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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決標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國武寫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和黃宗文的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也說明: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或雖 ... 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 「有關建材同等品之定義及使用時機案」之規定。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單價決標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林麗真所指導 紀昆旻的 公共工程契約實作數量與價金關係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契約、工程、數量、價金、調解、民事訴訟的重點而找出了 單價決標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 - 澎湖縣政府則補充:6.複數決標作法。 7.創意或其他額外服務內容,如何執行、有無. 單價、違約問題。 8.要約、承諾、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單價決標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單價決標定義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單價決標定義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

為了解決單價決標定義的問題,作者黃宗文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因為金額龐大,涉及之工程技術及法律問題紛雜,以致工程爭議層出不窮,公務員動輒得咎。坊間相關書籍大多從上位的法律層面探討,對工程人員而言太過艱澀不實用。本書完全自基層人員實務上著眼,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企圖解答公共工程自決標後一直到竣工驗收完成所會遇到的問題。

公共工程契約實作數量與價金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單價決標定義的問題,作者紀昆旻 這樣論述:

一個社會的運作、經濟的活動,以及民眾生活所需之各項公共設施,皆有賴政府推動的公共工程建設,公共工程投資亦為國家經濟建設之基礎,故推動公共建設計畫一直是政府施政重點之一,有效執行公共建設,不但帶動內需市場與產業發展,對台灣整體經濟持續成長至關重要。最新政府公開採購業務統計資訊《109年政府採購執行情形》109年全國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案件,決標案件總計202,319件,決標金額總計1兆7,817億餘元,109年公共工程類決標計44,214件,件數比率21.85%,金額達新臺幣6,409億元,佔總決標金額35.97%。近幾年公共工程件數雖僅佔2成,但其所占金額占比達3成5,顯見公共工程在政

府採購中比率中佔有高位,而社會經濟建設除了政府投資外,民間的參與是相輔相成的,亦是不可或缺的,而民間廠商的參與所謂無他,主要就是賺取其生活所需及額外之利潤,以供其企業及員工之生存與運作所需,而民間廠商參與公共工程之價金為其關鍵。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1點第1項第2款:「契約價金之給付,得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契約價金又與施作項目及數量密不可分,故有探討之間關係之必要。價金支付通常區分總價結算及實作實算等2種,而實作實算較無履約爭議,惟總價結算之數量與價金常有爭議,此等民事糾紛之核心多重在契約本身,於契約未明或雙方觀念落差之處且經雙方協議仍處理未果之處,而衍生後續爭議處理之調解及民事訴

訟等行為,若加以探討及推廣應可降低紛爭頻率,也將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故探討數量及價金之關係實屬必要。本文首先分別從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概念導入,分析各類契約、實務執行及爭議處理模式,進而比較異同之處,再擷取異同間之關鍵要素,將履約過程,就行為人客觀上之行為及主觀上之真意,藉以分析出其間之差異,並就相關案例輔以解析其區別。最後,本文提出如何對應契約中數量與價金不同情事以及後續之建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