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意思表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明吉寫的 男人不是修一修就能用:42個戀愛狀況題大解析,提升妳的擇愛勝率 和黃靖媛的 用心.顧厝-不動產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契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也說明: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契約」的各地常用別名. 中國大陸, 合同. 臺灣, 契約. 港澳, 合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寶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洲富 老師所指導 林子揚的 網路交易標價錯誤法律行為之探討 (2014),提出要約意思表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標價、要約、意思表示錯誤、誠信原則、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林勳發所指導 陳怡冰的 電子保險契約效力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保險法、電子商務、線上投保、保險契約、成立生效要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要約意思表示的解答。
最後網站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 抖音百科則補充: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 ...
男人不是修一修就能用:42個戀愛狀況題大解析,提升妳的擇愛勝率
為了解決要約意思表示 的問題,作者李明吉 這樣論述:
#別人的兒子很難教 #「脫單」不如「脫渣」,「戀愛」先「擇愛」 ★所謂的戀愛力就是,判斷這個男人該不該拋棄的洞察力!★ ★壞掉的男人是修不好的,請直接換掉吧!★ 遇到絕對無法被改變的男人,想用來改變對方,只會讓你們的關係維持得更疲憊。 不管是搞曖昧還是談戀愛,發現對方的缺點時,請先問自己一件事: 「我能一輩子接受這個缺點嗎?」 不行的話,與其浪費時間改變他,不如大膽放棄!把時間花在尋找下一個更適合的人。 ★電影續集很難更精采,但妳下一次的戀情絕對更美好!★ ★跟不適合的混帳在一起至會讓人生變得痛苦,還不如單身過。★ 韓國第一戀愛顧問李明吉,獻
給以「愛情」為名想改變男人的女孩們,戀愛中也適用「沉沒成本謬誤」(Sunk Cost Fallacy),也就是雖然未來發生的效用不大,但因為覺得過去投入的成本太可惜,而持續進行的愚蠢行動。 所以說,如果發現正在交往的人讓妳很困擾,請試著辨認是不是可以改變的?如果沒有信心可以這樣撐一輩子,為了自己的人生,就要勇敢果決分手!未來,重新談一場被尊重的戀愛。 ★POINT★ 像這樣的男人就該出局! ◆暴力性格也是有它的底線的。首先,「肢體暴力」完全不需要考慮,直接一次出局。除了妳想把戀愛談得跟「UFC」(終極格鬥冠軍賽)一樣,那可以努力試著去改變這種男人。語言暴力也得出局。 ◆如
果喝酒時不懂得節制,會影響到隔天的約會或工作,而這個男人明明知道自己會這樣,還不改掉愛喝酒的習慣,那麼跟這種男人結婚,只會賠上自己的人生。讓他出局吧! ◆就算和價值觀很接近的人交往都有可能發生很讓人煩惱的事情,更何況是帶有厭女價值觀的男人更不用說了。「那我不如自己一個人生活。」這句話就是用在這個時候。 ◆當妳深愛的男人有負債的時候,一定要觀察「金額」、「負債原因」和「對待債務的態度」這三點。如果這三種選項內,其中一個有問題的話,就該出局。 ◆為了討對方歡心而出賣家人的男人,就是一個會為了自己的目標而不擇手段的危險男人。妳最好離這種騙子遠一點。 ◆沒經過對方同意,就擅自決
定不做避孕措施的男人,是一定要出局的。這不只是不貼心,而且還是個沒有責任心又有暴力傾向的男人。 ◆通常口中說自己和妻子的感情很不好,會馬上和妻子離婚,給小三一個名份的男人,都是騙人的。對男人來說,外遇和拋棄家庭完全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如果相信對方是真感情,就請對方不要等到「以後」,而是「現在」就和妻子說清楚。 ★戀愛TIP★ 以男性角度提供最強戀愛指南! ◆當男人遇到對自己很友好的女人時,他們會有一些「步驟上」的變化,因為覺得自己有希望就會產生勇氣,產生勇氣的話就會從對方身上感受到更高的魅力指數。這時他們看女人的標準就會跳脫「漂亮」和「不漂亮」,變成看待對方「散發的魅力」。
