

杯吧」、「下星期四晚上妳有時間嗎?」所以當男人說話時,加入了「有空」、「下次」等用詞,妳就可以不用期待,也不用當真了。   ★脫單必殺技★ 原來這些方法很有用!   必殺技1◆比進攻更積極的「接近」策略   必殺技2◆能夠讓男人主動出擊的「不經意身體接觸」   必殺技3◆誘惑男人最好的策略是「黑暗」   必殺技4◆讓男人覺得這個女人不一樣的方法   必殺技5◆為了終結單戀,妳必須謹記的事情 各界好評   「這本書是為了想要用愛來改變男人,而白白浪費自己人生的女性們所撰寫出的最強戀愛指南。身為一位女孩的爸爸,韓國第一戀愛顧問以爸爸的心情在書中既寫實又直白地提出關於「出局的男人」所有的特性。

希望讀了這本書,妳也可以成為完美愛情中的女主角……」-金賢淑(演員,《沒禮貌的英愛小姐》)   「妳的伴侶懂得尊重妳嗎?如果想要談一場被尊重的戀愛,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找一個懂得尊重女人的男人。妳必須放下想要改變對方的想法。妳必須要比任何人都尊重自己,就算沒有男人,自己也可以過得很幸福。希望妳能經由這本書,找到方法談一場互相尊重的戀愛。」-朴惠京(歌手)   「就像記者的職責就是傳遞訊息的真實性,以及那些訊息所蘊含的意義一樣,李明吉戀愛顧問經由這本書,告訴妳哪些男人值得信任,哪些男人不值得信任。我強力推薦這本書給那些想要知道男人真面目的女性們。」-金賢宇(SBS新聞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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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我今天去做筆錄就是這樣回答的啦哈哈哈哈

我知道大家一定要瘋狂地問做筆錄的狀況,並沒有被電話簿打肚子或是拿高壓電電好嗎?你以為是五億探長雷洛喔,因為我進中山分局的時候其實已經很想尿尿,所以號稱計畫通的我一定要好好準備,於是我的筆錄內容完全可以公開,十分方便警察杯杯可以按複製貼上,快速又有效率!【請依法嚴辦】啦,就是請依法嚴辦的意思,筆錄裡面沒有別的字,老子就是主張言論自由啦,你想玩我,我就陪你玩!

另外,在PTT上有網友lovelove5566整理了吳子嘉董事長在關鍵時刻的爆料,因為我跟郭正亮都知道太多,我們不想讓我們的深喉嚨被抓去關,所以我們用吳子嘉董事長的爆料,以後蘇貞昌要告告他哈哈哈~~~

【官民合作??聽民進黨在放屁,臉皮有夠厚!7/8號凌晨,台GG傳了一封措辭辛辣的email給羅秉成,說疫苗採購要破局了。破局的原因是,民進黨想在合約放進他們想要的字眼好收割,蔡英文7/8白天緊急要約見郭董跟劉董,結果被打槍。
後來合約那些民進黨想塞進去的字眼通通被拿掉,之後檢調一定要去查民進黨政府的疫苗採購案,總差價一億美元,原本是要放進誰的口袋了??(每劑差20美元差價x500萬劑)】

【鴻海跟台GG買到的價格跟條件
a.每劑30美元(給BNT+上海復星)
b.每劑在台灣的運送費用2美元 (給裕利負責倉儲冷鍊)
c.每劑0.5美元藥害救濟金 (??? 原來BNT打疫苗是郭董跟台GG要負責任賠償??)
以上加總,每一劑32.5美元 (郭董+台GG出錢)
d.桃園機場交貨 (運費+保險費德國人出)
衛福部買的價格跟條件
a'.每劑43美元(給BNT+上海復星)
b'.每劑的運送費用大概10美元
c'.買500萬劑
以上加總,每一劑53美元 (納稅人出錢)
d'.德國機場交貨 (運費+保險台灣人出)】

另外,根據中國時報的報導,【國民黨立委鄭麗文今天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蘇貞昌,佛光山跟鴻海創辦人郭台銘想捐疫苗,被外界認為政府卡他們,蘇貞昌說,郭台銘要捐疫苗,那他必須要有疫苗;鄭麗文突然頓住,再問蘇貞昌,「你是說他沒買到?」蘇貞昌說兩手一攤,「對啊,他手上沒疫苗啊!」 鄭麗文質疑,蘇貞昌這說法是在指佛光山跟郭台銘都在欺騙台灣人?蘇貞昌說,不要扭曲他的說法,他沒講他們在騙,只是他現在要捐疫苗,問題是國外沒有疫苗,「如果他手上有疫苗,我們很高興啊,很熱心,政府也很贊成啊!」】那現在又買到疫苗是怎麼搞得,蘇貞昌到底有甚麼問題可以這樣一直跟民間做對?

