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居留證線上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另外網站「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格式專案」修正計畫(核定本)也說明:行外僑居留證號格式調整為與國人身分證號相似格 ... 居留』及『非外籍藍領移工』之外來人口為換領新式. 統一證號 ... 暨發證管理系統」及「線上申請統一證號作業」等多.

中央警察大學 外事警察研究所 林盈君所指導 林怡綺的 黑戶兒少在臺現況之研究-以生母為失聯外籍移工為中心 (2017),提出外勞居留證線上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黑戶兒少、有依兒少、無依兒少、失聯移工、國籍權、居留權。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謝榮堂所指導 張國龍的 新住民人權保障之研究--以工作權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新住民、歸化、準歸化、多元文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外勞居留證線上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外籍移工、境外生領不到五倍券 - 奇摩新聞則補充:此次有條件開放部分外籍人士申請五倍券,卻仍不開放外籍移工和外籍學生領取。 ... 因此外籍配偶和擁有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士,都有資格使用五倍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外勞居留證線上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黑戶兒少在臺現況之研究-以生母為失聯外籍移工為中心

為了解決外勞居留證線上申請的問題,作者林怡綺 這樣論述:

隨著在臺外籍移工人口數量的增加,每年失聯移工人口數量也一樣在成長,失聯移工如在臺生子,將子女遺棄或者未幫子女申請外僑居留證,孩童即成為在臺黑戶兒少,本文將黑戶兒少分為兩種,一種是被生母遺棄的無依兒少,另一種是隨生父或生母在臺隱匿之有依兒少,前者依照我國國籍法被認定為外國籍,但是因為生母協尋不著,所以兒少無法依親取得生母原籍國國籍,後者因為生母是失聯移工,怕被遣返回國所以一直未幫兒少辦理在臺外僑居留。兩種黑戶兒少都沒有國籍身分,導致在臺無法享有身分、健康及教育權。本研究在文獻探討部分先探討產生黑戶兒少原因,接著描述生母為外籍移工之黑戶兒少處遇概況,其中分成「有依兒少」及「無依兒少」探討,分類其

態樣及處遇困境,最後概述國際及國內保護黑戶兒少相關規範,並探討兒少在臺相關權益,據以檢視我國在因應黑戶兒少問題時的法律依據,及不足的地方。研究方法採質性深度訪談方式,訪談者包含移民署、社政單位、戶政單位及非政府組織人員,共計7名。本研究嘗試以「兒少福利」人權的觀點為脈絡,並輔以「國籍制度」、「移民管理」為枝節。研究結論發現黑戶兒少在臺相關權益的取得,須以擁有國籍或是居留權為前提,如果兒少在臺有合法的居留權或是取得我國國籍,則其健康權及教育權大致與國人相同。目前由社政單位受理之無依兒少,國籍身分、健康、教育權相關之困境大致已獲得解決,僅被內政部認定為外國籍之無依兒少,需要等到尋獲生母隨同遣返回國

才可以正式取得外國籍,因此在等待尋獲生母的期間,兒少僅能以暫時居留證為身份證明,沒有正式的國籍身分。另外有依兒少在臺沒有國籍身分,也沒有合法居留權,故健康權及教育權完全空白,且兒少生父或生母未向我國政府求助,因此我國政府無法得知有依兒少處遇狀況,因此沒有解決問題的切入點,有依兒少在臺權益困境是我國政府必須重視處理的,建議我國政府從引進外籍移工制度及在臺逃跑現象研擬根除問題策略,並以兒少最佳利益解決目前在臺黑戶兒少之困境。

新住民人權保障之研究--以工作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外勞居留證線上申請的問題,作者張國龍 這樣論述:

摘要婚姻移民事務涉及入境、居留、工作等基本權利限制,此三大類權利,環環相扣、息息相關,為求問題討論全面性,在研究架構上均涉獵,方有大致上輪廓,然以工作權為主要。新住民依法經依親居留許可後,可於國內合法從事工作,修法賦予彼等合法之工作權,為國內保障人權之具體成果,惟尚有部分之規定待討論,如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學歷採認、限制從事公職人員、參政權、排除程序保障等規定,在實務上之運作結果,彼等為爭取其權利,向法院提起爭訟之個案,各方之見解,為本文主要探討之問題。 新住民經合法入境國內,為國家構成員之一分子,故其於國內因結婚而組成家庭,以及所產生之工作權等法律問題,須依法治國家之原理原則為之。本

文主要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為主,分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係移民工作權之發展,所產生國際勞動人權之問題,及婚姻移民發展情形加以介紹。第二部分係介紹新住民權利保障與限制,將產生問題提到憲法層次探討,論述基本權利限制之合憲性。第三部分係介紹新住民入境國內所產生居留、就業等法律問題。第四、五部分為 本文探討之重心,分別以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學歷採認、限制從事公職人員、排除程序保障等個案,以法治國家之原理原則,討論條文規定之必要性,最後,再以憲法平等原則檢視之。一個合格之公民,理應享有完整之權利,若欲對其規範,亦需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新住民涉及複雜政治、國家安全考量等因素,故對此領域之規

範,非不可做出限制。本文以前揭問題之提出,對於涉及個案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加以評析,並做出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