◆男人喜歡在自己擅長的、有興趣的領域下,給對方建議,或是在對方找自己幫忙時,自己能夠伸出援手。然後他們會在這個過程中,對依賴自己的那個女人產生更多好感。 ◆情侶吵架的時候,最重要的是分辨這是一次定讞的爭吵,還是反覆不斷的爭吵。情侶吵架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幸福的情侶不會覺得爭吵是一件壞事,因為有信任當基礎的爭吵不是壞事,我們要懂得,現在這個爭吵不是「為了分手」,而是「為了讓雙方好好交往,而互相磨合的過程」。 ◆如果男人非常想要跟對方再次見面時,他不會用「有空」、「有時間」、「下次」或是「年底前一次要約一次」這種模擬兩可或不知道下次是什麼時候的話,而是會切確的說「我們這個週末一起喝一
杯吧」、「下星期四晚上妳有時間嗎?」所以當男人說話時,加入了「有空」、「下次」等用詞,妳就可以不用期待,也不用當真了。 ★脫單必殺技★ 原來這些方法很有用! 必殺技1◆比進攻更積極的「接近」策略 必殺技2◆能夠讓男人主動出擊的「不經意身體接觸」 必殺技3◆誘惑男人最好的策略是「黑暗」 必殺技4◆讓男人覺得這個女人不一樣的方法 必殺技5◆為了終結單戀,妳必須謹記的事情 各界好評 「這本書是為了想要用愛來改變男人,而白白浪費自己人生的女性們所撰寫出的最強戀愛指南。身為一位女孩的爸爸,韓國第一戀愛顧問以爸爸的心情在書中既寫實又直白地提出關於「出局的男人」所有的特性。
希望讀了這本書,妳也可以成為完美愛情中的女主角……」-金賢淑(演員,《沒禮貌的英愛小姐》) 「妳的伴侶懂得尊重妳嗎?如果想要談一場被尊重的戀愛,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要找一個懂得尊重女人的男人。妳必須放下想要改變對方的想法。妳必須要比任何人都尊重自己,就算沒有男人,自己也可以過得很幸福。希望妳能經由這本書,找到方法談一場互相尊重的戀愛。」-朴惠京(歌手) 「就像記者的職責就是傳遞訊息的真實性,以及那些訊息所蘊含的意義一樣,李明吉戀愛顧問經由這本書,告訴妳哪些男人值得信任,哪些男人不值得信任。我強力推薦這本書給那些想要知道男人真面目的女性們。」-金賢宇(SBS新聞主播)
要約意思表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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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我今天去做筆錄就是這樣回答的啦哈哈哈哈
我知道大家一定要瘋狂地問做筆錄的狀況,並沒有被電話簿打肚子或是拿高壓電電好嗎?你以為是五億探長雷洛喔,因為我進中山分局的時候其實已經很想尿尿,所以號稱計畫通的我一定要好好準備,於是我的筆錄內容完全可以公開,十分方便警察杯杯可以按複製貼上,快速又有效率!【請依法嚴辦】啦,就是請依法嚴辦的意思,筆錄裡面沒有別的字,老子就是主張言論自由啦,你想玩我,我就陪你玩!
另外,在PTT上有網友lovelove5566整理了吳子嘉董事長在關鍵時刻的爆料,因為我跟郭正亮都知道太多,我們不想讓我們的深喉嚨被抓去關,所以我們用吳子嘉董事長的爆料,以後蘇貞昌要告告他哈哈哈~~~
【官民合作??聽民進黨在放屁,臉皮有夠厚!7/8號凌晨,台GG傳了一封措辭辛辣的email給羅秉成,說疫苗採購要破局了。破局的原因是,民進黨想在合約放進他們想要的字眼好收割,蔡英文7/8白天緊急要約見郭董跟劉董,結果被打槍。
後來合約那些民進黨想塞進去的字眼通通被拿掉,之後檢調一定要去查民進黨政府的疫苗採購案,總差價一億美元,原本是要放進誰的口袋了??(每劑差20美元差價x500萬劑)】
【鴻海跟台GG買到的價格跟條件
a.每劑30美元(給BNT+上海復星)
b.每劑在台灣的運送費用2美元 (給裕利負責倉儲冷鍊)
c.每劑0.5美元藥害救濟金 (??? 原來BNT打疫苗是郭董跟台GG要負責任賠償??)
以上加總,每一劑32.5美元 (郭董+台GG出錢)
d.桃園機場交貨 (運費+保險費德國人出)
衛福部買的價格跟條件
a'.每劑43美元(給BNT+上海復星)
b'.每劑的運送費用大概10美元
c'.買500萬劑
以上加總,每一劑53美元 (納稅人出錢)
d'.德國機場交貨 (運費+保險台灣人出)】
另外,根據中國時報的報導,【國民黨立委鄭麗文今天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蘇貞昌,佛光山跟鴻海創辦人郭台銘想捐疫苗,被外界認為政府卡他們,蘇貞昌說,郭台銘要捐疫苗,那他必須要有疫苗;鄭麗文突然頓住,再問蘇貞昌,「你是說他沒買到?」蘇貞昌說兩手一攤,「對啊,他手上沒疫苗啊!」 鄭麗文質疑,蘇貞昌這說法是在指佛光山跟郭台銘都在欺騙台灣人?蘇貞昌說,不要扭曲他的說法,他沒講他們在騙,只是他現在要捐疫苗,問題是國外沒有疫苗,「如果他手上有疫苗,我們很高興啊,很熱心,政府也很贊成啊!」】那現在又買到疫苗是怎麼搞得,蘇貞昌到底有甚麼問題可以這樣一直跟民間做對?
而陳時中還在六月三號的記者會上不知道在說甚麼,根據聯合報的報導,【陳時中說「現在大家非常熱心也非常需要,可是現在事實上是買不到的,我幾乎敢這樣子講」,沒想到話鋒突然一轉,陳時中又改口說「但是我也不敢完全否認,就是說有人會買得到」。但為什麼要拿授權書,他表示為了確認是否為原廠出貨,才不會讓大家走很多冤枉路。】這又到底是甚麼問題,價格也不清楚買不買得到也不知道,指揮官現在這個工作是不是太好幹啦?