而陳時中還在六月三號的記者會上不知道在說甚麼,根據聯合報的報導,【陳時中說「現在大家非常熱心也非常需要,可是現在事實上是買不到的,我幾乎敢這樣子講」,沒想到話鋒突然一轉,陳時中又改口說「但是我也不敢完全否認,就是說有人會買得到」。但為什麼要拿授權書,他表示為了確認是否為原廠出貨,才不會讓大家走很多冤枉路。】這又到底是甚麼問題,價格也不清楚買不買得到也不知道,指揮官現在這個工作是不是太好幹啦?

之前差點被栽贓成讓疫苗可以引進的重要人物的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又說啦,聯合報表示:【針對地方政府希望可循相同模式採購疫苗,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昨表示,可期待年底前會有相當數量的BNT抵台,現階段無再開啟新專案的必要。他指出,台積電、鴻海專案已有關鍵性進展,慈濟專案接續也會跟上,至於其他地方政府或其他企業團體想採購,政府要衡量整體疫苗供給情形和施打速度,還有疫苗政策與規畫。】可是戰備物資當然是準備越多越好,有誰會說你用自己的錢買,我覺得未來會有疫苗,所以現在不准你下訂單的?這是甚麼心態,是政府現在自己買不到也不准別人買嗎?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而因應伺服器大當機,目前 1922 官網已經暫時下線、無法使用。官方也在網頁透露「本系統將視疫苗數量與擴大施打對象時,由疫情指揮中心擇期啟用」。至於同樣當機、容易閃退的健保快易通App,官方也在最新消息中指出因「目前流量較大,請稍晚再試!!」,建議民眾可暫時先不必上網預約。】但是我們的天才IT大臣唐鳳要去那遙遠的東瀛之邦參加奧運了ㄟ,自己家裏面的作業沒寫完,為什麼可以出國去玩啊,他跟奧運之間到底有甚麼關係啦!而且疫苗接種系統不該優先嗎?連個使用者人數暴增都撐不住是怎麼樣偉大的系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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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標價錯誤法律行為之探討

為了解決要約意思的問題,作者林子揚 這樣論述:

  網路交易消費型態隨著科技發達而日漸蓬勃,隨之而來網路標價錯誤爭議事件時有耳聞,2001年惠普公司將原價值新加坡幣329元(約新臺幣7,450元)印表機,不慎錯以新臺幣幣值標價;2003年PC home Online網路家庭電子商務部門將市價16,900元之512MB Memory Stick卡誤植為1,290元;2004年聯邦銀行經營之UB Mall線上購物,將37吋電漿電視19萬餘元,誤植為1萬9千餘元等多起網路錯標事件。其各商店業者面對處理手段不一,如惠普公司為維護商譽,完全承認損失,對所有消費者在網路所購買77部印表機全數以新臺幣329元價格認賠售出,續為履行交付貨品義務;如PC

home Online則選擇取消合約,全額退款予消費者,同時另贈送隨身碟作為補償。網路標價錯誤爭議事件層出不窮,在基礎民法理論上,網路商店業者要約而消費者同意締約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在沒有給付不能之狀況,不論有無過失,網路商店業者願負全責認列損失交付約定之商品,自無太大問題;倘遇網路商店業者因鉅額損失而不願承認訂單,甚或單憑己意撤銷訂單。此際要回歸法律層面去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就有意思表示錯誤時得否行使撤銷權,暨在消費者涉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等爭議時,究否有信賴利益保護之必要,有值探討之餘地。  網路交易因標錯價而衍生一連串法律爭議情形,為杜絕類似糾紛,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11年1月1日施行,其公告事項內容亦同有探究之價值。本文擬從網路交易之網頁標價法律性質究屬要約或要約引誘、電腦系統自動確認回覆之法律性質究屬承諾,形成買賣契約成立?或以消費者付款完成即成立契約?倘契約成立後,網路商店業者得否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訂單,或拒絕其後契約之履行等法規範相關規定及學說暨實務見解,以求廓清此類網路標錯價爭議所涉法律關係,亦期望得以兼顧兩者權益,發揮規範最大之實現。

