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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2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也說明:富邦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106 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237號Fubon lnsurance Co., Ltd. 237 Chien Kuo S. Road, Sec. l, Taipei 106. 民國50年4月19日Apr. 19, 196.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富邦產險保單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金融資訊系 姜林杰祐所指導 沈明福的 台灣保單健診軟體服務公司商業模式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商業模式設計、保單健診、SWOT分析、五力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富邦產險保單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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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邦產險保單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富邦產險保單查詢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台灣保單健診軟體服務公司商業模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富邦產險保單查詢的問題,作者沈明福 這樣論述:

在金融科技時代下,台灣壽險市場競爭激烈,面對高投保率的環境,壽險公司近來建置保單健診系統維持與提升與原有保戶的關係,以開發新業績,因此也影響保單健診軟體服務公司的經營。本研究期望從台灣壽險業務員經常使用的保單健診軟體的分析,找出保單健診軟體服務公司可行的發展策略。本研究以SWOT分析與五力分析內部因素,再運用商業模型設計(Business Model Generation)設計九大要素重新思考與設計商業模式,希望能夠提出創新服務並得以永續經營的公司可行發展策略。本研究結果發現,目前的保單健診軟體未能滿足保險業務員的使用需求,論文提出創新的價值主張來增加保單健診軟體服務公司的營收模式。關鍵字:

商業模式設計、保單健診、SWOT分析、五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