之前差點被栽贓成讓疫苗可以引進的重要人物的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又說啦,聯合報表示:【針對地方政府希望可循相同模式採購疫苗,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昨表示,可期待年底前會有相當數量的BNT抵台,現階段無再開啟新專案的必要。他指出,台積電、鴻海專案已有關鍵性進展,慈濟專案接續也會跟上,至於其他地方政府或其他企業團體想採購,政府要衡量整體疫苗供給情形和施打速度,還有疫苗政策與規畫。】可是戰備物資當然是準備越多越好,有誰會說你用自己的錢買,我覺得未來會有疫苗,所以現在不准你下訂單的?這是甚麼心態,是政府現在自己買不到也不准別人買嗎?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而因應伺服器大當機,目前 1922 官網已經暫時下線、無法使用。官方也在網頁透露「本系統將視疫苗數量與擴大施打對象時,由疫情指揮中心擇期啟用」。至於同樣當機、容易閃退的健保快易通App,官方也在最新消息中指出因「目前流量較大,請稍晚再試!!」,建議民眾可暫時先不必上網預約。】但是我們的天才IT大臣唐鳳要去那遙遠的東瀛之邦參加奧運了ㄟ,自己家裏面的作業沒寫完,為什麼可以出國去玩啊,他跟奧運之間到底有甚麼關係啦!而且疫苗接種系統不該優先嗎?連個使用者人數暴增都撐不住是怎麼樣偉大的系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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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標價錯誤法律行為之探討
為了解決要約意思表示 的問題,作者林子揚 這樣論述:
網路交易消費型態隨著科技發達而日漸蓬勃,隨之而來網路標價錯誤爭議事件時有耳聞,2001年惠普公司將原價值新加坡幣329元(約新臺幣7,450元)印表機,不慎錯以新臺幣幣值標價;2003年PC home Online網路家庭電子商務部門將市價16,900元之512MB Memory Stick卡誤植為1,290元;2004年聯邦銀行經營之UB Mall線上購物,將37吋電漿電視19萬餘元,誤植為1萬9千餘元等多起網路錯標事件。其各商店業者面對處理手段不一,如惠普公司為維護商譽,完全承認損失,對所有消費者在網路所購買77部印表機全數以新臺幣329元價格認賠售出,續為履行交付貨品義務;如PC
home Online則選擇取消合約,全額退款予消費者,同時另贈送隨身碟作為補償。網路標價錯誤爭議事件層出不窮,在基礎民法理論上,網路商店業者要約而消費者同意締約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在沒有給付不能之狀況,不論有無過失,網路商店業者願負全責認列損失交付約定之商品,自無太大問題;倘遇網路商店業者因鉅額損失而不願承認訂單,甚或單憑己意撤銷訂單。此際要回歸法律層面去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就有意思表示錯誤時得否行使撤銷權,暨在消費者涉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等爭議時,究否有信賴利益保護之必要,有值探討之餘地。 網路交易因標錯價而衍生一連串法律爭議情形,為杜絕類似糾紛,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11年1月1日施行,其公告事項內容亦同有探究之價值。本文擬從網路交易之網頁標價法律性質究屬要約或要約引誘、電腦系統自動確認回覆之法律性質究屬承諾,形成買賣契約成立?或以消費者付款完成即成立契約?倘契約成立後,網路商店業者得否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訂單,或拒絕其後契約之履行等法規範相關規定及學說暨實務見解,以求廓清此類網路標錯價爭議所涉法律關係,亦期望得以兼顧兩者權益,發揮規範最大之實現。
用心.顧厝-不動產研究-
為了解決要約意思表示 的問題,作者黃靖媛 這樣論述:
用心「起家」、幸福「顧厝」。享有適宜優質的住居環境與住居生活,享有你我尊嚴一生的最基本住居權利保障,一直是著者投入不動產法規範制度研究的最大盼願。 本書共計十二篇不動產研究。其中八篇主要關注日本法規範制度、實務的研究,有:消費契約、住宅品質確保、住宅租賃紛爭、手付金(定金)制度、宅地建物交易補償制度、公寓大廈管理士、司法書士(ADR)、消費紛爭行政型ADR處理機制課題;以及四篇探討臺灣的用益物權(日文)、地政士法律適用、不實廣告(日文)、不動產仲介業者行政罰責任(日文)課題。 唯有用心擁有實際的不動產知識方能踏實築夢保障權益,著者才疏學淺,祈望藉由本書用心研究的臺日不動產專
業知識,可以讓更多的夢想家可以踏實跨域地擁有守護長遠幸福人生的「起家厝」! 作者簡介 黃靖媛 現職 .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所)專任助理教授 學歷 .日本國立新潟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高雄區法律研究所學分班兼任助理教授 .南榮技術學院應用外語科專任助理教授兼科主任 著作 .生活與法律 .黃靖媛,「凶宅」裁判之動向與評析:以出賣人瑕疵擔保為中心 專長 .不動產法學 .民事法規 .不動產經紀法規 日本平成十二年「消費者契約法」簡介 壹、前言 貳、總則 參、消費者契
約之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之撤銷 肆、消費者契約條款之無效 伍、雜則 陸、附則 柒、結語 日本「促進住宅品質確保法」簡介 壹、前言 貳、條文構造 參、特徵 肆、重要內容之介紹 伍、結論 淺釋「東京住宅租賃紛爭防止條例」 壹、前言 貳、條例制定背景 參、條例及施行細則內容 肆、條例內容重點 伍、東京都簽訂租賃住宅契約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陸、重要事項說明 柒、住宅租賃契約之基本關係 捌、回復原狀、修繕特約之問題 玖、結論 論地政士法地政士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之規定-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872號判決為中心 壹、前言 貳、判決事實與要旨 參、日本司法書士加入公會之規定 肆、結論 日本之手
付金等保全措施與手付金保證制度 壹、前言 貳、手付金等保全措施 參、手付金保證制度(媒介物件) 肆、手付金保證制度與手付金等保管制度之比較 伍、結語 日本房地仲介實務-宅地建物交易主任者賠償責任補償制度 壹、前言 貳、宅地建物交易主任者業務之補償對象 參、支付保險金相關說明 肆、小結 2010年台湾民法物権編「用益物権」の改正について-The amendment to「usufructuary right」of Taiwan’s Civil Code Rights in Rem at 2010 1. はじめに 2. 台湾物権法の発展 3. 物権編「用益物権」改正
の目的 4. 物権編「用益物権」改正の特色 5. 物権編「用益物権」改正の重点と理由-資料の整理と紹介 6. 結びに代えて 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士簡介 壹、前言 貳、日本公寓大廈之歷史沿革 參、促進公寓大廈管理適正法之概要 肆、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士之制度 伍、日本公寓大廈管理士實務之現況 陸、小結與建議 日本司法書士實踐裁判外紛爭解決程序(ADR)-以神奈川縣司法書士會調停中心為例 壹、前言 貳、ADR的意義與ADR法的制定 參、ADR法的概述 肆、司法書士會ADR之現況 伍、神奈川縣司法書士會ADR之執行 陸、結語 日本消費者紛爭之行政型ADR處理機制與現況 壹
