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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國防部軍備局地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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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已有排除中資廠商的規範、國防部的「國軍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注意事項」和「軍事採購排除特定國家產品或廠商參與之作業原則」也已經有所規範。除了現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 19 條外,國防部今年開始適用的「國防部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規定」包括:採購不允許廠商屬中國廠商、第三區含中資成分廠商或中資來台事業名錄之在台中資中資廠商,參加投標。

除了和國防產業相關的採購外,國防部也有些採購案並不涉及國防產業,也不具機敏性;比方辦公桌椅這種,我們看到國防部今年也有新的規定,也會優先使用國產產品,如果國內真的沒有生產了,再看除了中國以外的國家有沒有生產?如果真的都沒辦法找到除了中國製以外的選項,最後才會選擇 MIC。

在此要留意的是,比如我們採購的是一個套組,而非單一零件,裡面可能有某部分零件是來自其他國家的,我們目前的人力流程是否有辦法一一查核?雖然相關單位表示可以負荷,但辦公室也時常收到相關陳情,陳情某些案件的零件或部件可能是中國製云云,顯然民間和單位的認知不太相同。無論標案大小,實務上如何落實優先使用 MIT 產品的新規?如何避免「MIC 製品貼皮」的情況發生?這點顯然我們需要再次釐清!

2021-03-25,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防部 張冠群副部長,軍備局計評處 陳昌蔚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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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國防部軍備局地址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