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定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決標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國武寫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和王國武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誠品線上也說明: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 ... 產品目錄第一章緒論壹、決標內涵貳、決標定義參、決標法規肆、採購法之前決標一、八折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決標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的重點而找出了 決標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論壇則補充:其以單價決標之原因係基於履約期間無法確定採購之數量,若以總價決標則與一般可定數量之採購無異,自無該條之適用,因是,如以該條之情形而採單價決標者,無法以廠商自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決標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決標定義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決標定義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

為了解決決標定義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實際負責政府採購標案的專家著書   ★參與政府機關採購必備的實戰用書   ★專為實際界參照與教科書使用而寫的第一本好書   為了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用以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訂有極繁細的規定,其中「決標」這一環,更是採購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如能做好決標前的規劃,機關標的之品質或廠商供售之能力,均可有效提升。   本書以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訂有底價之採購(內含異質最低標、評選最低標)」、「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決標原則,從法律、實務及學術觀點,詳盡探討各適用條件,並輔以案例、判例解說,俾能提供機關據以在採購標的性質上做妥善規劃,以使標的決標品

質及價格上能與廠商取得共識,進而達到雙贏結果。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行政院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委員、中央政府及北市府採購申訴審議會諮委,亦擔任過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擁有30年的採購工作經驗,曾納編「政府採購法」草擬人員。本書為其多年的實務經驗輔以理論觀點,適合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務人員,以及參與政府機關投標的企業人士參照使用,更適合相關系所做為教科書使用,是國內極少數有第一線實務經驗者所撰寫的《政府採購決標實務》專書。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決標定義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