、前言 貳、ADR法之概要 參、消費者ADR政策與國民生活中心、消費生活中心 肆、獨立行政法人國民生活中心、消費生活中心 伍、消費者紛爭與行政型ADR 陸、我國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概要 柒、結語 台湾不動産不実広告の研究-消費者保護法を中心として 1. はじめに 2. 広告の定義 3. 広告内容の「十分かつ正確」 4. 「不実広告」の不確定性 5. 不動産不実広告の類型と判断基準 6. 広告と契約の効力 7. 賠償責任と行政処分・行政処罰 8. 結びに代えて 不動産取引業は第三者の不実広告補助執行に対して行政責任を負うべき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174号を中心として 1. はじめに 2. 不動産取引業管理条例-広告規範 3. 事実の概要 4. 解説 5. 結論 序 人一生中有機會可以從事不動產教學與研究創作,是一件幸福的事。尤其是在年輕時曾長期留學日本,深感當地居住環境方式與臺灣極有所不同,開啟作者對不動產法規範制度研究的興趣。 在臺灣不動產法學一直都不是主流焦點,但是卻對我們的居家生活人生大事—「住宅」影響最深最遠…!我們一般人滿滿心思都在期待長長久久的安居樂業,享有適宜、優質的居住環境與生活品質。 著者認為,要回應這一切的住居基
本盼望,最最根本的關鍵思路,在於我們要立下什麼樣的不動產法規範制度?我們以什麼樣的心力與人生態度,守護我們的不動產法規範制度,形成價值共識守護我們的「家」、「厝」,實現用心「起家」、幸福「顧厝」的基本住居盼望。
電子保險契約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要約意思表示 的問題,作者陳怡冰 這樣論述:
根據資策會ACI-FIND最新調查數據顯示,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我國經常上網人口達883萬人,寬頻用戶數達289萬戶,由於網際網路連網應用普及率為39%,各產業皆致力於發展電子商務,試圖於虛擬電子交易平台創造豐厚的收益,去年(民國九十二年)我國B2C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達新台幣220.9億元,較去年成長近40.3%,網路商務快速成長已成為企業高效率銷售通路,保險業也不例外。近年來保險業者相繼加入電子商務的行列之中,保險業者不僅於網站上提供保險資訊、諮詢服務,更藉由網際網路上之電子商務網站銷售保險商品,對保險業者及消費者而言,僅為一種新的行銷通路,惟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係由電子訊息之方式作成
,其投保的流程也與傳統之投保不同,故電子保險契約之效力與傳統保險契約是否因投保媒介為網路而有不同,係值得討論之法律問題。 由於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對要保人影響甚鉅,經由網路所為之締約行為較傳統投保更為複雜,不僅涉及保險法、民法,尚涉及電子簽章法。本文之研究重點為,經由網際網路直接於線上投保而成立之保險契約,其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與一般保險契約之異同,諸如電子代理人、電子意思表示合致之時點、電子文件是否等同於「書面」、電子保單之法源依據、網際網路上當事人能力、電子意思表示錯誤等問題。 保險電子商務涉及之問題相當廣泛,包括電子簽名之效力、認證中心(certification authorit
y,簡稱CA)對當事人身份之確認、線上付款之安全性、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稱ISP)之責任、消費者保護、網路交易課稅、個人資料保護、管轄權、審判權及準據法等問題。本文著眼於保險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於網際網路上直接投保時,電子保險契約效力之探討。 第一部份 說明何謂保險電子商務、及其種類,並介紹世界各國保險電子商務現今之發展概況,及定義本文所稱之電子保險契約。 第二部份 首先討論傳統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分為一般成立要件與特別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為: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合致;特別成立要件: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及保
險契約是否為要物契約? 其次論述電子保險契約與傳統保險契約在成立要件上所產生之特殊議題:在當事人此一要件,爭議之點為電子代理人之法律地位及其性質是否為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此一要件,討論電子化意思表示之性質及電子化意思表示到達時點;於保險契約之要式性,討論保險電子契約如何符合書面、簽章等要式性之要求;於保險契約之要物性,本文討論保險業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確認電子保單之法源。 第三部份 首先討論傳統保險契約之生效要件,保險契約之生效要件亦可分為一般生效要件及特別生效要件,並區分保險契約為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二大類,分別討論其各別之生效要件。 其次論述電子保險契約與傳統保險契約在生效要件
上之特殊議題:在當事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此一要件,討論於電子交易中如保確定締約當事人之行為能力;在意思表示須健全方面,討論電子錯誤之法律問題;在定額給付保險契約之特別生效要件中之「他人死亡契約須經該他人書面同意」,討論電子契約的書面同意如何執行之問題。 第四部份 結論 針對上述議題進行法學討論及提出將來之修法建議。
要約意思表示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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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爾標錯價案件兩極判決之省思
若屬於「要約」,則相對人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即屬承諾,契約經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若屬「要約之引誘」,因其並不具有拘束力,故相對人就之所為進一步之 ... 於 winklerpartners.com -
#2.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 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 ... 前者如要约、承诺、解除合同的通知等;后者如遗嘱、动产的抛弃等。 於 m.lawlawing.com -
