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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險強制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美姿、范榮靖、王怡棻寫的 凍薪時代理財術:6招教你變身財富新貴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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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富邦產險強制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彭金隆所指導 蘇姿樺的 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資料保護—以保險業運用大型個人資料庫為討論核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健保資料庫、資訊隱私權、保險法第177條之2的重點而找出了 富邦產險強制證的解答。

最後網站汽車強制險電子化估5月底上路 - 奇摩新聞則補充:目前產險業約承保1,600多萬輛汽機車,單是印製及寄發紙本本保險證,每年 ... 富邦產險已在去年3月率先推動電子保單,富邦產險表示,若保戶投保時選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邦產險強制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凍薪時代理財術:6招教你變身財富新貴

為了解決富邦產險強制證的問題,作者林美姿、范榮靖、王怡棻 這樣論述:

  如果你只是把錢存在銀行,沒有做任何投資,每天早上醒來,你的財富又會相對減少了一點……   當物價不斷上漲、薪水不再成長的年代來臨,被「凍薪」的台灣中產階級普遍憂慮在M型社會下,將淪為新貧階級。   與其消極擔心會淪為新貧,不如積極向不斷冒出頭的新富學習,看看他們怎麼抓住時代的商機,讓資金更有效率的流動——只要善用熱門的投資工具,你也能讓自己從負債族升級為新富階級。   在凍薪時代,只有培養高度的理財行動力,才能在財富重新分配的趨勢下,從新貧走向新富。   本書教你對抗財富縮水、晉身新富階級六大祕訣,並分享六個變身新富和六個學習治富的成功案例,同時教你四大凍薪時代不可錯過的熱門投資術。

作者簡介 林美姿   資深財經記者,曾任職《聯合晚報》財經組記者、精業嘉實主編,現任《遠見》雜誌主編,著有《聰明報稅你最行》、《基金操盤人取勝股市十大法則》等書。 范榮靖   淡江大學統計系畢業,輔修保險,當過統計學會會長,現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現任《遠見》雜誌特約資深記者,曾在泰安產險、《商業時代》、《TVBS周刊》等公司服務過,擁有汽車保險核保人員證照。   求學期間從未想過要當記者,但現在樂在其中。一直期許自己將艱澀難懂的財經資訊,透過手上的筆,深入淺出報導出來,讓每個人都能輕鬆學習財經,建立正確觀念。 王怡棻   台大國際企業系畢業,輔修圖書資訊系,曾任出版社編輯、兼職譯者,現為《

遠見》雜誌記者,喜愛閱讀、寫作、表演藝術,譯有《北風的背後》(合譯)。 名人推薦 富邦證券董事長暨富邦金財富管理事業群負責人葉公亮推薦: 本書很適合想更進一步提升財富的人來閱讀。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杜純琛推薦: 本書面向很廣,從基礎入門到熱門商品全都深入探討,也提醒應該注意的風險,是一本很實用的書。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富邦產險強制證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資料保護—以保險業運用大型個人資料庫為討論核心

為了解決富邦產險強制證的問題,作者蘇姿樺 這樣論述:

當大數據時代來臨,相關新興資訊蒐集、分析技術之快速發展不僅帶動各產業之多面向發展,更是徹底改變人類之社會型態與日常生活。大數據時代下之產業發展雖透過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而創造無限之可能與價值,惟基於大數據之本質與特性亦同時對於個人資料保護面向帶來難以估計之衝擊與侵害風險,如何在時代發展下兼顧個人資料運用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實為重要之議題。有鑑於保險制度之本質涉及個人資料之大量蒐集、處理、利用,保險業不論是於投保、核保、理賠等階段皆對於個人資料具大量需求性,故當面臨大數據時代所帶來之變遷,保險業如何於相關技術應用與發展下兼顧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即有相當之討論價值。故本文以保險業於大數據時代

下之個人資料相關應用與發展作為探討起始點,以保險業利用大型個人資料庫為探討核心,並分別針對健保資料庫之應用、非自然人健保資料應用平台之應用、保險法第177條之2修正條文草案所涉及之保險業大型資料庫建置等議題之可行性與合憲性進行討論與分析,藉由重新檢視我國資訊隱私權理論、我國實務判決與眾學說見解,並兼參考外國法制度後,再行針對前述議題進行爭議要點之提出以及未來發展方向之建議。結論上,本文認為傳統資訊隱私權已不足因應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資料保護需求性,故先行提出修正之資訊隱私權理論,並藉此做為前述議題之立論核心基礎。針對健保資料庫、非自然人健保資料應用平台之保險業利用,以及保險法第177條之2修正條

文草案等議題,除應確保個人資料主體之資訊自決權受保障外,另亦需考量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程度之設定、保險歧視之消除、尚生存家屬之保障等面向。另針個人資料保護之整體制度設立上,本文認為除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影響評估機制、個人資料利用回饋機制外,政府方與保險業方亦應分別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以及專責之個人資料保護長,以確保憲法所奠定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以及個人資料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