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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蔡華凱所指導 何岳誠的 論民法上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買賣房屋為探討核心 (2018),提出Deficient 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擔保說、履行說、危險移轉前、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修補瑕疵。

而第二篇論文東方設計大學 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 黃佳慧所指導 連靜宜的 文化符碼之魅力因子研究探討-以故宮文創商品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文化符碼、文創商品、故宮、魅力因子、評價構造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Deficient 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defective allowance是什麼意思? - 寶島庫則補充:雙語例句. 1. A manufacturer negligently made and marketed a car with defective brakes. 某廠家由於疏忽,製造並銷售了一款剎車系統存在缺陷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Deficient 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民法上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買賣房屋為探討核心

為了解決Deficient 意思的問題,作者何岳誠 這樣論述:

買賣契約是大多數人最常使用的交易行為,其中買賣房屋較諸一般動產,不僅金額龐大,而且房屋內含的物件眾多,稍有瑕疵都可能會對出賣人構成契約責任,當出賣人給付有瑕疵之房屋時,買受人通常會主張出賣人構成「不完全給付」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然而二者各有其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我國傳統通說認為自始瑕疵不成立不完全給付,只有在嗣後瑕疵二者始產生競合,惟近年來遭許多學者批評,因瑕疵存在時點而異其責任,不但在比較法上欠缺依據,而且對當事人之權益欠缺保護,故本文試圖研究並比較二者不同見解。所謂「不完全給付」乃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致損害債權人利益,於闡述未依債務本旨之內涵,係以債務人違反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

,我國不完全給付繼受德國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並兼受日本民法影響,現行不完全給付之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為何?當債務人未違反給付義務,僅違反附隨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何?以及給付拒絕是否有成立債務不履行第四種類型之必要?實有必要探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乃基於當事人間對價均衡,課予出賣人於危險移轉時,標的物無瑕疵之法定無過失責任,至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法定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責任,我國咸有「擔保說」及「履行說」之爭論,傳統通說採取擔保說主張,認為出賣人以現狀交付即履行給付義務,但在國際契約法強調契約責任之趨勢下,以及德國在2002年債權法修正,明確規範出賣人負有交付無瑕疵物之義務,亦有不少學者支持履行

說,但採取履行說主張,勢必牽動我國債務不履行與瑕疵擔保責任二分體系,於未修法前,現行學說及實務見解如何兼顧法規體系及當事人權益?在觀察德國及日本債權法之修正結果,我國未來民法債編走向如何,將是民法學者及實務工作者關注的焦點。

文化符碼之魅力因子研究探討-以故宮文創商品為例

為了解決Deficient 意思的問題,作者連靜宜 這樣論述:

文創產業被視為第四波經濟動力以來,產官學透過各種方式合作,致力提升台灣的軟實力,然而,從市面上所銷售的文創商品設計可以發現,多數是以文化歷史之物品外形、樣式直接複製出,即以衍生性文化商品銷售之。消費者對商品本身背後代表的文化價值、歷史底蘊或在地特色都不甚瞭解,會去購買商品多是以購買伴手禮之心態,以作為此次旅遊的紀念品。 如故宮鎮館之寶的「翠玉白菜」,考究其玉的材質,雖不是最頂級的玉石,但在當時由於工匠的獨特的工藝技術和巧思,將其形塑成與日常生活飲食都會接觸到的食材,如此,巧思創意的設計之下,便可拉近與欣賞者的距離,引起共鳴感受。再加上此翠玉白菜存在的時空背景、文化、工藝與美學等

具中華文化符碼的藝術品,其文化底蘊價值高;但在故宮的賣店所設計銷售的文創商品,大部分則是取其原物的型態樣式複製或放大縮小、或取其部分型態作商品設計,其商品的深度及廣度明顯不足。如果複製翠玉白菜的外觀,或是取其圖式印製在物品上,即成為商品,一般消費者僅會購買明星產品,其餘的商品可能就乏人問津。文創商品的價值性、保存性、文化性及歷史性,應將其文化底蘊運用轉譯具魅力的文化符碼,再透過創意與設計將其轉變成商品,使華夏文化的珍寶,藉由大量分享、體驗、視訊媒體傳播方式傳揚至全世界,讓全世界都能看見文化軌跡。 本研究以故宮之文創商品為研究樣本,藉由魅力工學的評價構造法(EGM),深入訪談15位相關領域

內的高涉入者,並將訪談所指出的魅力因子,作為問卷設計的關鍵元素。研究結果發現歸納出,文創商品設計如能滿足具備文化內涵性、品牌價值、視覺設計、收藏價值等之特性,是最符合文創商品設計之精神和意義。本研究的研究成果,可提供給未來文創商品研究設計者之建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