#3.契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契約」的各地常用別名. 中國大陸, 合同. 臺灣, 契約. 港澳, 合約 ... 於 zh.wikipedia.org -
#4.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 抖音百科
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 ... 於 m.baike.com -
#5.【簡單法律問題】要約–解答篇
首先說明,什麼是「要約(offer)」? 「要約」在台灣民法的定義裡,是指「要約人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為之意思表示」。當要約 ... 於 yuanyu.idv.tw -
#6.媒體報導:觀點投書:彰銀經營權案判決之評析及後續效應
高等法院判決評析判決所載新聞稿及函文中有關財政部同意配合事項應係為執行公股整併目標之政策,而非「類如懸賞廣告之要約意思表示」。 於 www.everest-lawfirm.com -
#7.101_1_債各期中考試題(1011115法3C)信和追蹤修訂版.doc
1. 民法第159條第1項乃在規範「承諾意思表示的通知,以其傳達方法,如於通常可到達的時間卻發生障礙而遲到時,要約人基於誠信原則有向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且於民國 ... 於 law.pccu.edu.tw -
#8.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論壇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要約』與『要約之引誘』」不同,要約者,乃以訂立契約為目的所為之 ... 於 www.pcc.gov.tw -
#9.由消保法觀點論網路交易契約相關問題
契約之要約人原則上因要約而受拘束. (參照民法第154 條第1 項規定);而要約之引誘,其本身並不發生法律上. 之效果,係在引誘他人向其為要約之意思表示。在網路交易之情形 ... 於 cpc.ey.gov.tw -
#10.網路購物標價錯誤之法律解析
判斷表意人之意思表示究屬「要約」或「要約之引. 誘」,其標準為除表意人明示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者,應. 依其所表示外,尚應參酌民法為典型情況而設之規定意旨. (例如 ... 於 www.sharing.com.tw -
#11.無題
回覆, 養樂多 在2008/10/21 上午12:36:42的回覆: 請問老師 可以說是共有四個法律行為嗎? 也就是把要約及承諾分開看因為有兩個意思表示所以有兩個 ... 於 www.lawspace.com.tw -
#12.第154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 線上法律諮詢
裁判要旨:.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 ... 於 legaltaiwan.biz -
#13.合同要約
合同要約(Contractual Offers)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 於 wiki.mbalib.com -
#14.要約人死亡或行為能力喪失或受限制,有關撤回要約撤銷意思 ...
依照民法第95 條第2 項之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想問大家以下這樣理解 ... 於 www.dcard.tw -
#15.第三章保險行銷之法律意義
亦即保險契約成立之時點,除非有保險人將要約之內容擴張、限制、. 或變更而為承諾,及承諾遲到之例外,原則上在保險人為同意承保之. 意思表示時,或有其他行為可確定保險 ... 於 ah.nccu.edu.tw -
#16.要約、承諾- 契約的基本法律概念
所謂要約,就是一方向他方為締約之邀請的意思表示,所以稱為要(邀)約。依據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也就是說,當一方提出要約 ... 於 www.is-law.com -
#17.契約概述
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契約的產生. 在歷史上有過多種表述。"契約常被定義為在法律上具有強制 ... 於 www.cyut.edu.tw -
#18.訂立契約的條款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例如:甲對乙為100萬元出售B車之意思表示,乙適於同一時間,對甲為100萬元購買B車之意思表示。要約交錯《民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於學理上均肯定其為契約成立方法之一。 於 lawapple.com -
#19.要約- 元照出版, 月旦知識庫
趙文傑,要約,實質拘束力,形式拘束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要約,是指為相對人創設一經其同意即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的需受領的意思表示。 於 lawdata.com.tw -
#20.第一項要約、承諾意思合致
要約 既然是一種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其表示方法得以「對話」. 或「非對話」方式為之,而有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之適用,自不待. 言。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之區別: ... 於 publish.get.com.tw -
#21.債之發生-1-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2.要約: (1)意義: 以喚起相對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為目的,必須具體表明契約內容。 (2)要約之 ... 於 www.3people.com.tw -
#22.「要約」vs 「要約引誘」 - 睿豐會計師事務所
所謂要約, 乃 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 相對人 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而要約之引誘,僅在引發相對人為要約之意思通知,表意人無意受其所表示內容之 ... 於 rfcpalaw.com -
#23.民商法|網路購物錯標價格之消費爭議
此等誤標價格事件,足供吾人探討民法契約成立、意思表示錯誤等基礎法律原則, ... 關鍵字:要約、要約引誘、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意思表示、標價錯誤. 於 www.eyebook.com.tw -
#24.標錯價
依據民法第153條的規定,當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成立。所謂的意思表示,賣家所做的稱為「要約」,是針對買賣內容提出要締約的邀請;而買家則為「承諾」, ... 於 www.wingteamlaw.com -
