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郭睦萱寫的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 和陳冠融的 房地產買賣Q&A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持分的土地可以買賣嗎?持分土地分割的目的是? - 貸款知識也說明:持分 財產是可以出售、可以貸款的,持分房屋、持分土地可以買賣,只是需要留意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共同持有的房屋與土地,若決定要出售的話,假如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書泉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汝吟所指導 程彥迪的 停車位買賣之法律實務問題研究—以預售公寓大廈停車位為中心 (2020),提出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售公寓大廈、法定停車位、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分管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謝在全所指導 陳韋伶的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共有不動產處分的重點而找出了 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土地法34之1之存證信函(持分地優先購買) - 陳建源律師事務所則補充:土地 法34之1之存證信函(持分地優先購買):通知台端就○土地於函達15日內行使優先承購權。 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者們:共有土地繼承者們分合疑難鬆綁術

為了解決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作者郭睦萱 這樣論述:

  阿公沒交代清楚的事   公同共有-針對不動產   分割遺產之訴   法定繼承人   代筆遺囑   特留分   我的多數決算盤   共有土地之出售(§34-1)   不動產買賣契約-出售共有物   土地法§34-1之書面通知-出售共有物   提存價金-出售共有物   某共有人失蹤-設置財產管理人   真的談不攏,斷開關係!   共有物之分割-權利分割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分割方案-分割共有物之訴   價金找補-分割共有物之訴   協議分割之調處   小動作一直來   強行過戶   切結不實   試水溫-為規避他共有人行使優購權   共有土地之設定地上權   不甘示弱!小,

不是我願意的   以大吃小   土地法§34-1條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自己的持分   假贈與-規避共有人之優購權   共有人處分其持分-交換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針對出售全部共有物   蒙在鼓裡,最後一個知道的是我?   土地法§34-1之優先購買權-針對共有人出售全部共有物   解除買賣契約-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請公證人辦理公證體驗-他共有人假意行使優購權   假扣押-為規避多數決出售共有物   虛偽設定抵押-他共有人阻擾共有物出售 本書特色   這些共有土地的迷思,引爆手足戰爭   你的就是我的   共有人可以擅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   家產不落外姓、嫁出去的

女兒不能繼承?   只要多數贊成,共有人可以將土地賣出卻不告知少數?   我的還是我的   兄弟姊妹中我最孝順,父母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我一個人?   繼承了一筆公同共有土地,卻不知自己持分是多少?   建商來談購地,就是不想賣,他能拿我怎麼樣?   大家都在偷談的共有土地,   閃開,讓專業的來!   #不動產法律權威 #郭睦萱律師 #18年實務經驗做好做滿  

停車位買賣之法律實務問題研究—以預售公寓大廈停車位為中心

為了解決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作者程彥迪 這樣論述: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基於可以分期付款的原因,決定購買預售公寓大廈。然而預售公寓大廈的停車位買賣,涉及實務許多問題,包括過去幾十年間,因登記制度或分管契約繼受範圍不明確而生的產權問題,因此發生停車位買買糾紛時,需要確認停車位究竟屬於公寓大廈之「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以及產權是以「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登記,並檢視公寓大廈興建與拍賣時所適用之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定型化契約及相關解釋函釋,才能釐清實務爭議脈絡。 此外,法定停車位基於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規定,強制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登記,後續在84年6月3

0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規定不得為區分所有人以外之人設定專用權;又110年1月1日施行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法定停車位屬「共有部分」,不可以「專有部分」登記,貫徹建物基地權利處分一體性,並刪除共有部分停車位得分配土地權利範圍,因此未來不管買多少法定停車位,都不會分配到土地持分。 而本文藉由討論「預售停車位規範」與「公寓大廈停車位之理論基礎」,釐清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的性質,並討論停車位在《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條文中所受規範;另整理歸納現行法令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相關理論基礎與公寓大廈停車位相關法令、函釋及登記實務,最後以我國實務見解分析預售停車位糾

紛及就該糾紛所為之見解,並提出解決紛爭之修法建議。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研究

為了解決持分土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作者陳韋伶 這樣論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助於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之公益目的,然多數決之處分亦限制少數共有人財產權之利益,兩者利益衡量下,必須合理且適度,釋字第五六二號解釋即強調本法條之適用必須「在於兼顧共有人之權益範圍內」,始符合憲法之規定。  憲法第十五條之財產權保障,具有「存續保障」及「價值保障」之雙重功能。惟本法條就共有物出賣之優先購買權缺乏明文規定,對財產權之存續保障有所不足。又本法條未如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應市價補償及查估市價之程序,亦未明確規範本條適用範圍以有償或不影響少數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於財產權之價值保障亦有缺漏。若多數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之決定有顯失公平之情事

時,少數共有人亦缺乏事後救濟之管道,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再者,釋字第七0九號解釋強調都市更新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可能性」,而本法條未嚴格規定通知之程序。此外,實務及學說見解對本法條第一項處分之定義紊亂不一,又對於共有人是否得為本法條之承受人亦有不同意見,致適用上有許多疑慮,於實務上引發頗多糾紛。  本文將總結各章所論及之問題,研擬本法條修正之方向,冀望能在促進共有不動產利用之同時,兼顧少數共有人權益之保護,並期減少共有不動產處分之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