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最有利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準用最有利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國武寫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和王國武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採購作業程序說明表也說明:項目名稱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承辦單位採購暨資產管理組. 作業程序. 說明. 一、適用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採.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翰蘆所出版 。

銘傳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永山所指導 李建達的 探討統包商在政府資訊科技委外標案之成功關鍵因素研究 (2020),提出準用最有利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統包商、政府標案、資訊委外、修正式德菲法、層級分析法。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宏全所指導 王顥叡的 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法律構造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準用、評選、締約上過失、最有利標的重點而找出了 準用最有利標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準用最有利標,是否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則補充: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論採購金額大小,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者,均得依採購法第52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準用最有利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準用最有利標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準用最有利標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30)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文化部成立及業務整合進度」專案報告質詢文建會主委龍應台。林佳龍委員針對「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委託投資管理計畫」招標案提出質疑,認為這個標案其實是一齣精心設計、並為特定新創公司量身訂做的採購大戲,得標的12家創投公司按「最有利標」的複數決標之規定,決標價格均相同,標案的決策前端過程顯有值得深究之處。林佳龍委員並提案成立「夢想家專案調閱小組」,但在國民黨立委及文建會反對下,改以林佳龍委員親自到文建會調閱文件為決議。

林佳龍委員提出質詢,指前任盛志仁主委下台之後現在因「夢想家」受調查,「夢想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又來一個「夢想12家」,在龍主委宣示要以「文化公民權」來帶領台灣的文化,全民都質疑文化資源的挹注為什麼是夢想家加這12家而不是你家、我家、或是全家,林佳龍委員指出這是檢驗龍主委是否說一套做一套最好的指標。

林佳龍委員提出質疑,在文創基金的設計上,由政府出資70%民間出資30%,竟然由出資多的交由出資少的來經營,還要付給創投的管理費用以及淨利20%,其中有些創投公司左手投資自己的節目,右手掌控政府挹注的資金,明顯球員兼裁判,林佳龍委員質問龍主委整個文創基金有沒有值得檢討改進之處。龍主委表示,文創基金的設計不是在她的任內定案,目前在嘗試的階段其中並沒有規避法令或弊案的部分,但其中細微設計尤其是在支持政策的部分之後會不斷地的檢討。

林佳龍委員提醒龍主委,文創基金恐怕是為特定新創公司量身訂做的採購大戲,經過高人指點與設計在資格標中開後門,讓新創之創投管理公司可以通過資格審查,進入『準用最有利標』的『複數決標』,在『準用最有利標』的營運計畫書中,並不需提出『管理費』之價格,所以12家決選廠商的決標價格就以『底價金額』775,999,992除以12,都等於64,666,666,這個決標價格將分10年,以實際投資金額之2%撥付完成。林佳龍委員提醒龍主委,這個過程很難找出採購程序上的瑕疵,但事實上是經過精心設計的。

看更多請至官網 http://www.citylove.org.tw/parliament/37-edcu/358-12-.html

探討統包商在政府資訊科技委外標案之成功關鍵因素研究

為了解決準用最有利標的問題,作者李建達 這樣論述:

隨著政府標案每年決標總金額持續增加,機關為便於管理、減少溝通協調介面,常以統包方式進行招標;統包商如何穩定而踏實執行,並獲得下一個標案的青睞,是每個統包商追求的目標,故本研究擬由統包商角度探討政府資訊科技委外之成功關鍵因素。本研究透過相關研究之探討,彙整統包商在政府資訊科技委外標案的關鍵因素,六個構面與43個因素,透過修正式德菲法的專家問卷調查,篩選出五個構面與24個重要因素,再進一步以層級分析法獲得各項權重,以獲取統包商在政府資訊科技委外標案之成功關鍵因素。研究結果顯示,成功的關鍵因素包括統包商備標規劃階段「解讀招標公告內容的能力瞭解標案目標」及「風險評估能力」、統包商與分包商之合約範疇載

明「驗收準則與驗收時程」及「明列違約罰則與保密條款」及「清楚定義雙方的角色、責任、義務」、統包商專案人員「問題解決、緊急應變及風險管理能力」及「熟悉專業領域知識及技術」及「整合管理能力」、統包商對政府評選之「技術能力」及「管理能力及後續保固維護能力」展現等。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

為了解決準用最有利標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實際負責政府採購標案的專家著書   ★參與政府機關採購必備的實戰用書   ★專為實際界參照與教科書使用而寫的第一本好書   為了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用以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訂有極繁細的規定,其中「決標」這一環,更是採購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如能做好決標前的規劃,機關標的之品質或廠商供售之能力,均可有效提升。   本書以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訂有底價之採購(內含異質最低標、評選最低標)」、「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決標原則,從法律、實務及學術觀點,詳盡探討各適用條件,並輔以案例、判例解說,俾能提供機關據以在採購標的性質上做妥善規劃,以使標的決標品

質及價格上能與廠商取得共識,進而達到雙贏結果。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行政院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委員、中央政府及北市府採購申訴審議會諮委,亦擔任過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擁有30年的採購工作經驗,曾納編「政府採購法」草擬人員。本書為其多年的實務經驗輔以理論觀點,適合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務人員,以及參與政府機關投標的企業人士參照使用,更適合相關系所做為教科書使用,是國內極少數有第一線實務經驗者所撰寫的《政府採購決標實務》專書。

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法律構造之研究

為了解決準用最有利標的問題,作者王顥叡 這樣論述:

目前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將「準用最有利標」採購定性為決標原則,所謂「準用」,係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同或相類似之事項之上。惟就行政法、民法的角度審視其程序及法律效果,殆與學理準用定義大相逕庭,從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僅就評選作業準用評選之規定,並無產生相同或類似之法律效果以觀,差可反思以「準用最有利標」作為決標原則似非有當。其次,基於工程會對「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決定階段,係認為是限制性招標的前置程序,因此,衍生出評選決定前有無引進民法締約上過失、適用採購法第85條第3項償付請求權保障不足等之填補空間,及評選後議價階段法律定性之疑議。最後,本

研究意見認為,「準用最有利標」應可搭配採購法協商機制,回歸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即可,以簡化政府採購程序的複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