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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陳龍昇所指導 吳宣霈的 論數位著作與第一次銷售原則 (2017),提出因為有 散布權、第一次銷售原則、耗盡原則、數位著作、授權協議、無體著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ark電腦版下載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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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為準備大學學測考試的你而設計!   ►精選近10年學測常考必備字彙,讓你徹底掌握基本單字。   ►文意學習→核心字彙→課後練習,3步驟學習法,有效準備考試!   ►隨書附『最新題型』學測模擬試題一回,增強應考實力!     掌握這些英語單字,就等於掌握考試基本分數!   《英語核心字彙完全攻略》是一本針對升大學考試而設計的字彙書。單字的編纂參考大考中心所頒布111學年度起適用之「高中英文參考詞彙表」,此參考詞彙表分為六級,而本書選用的是其中第二級至第四級的字彙。此範圍的單字在學測試題用字中占了相當大的比例,不僅是理解文章類考題(克漏字、文意選填、閱讀測驗等)的基礎,更是詞彙題最主要的

出題範圍。只要能熟悉第二至四級字彙,就等於掌握了基本分。     透過閱讀範文認識單字,亦可由單字理解範文,雙管齊下!   本書分為Part 1: Basic「基礎篇」與Part 2: Advanced「進階篇」兩大部分,總計共含36個單元。每單元先藉由閱讀範文來認識字彙,再透過全面性的單字解說熟練每字的重要用法,最後再從課後練習立即驗收學習成效。按照本書穩紮穩打的學習步驟相信能有效累積大考必備的字彙量,游刃有餘地面對升大學考試。     閱讀範本   「Part 1 基礎篇」的範文篇幅屬於短篇,「Part 2 進階篇」則為長篇,兩種篇幅均符合學測考題之文章篇幅。閱讀範文後先透過閱讀測驗測試對

於文章及單字的理解程度。     核心字彙   標示出重要單字或片語在歷屆考題中出現的年份,以及補充相關單字,例如:同義字、反義字、衍生字、慣用語等,擴大字彙量。另外也會運用表格,來比較相關或是相似字詞用法,並增加「延伸」解說,涵蓋字根、字首、字尾剖析或其他解字說明。     課後練習   每單元最後提供「歷屆試題」,並搭配「字彙測驗」、「克漏字」、「文意選填」等符合學測題型的練習題,亦特別納入「單字填空」以幫助學生加強拼字能力。熟悉大考實際考法並透過豐富的練習題融會貫通,加速學習成效。書末更附一回學測模擬試題,有助培養應試感,正式考試時將能更得心應手。     線上聆聽朗讀MP3,英語學習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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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假訊息危害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ark電腦版下載的問題,作者王子修 這樣論述:

隨著網路科技快速發展,訊息傳播不再囿於原有的形式,各種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的不實訊息也透過文字或影音等形式大量傳播,而假訊息即泛指所有引人陷入錯誤而流通於市面之不實訊息,其中許多訊息甚至會對國家社會或個人造成危害;另對於時下熱門詞彙「假新聞」與「假訊息」之異同亦有所比較。近幾年隨著假訊息陸續造成各種危害,各界也興起是否該管制假訊息的討論,如假訊息的言論權利受憲法上言論自由保障之程度,及應採取何種審查標凖去界定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等問題,這些議論本文藉由探討假訊息意涵、類型及可能危害,進而推論其受憲法上言論自由保護的層度。因此採取何種適切的假訊息規範模式,能同時兼顧言論自由保護,不致造成人民權利

的過度限制及有違憲之虞,便是值得研究的議題。實務上防範假訊息危害之作法模式,大體上可分為國家介入與民間自律二種,國家介入主要是以立法規範為主,也是目前國際上常見的作法之一,而民間自律則是透過傳播媒體與社群網站的自律、提供事實查核、新聞闢謠網站及閱聽人再教育等多面向著手。本文從比較目前主要國際規範原則及各國因應策略,去歸納出國際上假訊息危害規範的三種主要模式,分別為政府立法模式(區分為行為者責任規制及中介者責任規制二種模式)、中介業者自律模式及第三方事實查核等模式,再進一步分析我國目前防範假訊息之作為,進而研究最適合我國國情需要之規範模式,並依研究結論,對於我國假訊息危害規範提出建議,期能在保護

言論自由法益與防範假訊息危害的核心爭點中,求取最適的平衡。

論數位著作與第一次銷售原則

為了解決ark電腦版下載的問題,作者吳宣霈 這樣論述:

美國最高法院建立第一次銷售原則時,並未預見數位科技帶來之影響,然隨著時代變遷,此項已有百年歷史之原則正不斷崩解中,而原因即來自於著作型態之轉變。過去以有載體提供著作之模式已逐漸轉變為不以有載體為限,而此轉變即來自於數位科技之發展。第一次銷售原則允許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出售該物,然而消費者通常無法自由轉讓數位商品,因為著作權人將交易定性為「授權」而非「銷售」,若消費者僅為被授權人而非所有權人,即無法主張第一次銷售原則。然而著作權人試圖利用授權之方式限制第一次銷售原則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只要著作權人主張係授權消費者使用,即毫無構成第一次銷售之可能?若不因授權文字之使用即認定消費者

為被授權人,則應如何區別「授權」與「銷售」?此外,第一次銷售原則係作為散布權之限制,著作權人所享有之重製權並不受影響,然而著作內容於數位傳輸過程將產生新的重製物,如此將可能因為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而不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則是否因為於數位傳輸過程有新重製物產生,以無載體提供著作內容模式即毫無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之可能?這些爭議問題其實有一部份原因是來自於著作權法並未跟上數位科技發展的速度,導致第一次銷售原則在數位著作的適用上產生困難。第一次銷售原則若不隨著著作型態的轉變為適當修正,將來很有可能在特定著作類型毫無適用可能,然數位著作之特性與傳統著作之間確實存在差異,因此第一次銷售原則自有重新解釋之必

要。本文之目的旨在探討數位第一次銷售原則有無建立之必要,並參考國際公約、美國法,以及歐盟法之相關規定,檢視外國法與我國法之異同,以及美國法院與歐盟法院針對第一次銷售原則於數位著作之適用爭議有何相關見解,並參酌學說正反意見,探討散布權與第一次銷售原則面對數位科技有何適用上之困境,並試圖從中尋找值得我國法學習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