#25.【律師專欄】網頁商品資訊之法律性質
但在網路交易或線上購物時,當事人之間(即網路上消費者與網路商店),在何時間點意思表示一致?其要約承諾之性質為何?並未如實體世界一樣明確。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 ... 於 law.moeasmea.gov.tw -
#26.要約
要約 成立- 要約是以訂立契約為目的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成立須具備三要件:須由要約人為之,要約人須為特定人,惟此種特定人不以該表意人... 於 info.todohealth.com -
#27.淺談網路交易錯標價格之法律問題
一)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 二)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要約之意思表示生效後,在其存續期間內,要約人不得撤回 ... 於 magazine.feg.com.tw -
#28.B3L6民法(二)—契約自由原則X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YouTube
要約 : 要約 人為訂定契約,而對特定人提出足以決定契約內容之 意思表示 。 2.承諾: 要約 經達相對人後,相對人依據 要約 之內容,所為同意之 意思表示 。 3. 於 www.youtube.com -
#29.基礎法律觀念67
契約成立方法:. (二)要約交錯:. 在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偶然的互為要約,而其內容一致,得以成立契約。例如甲向乙為50萬元出賣A車之要約(非 ... 於 eportfolio.lib.ksu.edu.tw -
#30.日常生活中的每個【交易】行為皆是買賣契約?
亦即一方要約,一方承諾,當雙方對於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一致時(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 契約一旦成立,雙方就要受到 ... 於 www.rclaw.com.tw -
#31.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註釋-要約之失效-非依限承諾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民法 ... 於 www.shuofeng.com.tw.pank-design.com -
#32.網路零售業標錯價-不得再主張錯誤意思表示或僅為要約引誘之 ...
故如企業經營者標錯零售價,消費者依該零售價為下單交易,企業經營者總是以民法第88條第1項之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該法律行為。或以民法154條第1項但書之要約引誘為理由 ... 於 www.ucipt.tw -
#33.民法§154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於 law.moj.gov.tw -
#34.辭典檢視[要約人: ㄧㄠㄩㄝㄖㄣˊ]
字詞:要約人,注音:ㄧㄠㄩㄝㄖㄣˊ,釋義:雙方當事人中,向他方先為締結契約意思表示之一方,稱為「要約人」。 於 dict.revised.moe.edu.tw -
#35.網路購物錯標價格之消費爭議
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 ... 於 talk.superbox.com.tw -
#36.民法名詞解釋第154條要約相關 - 國考加分誌- 公職王
交錯要約者,其雙方之意思表示,不僅內容一致,且均有與相對人締約之意思,已具備契約之成立要件。惟契約成立之時期,應為後到要約依民法第94 條及 ... 於 plus.public.com.tw -
#37.下列何種意思表示,屬於要約?
下列何種意思表示,屬於要約? (A)價目表之寄送 (B)刊登廣告徵求工讀生 (C) ... 於 www.i-qahand.com -
#38.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 - 先晓书院
意思表示 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章节民法澳门民法典法律行为主体意思表示在法学很多领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体系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然而在合同法的一个特定 ... 於 xianxiao.ssap.com.cn -
#39.要約的意思|漢典“要約”詞語的解釋
要約 ,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於 www.zdic.net -
#41.要約
所謂要約,就是一方向他方為締約之邀請的意思表示,所以稱為要(邀)約。依據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於 lawswiki.one -
#42.要約
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例如: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民一五四Ⅱ本文)(110154) .如要約為一對話意思表示,則依民法第94 條規定,以相對人 ... 於 teacool.blogspot.com -
#43.債法修正中之民法與消費者法窪田充見
設置之具體條文如下。 (消費者契約之要約及承諾之意思表示之撤銷). 第4 條. 1 企業經營者於 ... 於 law.pu.edu.tw -
#44.現物要約之消費者權利如何主張?
此種不請自來的行銷方式僅具有「要約」的性質,尚須經過消費者「承諾」的意思表示(表示同意購買)或「意思實現」(直接拿來使用)的行為,買賣契約才會成立。 於 www.chcg.gov.tw -
#45.CLSS 台大新創法律策略顧問社, NTU ...
根據民法第153條,契約的成立建立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也就是說,當對方提出要約,而我承諾後,雙方就已經達到合作的意思表示,契約就已經成立。但要約的方式並不 ... 於 www.facebook.com -
#46.第三章決標與契約成立的關連性
第四、契約的成立,必須要由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達到一致,. 所有達到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均必須為有效的意思表示。依據民法第. 七五條,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 於 ir.nctu.edu.tw -
#47.【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政府採購中所決標的契約,有可能是 ...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要約』與『要約之引誘』」不同,要約者,乃以訂立契約為目的所為之意思 ... 於 www.sllaw.com.tw -
#48.倘依客觀情形判斷,並無受其拘束之意思,即不應解為要約 ...