用心.顧厝-不動產研究-

為了解決要約意思的問題,作者黃靖媛 這樣論述:

    用心「起家」、幸福「顧厝」。享有適宜優質的住居環境與住居生活,享有你我尊嚴一生的最基本住居權利保障,一直是著者投入不動產法規範制度研究的最大盼願。   本書共計十二篇不動產研究。其中八篇主要關注日本法規範制度、實務的研究,有:消費契約、住宅品質確保、住宅租賃紛爭、手付金(定金)制度、宅地建物交易補償制度、公寓大廈管理士、司法書士(ADR)、消費紛爭行政型ADR處理機制課題;以及四篇探討臺灣的用益物權(日文)、地政士法律適用、不實廣告(日文)、不動產仲介業者行政罰責任(日文)課題。   唯有用心擁有實際的不動產知識方能踏實築夢保障權益,著者才疏學淺,祈望藉由本書用心研究的臺日不動產專

業知識,可以讓更多的夢想家可以踏實跨域地擁有守護長遠幸福人生的「起家厝」! 作者簡介 黃靖媛   現職   .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所)專任助理教授   學歷   .日本國立新潟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高雄區法律研究所學分班兼任助理教授   .南榮技術學院應用外語科專任助理教授兼科主任   著作   .生活與法律   .黃靖媛,「凶宅」裁判之動向與評析:以出賣人瑕疵擔保為中心   專長   .不動產法學   .民事法規   .不動產經紀法規 日本平成十二年「消費者契約法」簡介 壹、前言 貳、總則 參、消費者契

約之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之撤銷 肆、消費者契約條款之無效 伍、雜則 陸、附則 柒、結語   日本「促進住宅品質確保法」簡介 壹、前言 貳、條文構造 參、特徵 肆、重要內容之介紹 伍、結論   淺釋「東京住宅租賃紛爭防止條例」 壹、前言 貳、條例制定背景 參、條例及施行細則內容 肆、條例內容重點 伍、東京都簽訂租賃住宅契約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陸、重要事項說明 柒、住宅租賃契約之基本關係 捌、回復原狀、修繕特約之問題 玖、結論   論地政士法地政士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之規定-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872號判決為中心 壹、前言 貳、判決事實與要旨 參、日本司法書士加入公會之規定 肆、結論   日本之手

付金等保全措施與手付金保證制度 壹、前言 貳、手付金等保全措施 參、手付金保證制度(媒介物件) 肆、手付金保證制度與手付金等保管制度之比較 伍、結語   日本房地仲介實務-宅地建物交易主任者賠償責任補償制度 壹、前言 貳、宅地建物交易主任者業務之補償對象 參、支付保險金相關說明 肆、小結   2010年台湾民法物権編「用益物権」の改正について-The amendment to「usufructuary right」of Taiwan’s Civil Code Rights in Rem at 2010 1.     はじめに 2.     台湾物権法の発展 3.     物権編「用益物権」改正

の目的 4.     物権編「用益物権」改正の特色 5.     物権編「用益物権」改正の重点と理由-資料の整理と紹介 6.     結びに代えて   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士簡介 壹、前言 貳、日本公寓大廈之歷史沿革 參、促進公寓大廈管理適正法之概要 肆、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士之制度 伍、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士實務之現況 陸、小結與建議   日本司法書士實踐裁判外紛爭解決程序(ADR)-以神奈川縣司法書士會調停中心為例 壹、前言 貳、ADR的意義與ADR法的制定 參、ADR法的概述 肆、司法書士會ADR之現況 伍、神奈川縣司法書士會ADR之執行 陸、結語   日本消費者紛爭之行政型ADR處理機制與現況 壹

、前言 貳、ADR法之概要 參、消費者ADR政策與國民生活中心、消費生活中心 肆、獨立行政法人國民生活中心、消費生活中心 伍、消費者紛爭與行政型ADR 陸、我國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概要 柒、結語   台湾不動産不実広告の研究-消費者保護法を中心として 1.     はじめに 2.     広告の定義 3.     広告内容の「十分かつ正確」 4.     「不実広告」の不確定性 5.     不動産不実広告の類型と判断基準 6.     広告と契約の効力 7.     賠償責任と行政処分・行政処罰 8.     結びに代えて   不動産取引業は第三者の不実広告補助執行に対して行政責任を負うべき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174号を中心として 1.     はじめに 2.     不動産取引業管理条例-広告規範 3.     事実の概要 4.     解説 5.     結論 序   人一生中有機會可以從事不動產教學與研究創作,是一件幸福的事。尤其是在年輕時曾長期留學日本,深感當地居住環境方式與臺灣極有所不同,開啟作者對不動產法規範制度研究的興趣。   在臺灣不動產法學一直都不是主流焦點,但是卻對我們的居家生活人生大事—「住宅」影響最深最遠…!我們一般人滿滿心思都在期待長長久久的安居樂業,享有適宜、優質的居住環境與生活品質。   著者認為,要回應這一切的住居基

本盼望,最最根本的關鍵思路,在於我們要立下什麼樣的不動產法規範制度?我們以什麼樣的心力與人生態度,守護我們的不動產法規範制度,形成價值共識守護我們的「家」、「厝」,實現用心「起家」、幸福「顧厝」的基本住居盼望。

電子保險契約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要約意思的問題,作者陳怡冰 這樣論述:

根據資策會ACI-FIND最新調查數據顯示,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我國經常上網人口達883萬人,寬頻用戶數達289萬戶,由於網際網路連網應用普及率為39%,各產業皆致力於發展電子商務,試圖於虛擬電子交易平台創造豐厚的收益,去年(民國九十二年)我國B2C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達新台幣220.9億元,較去年成長近40.3%,網路商務快速成長已成為企業高效率銷售通路,保險業也不例外。近年來保險業者相繼加入電子商務的行列之中,保險業者不僅於網站上提供保險資訊、諮詢服務,更藉由網際網路上之電子商務網站銷售保險商品,對保險業者及消費者而言,僅為一種新的行銷通路,惟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係由電子訊息之方式作成

,其投保的流程也與傳統之投保不同,故電子保險契約之效力與傳統保險契約是否因投保媒介為網路而有不同,係值得討論之法律問題。 由於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對要保人影響甚鉅,經由網路所為之締約行為較傳統投保更為複雜,不僅涉及保險法、民法,尚涉及電子簽章法。本文之研究重點為,經由網際網路直接於線上投保而成立之保險契約,其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與一般保險契約之異同,諸如電子代理人、電子意思表示合致之時點、電子文件是否等同於「書面」、電子保單之法源依據、網際網路上當事人能力、電子意思表示錯誤等問題。 保險電子商務涉及之問題相當廣泛,包括電子簽名之效力、認證中心(certification authorit

y,簡稱CA)對當事人身份之確認、線上付款之安全性、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稱ISP)之責任、消費者保護、網路交易課稅、個人資料保護、管轄權、審判權及準據法等問題。本文著眼於保險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於網際網路上直接投保時,電子保險契約效力之探討。 第一部份 說明何謂保險電子商務、及其種類,並介紹世界各國保險電子商務現今之發展概況,及定義本文所稱之電子保險契約。 第二部份 首先討論傳統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分為一般成立要件與特別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為: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合致;特別成立要件: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及保

險契約是否為要物契約? 其次論述電子保險契約與傳統保險契約在成立要件上所產生之特殊議題:在當事人此一要件,爭議之點為電子代理人之法律地位及其性質是否為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此一要件,討論電子化意思表示之性質及電子化意思表示到達時點;於保險契約之要式性,討論保險電子契約如何符合書面、簽章等要式性之要求;於保險契約之要物性,本文討論保險業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確認電子保單之法源。 第三部份 首先討論傳統保險契約之生效要件,保險契約之生效要件亦可分為一般生效要件及特別生效要件,並區分保險契約為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二大類,分別討論其各別之生效要件。 其次論述電子保險契約與傳統保險契約在生效要件

上之特殊議題:在當事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此一要件,討論於電子交易中如保確定締約當事人之行為能力;在意思表示須健全方面,討論電子錯誤之法律問題;在定額給付保險契約之特別生效要件中之「他人死亡契約須經該他人書面同意」,討論電子契約的書面同意如何執行之問題。 第四部份 結論 針對上述議題進行法學討論及提出將來之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