當事人就其意思表示,倘依客觀情形判斷,並無受其拘束之意思,即不應解為要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 於 www.lawtw.com -
#49.要約
要約 為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以成立一定契約內容為目的,若接受要約之相對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契約就能成立。 方式:法律上對此並無限制,明示或默示均 ... 於 law-note.blogspot.com -
#50.法律上默示的意思表示
原因很簡單,賣方已將其價格標示出來,買方按照其標價投幣,雙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 賣方標示價格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要約」;而買方願意 ... 於 www.mjib.gov.tw -
#51.以「網路購物」案例,論法律行為之「特別成立」要件!
闡明意思表示錯誤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 @ 須非由表意人過失者為限,始得 ... 可知,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上所為訂購之意思表示係「要約」,尚須經過業者 ... 於 www.legalworks.info -
#52.《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构成)评注_当事人
意思表示 真正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只有客观要件,即具备特定效果意义的表示。此项表示要么与行为意思、表示意识等主观因素相结合,构成意思表示,要么与表意 ... 於 www.sohu.com -
#53.民法要約|解惑專區
民法第九十五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第一百五十四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 ... 於 mysuper.com.tw -
#54.【淺談網路契約與電子簽章】 - 陳建佑律師事務所
一、要約、承諾契約要成立,意思表示很重要,所以對於廣告內容的定性必須先做介紹! (一)網路廣告為「要約引誘」 民法第154條第1項:「契約之要約 ... 於 www.infolaw.online -
#55.民法第154條要約拘束力與協議書效力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就其意思表示,倘依 ... 於 www.attorneytsai.com -
#56.高中社會科- L6:測驗卷Q6 要約的引誘
約之引誘」,顧名思義是一種誘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的表示。是契約的準備行為,. 並不立即發生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沒有締約的意思,屬於一種意思的傳達 ... 於 hs.nnkieh.tn.edu.tw -
#57.【專文】從戴爾標錯價案判決談網路交易中契約成立之認定問題
然而,此種透過網際網路所為之「意思表示」,如何適用傳統法律所規範的意思表示?如何判定網路交易中契約之要約與承諾?而網路交易雙方之意思表示如何 ... 於 www.chainye.com -
#58.匯出WORD檔
意思表示 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 ... 拍賣之表示為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以下定有明文,而標賣之 ... 於 www.lawbank.com.tw -
#59.大陸台商簡訊9606
又「要約」不同於「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訂立合同,只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活動,其本身並不發生法律效果,對當事人也 ... 於 www.cnfi.org.tw -
#60.要約_百度百科
要約 ,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 ... 於 baike.baidu.hk -
#61.要約:定義,成立條件,特點,區別,模式,效力,撤回撤銷,失效,相關 ...
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 於 www.newton.com.tw -
#62.契約之成立與要件
其他的成立要件尚包括:意思表示之內. 容須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契約為法律行. 為但有時需具備其他法律事實始得成立等。 ◎要約. 契約的成立是透過「要約」→「承諾 ... 於 www.tgpf.org.tw -
#63.2007.06 - 錯誤意思表示撤銷之過失要件
於上述案例中,首先應透過解釋,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若. 無法令契約正常化,則係屬意思表示瑕疵之問題。即V欲向K. 發出出售214 桶的鯨魚肉的要約意思表示;而K所能夠理解V. 於 tpl.ncl.edu.tw -
#64.國試論壇司法趨勢:網路購物錯標價格之消費爭議
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 ... 於 www.cek.tw -
#65.要約、本約、契約 - 律杏醫藥暨商務法律事務所
而要約僅係單方意思表示,尚未有相對人之承諾而成立契約,所以預約(或本約)訂立前也可能曾經有過要約。而要約除非要約人事先曾聲明或依事件之性質外,原則上要約是有拘束力 ... 於 www.lawmed66.url.tw -
#66.交錯要約
當事人雙方互為同一內容之要約,或稱要約交錯或要約吻合。例如:甲對乙為五十萬元出售A車之意思表示,乙又於同一時候,對甲為五十萬元購買A車之意思表示即屬之。 於 www.justlaw.com.tw -
#67.當事人雙方就贈與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者 - 法評網
又要約為意思表示,須向相對人為之,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 ... 於 ilawyer.com.tw -
#68.意思實現(筆記) - 風和日麗雲淡心輕
(2)要約人不能以其單方之意思,課相對人為承諾與否之通知義務。 ... 承諾人必須有承諾的效果意思存在,意思實現只不過是「承諾意思表示需經受領,始生 ... 於 phai7603.pixnet.net -
#69.6下列關於要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為意思表示(B) ...
6 下列關於要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為意思表示 (B)自動販賣機之貨物陳列為要約 (C)要約之表示一定須由要約人向特定人為之 (D)要約一旦由要約人為之,並不會因 ... 於 yamol.tw -
#70.法律行為與契約之締結(三)
己之意思表示因到達而生效前,表意人原則上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民法第九十. 五條第一項但書)。是故,締約當事人得不具理由,在要約或承諾到達前,撤回其. 於 www.rootlaw.com.tw -
#71.要約引誘是什麼? - 法律QA
... 進而主動向自己提出要約,所以要約引誘並不是要約,不會發生要約的拘束力,當對方因為要約引誘,而向自己表示願依要約引誘的內容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時,才是要約。 於 www.we-defend.com.tw -
#72.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 搜狗律师
要约 ,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 。发出 要约 的一方称 要约 人,接受 要约 的一方称受 要约 人。承诺是指对 要约 接受的一种 意思表示 。 要约 和承诺的 ... 於 lvshi.sogou.com -
#73.第一編契約總論
(三)撤回. 撤回是指要約人將使要約不生效力的通告(如文例1-1-3,見第12. 頁)。在以對話為意思表示時,於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參民法第94. 條),因此必須限於相對 ... 於 www.wunan.com.tw -
#74.談國際貿易契約中要約之意思表示的效力
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契約具有拘束雙方的法律效力,是以一方當事人發出之「要約」的意思表示,經對方同意接受,要約人自 ... 於 info.taiwantrade.com -
#75.意思表示發出後死亡
95II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甲發出要約後死亡,是否有拘束力?發出給對方丙,尚未到達丙之前,丙 ... 於 yangjames.yuntech.edu.tw -
#76.簡論「要約」
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一般而言,契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的方法有 ... 於 www.twce.org.tw -
#77.要約 - 百科知識中文網
行為可以為意思表示,因此,行為也可以構成要約。 生效. 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產生法律效力,對發出要約的人產生拘束力。要約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 ... 於 www.jendow.com.tw -
#78.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是要約嗎 - mankind0608的部落格- 痞客邦
所以與154條並無矛盾要約人會受到自己發出要約之拘束而小明購買的承諾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 問題在於民88並無設有撤銷之行使期間限制所以阿中在 ... 於 mankind0608.pixnet.net -
#79.【智能合約專題】之法律待克服議題,以要素分析對現行法規之 ...
「一方就特定標的向另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承諾,則雙方間契約成立生效。 ... 由此可知,契約有基本三要素:「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 於 www.joinlaw.com.tw -
#80.第29話|債之發生-契約概論(上)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在民法上,我們稱這個時候甲提出的意思表示為「要約」,乙提出的意思表示 ... 於 vocus.cc -
#81.社會生活與民法(一)
所表示的意思不得叫作承諾,因為承諾是對要約而作出的,此為交錯要約。 二、請說明,法律行為的代理,要具備 ... 於 noustud.blogspot.com -
#82.談國際貿易契約中要約之意思表示的效力
以避免未來貿易糾紛的發生,更顯得格外重要;故筆者擬從《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 於 www.trademag.org.tw -
#83.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當撤回要約的通知
我們說要約是有拘束力的,那麼要約跟承諾發出後,可不可以撤回?這就要回到意思表示的規定,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 ... 於 www.instagram.com -
#84.法規資訊|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 拘束力。 於 www.laws.taipei.gov.tw -
#85.企業經營者對《民法債編》修正的應有認識
契約之成立有下述三種方式:(一)依要約與承諾成立契約,即先由一方對他方為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而由他方承諾;(二)依一方要約與他方的意思實現而成立契約;(三) ... 於 www.law119.com.tw -
#86.要約引誘之理解與觀念區分 - 下北沢→24時間
民法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民法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 ... 於 shimamotosan.blog.fc2.com -
#87.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要約 既為意思表示,因此民法總則中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在要約中有所適用。 要約一經達到相對人後,相對人得據以為承諾,又稱為承諾能力; ... 於 shuofeng.com.tw -
#88.商品標價具有法律效力!搞懂要約與要約的引誘
當事人、意思表示以及標的是契約三元素,至於要約,其實就是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只不過這個意思表示已有一定的內容(如產品的標價),若接受要約的另一方也 ... 於 www.legalsign.ai -
#89.民訴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邀約而受拘束但要約引誘(邀請)無 ...
當然,用其他方式進行承諾的意思表示也都可以。不過,民法中為考慮到社會一般締約時,有時候因為要約與承諾乃是法律創造的名詞,有許多人並沒有 ... 於 finance.freebbs.tw -
#90.要約是什麼? - 雅瑪知識
要約 的主要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於 www.yamab2b.com -
#91.債的發生
要約 ,是以訂立一定契約為目的,為喚起相對人承諾所為的一種. 意思表示。由於要約是意思表示的一種,因此民法總則編關於意思表. 示的規定,對於要約均有適用。 於 www.angle.com.tw -
#92.法律問題﹕房屋仲介廣告之法律上義務
故契約是否成立,即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是否合致?此應從解釋個別意思表示(要約或承諾)認定之。「要約」者以訂立契約之目的而為之意思表示。其與要約應以區別者, ... 於 www.kmdn.gov.tw -
#93.民法名詞簡述
意思表示 有無相對人:區分為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如契約之要約、解除;無相對人之 ... 雖為成年人,但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為無效(民法第75條 ... 於 w3fs.tainan.gov.tw -
#94.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契約
今艾琳前往補習班報名課程,係一購買課程之要約,而補習班同意並提出契約書則為對此要約之承諾,雙方意思表示相對立並趨於一致,為一契約行為,艾琳與補習班訂立之契約 ... 於 www.vac.gov.tw -
#95.债权法 - Google 圖書結果
第三人做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同时,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权利,受要约人是否做出承诺由其自己决定。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 ... 於 books.googl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