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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 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 何希慧所指導 陳敏男的 臺灣與泰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之研究 (2019),提出台大室外游泳池收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學法規、校園符號、校園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黃世孟所指導 王凱立的 民間機構經營學校運動設施之可行性研究--以台北市市立國民中學學校游泳池設施為例 (1999),提出因為有 學校游泳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可行性研究、游泳池、OT、ROT、BOT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大室外游泳池收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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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泰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大室外游泳池收費的問題,作者陳敏男 這樣論述:

按「公立大學」基於渠等「高等教育機構」立場學術需求而發展出「大學自治」原則,蓋「公立大學」本身即係屬「學校」「軟性組織」之一,亦係行政法上之「公營造物」;是此各種具有「硬性」效果之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則相繼推陳出新,渠等規範,或有源自國家中央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而盡量相讓於前開「大學自治」原則,抑或「公立大學」本諸前開「大學自治」原則而率皆訂定各該未具濃烈強制力道之「學校章則(即「校規」)」相繩之,甚或若干規範潛在運作而尚待臻乎明文,僅係以「符號學」上之各種「符號」而表彰其中蘊含「道德」或其他形式(例如:「宗教」或「政治」等),如此賡爾型塑出各該「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模式。本研究則係以「符號學」

、「空間領導」及「行政法學」觀點,分別利用「文件分析」、「觀察研究」及「比較研究」等質性研究方法而窺覘「臺灣」及「泰國」規範對於渠等各該大學校園空間管理影響。本研究結論略以,「空間領導」經由「符號學」及「行政法學」等而引領「公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建制;「臺灣」及「泰國」雖均有規範渠等「公立大學」運作法令,惟多數未有規範渠等「公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各該「公立大學」本身或有建立整體通盤「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則相對亦係有針對渠等校園若干「公物」運作而或有自行建置片段且相對軟性「校園空間管理規範」,明確程度呈現「半透明」,規範密度較低,強制性格偏弱,縱有法令規範,幾乎未有強烈制裁性質

,然僅僅便於管理爾,然各該「公立大學」內部各該學術單位或行政單位,則自行針對渠等各自管理「校園空間」作「分布式空間領導」,分散性格濃烈,殊值注意者,或囿於行之有年,邇來如此,各該「公立大學」內部各該學術單位或行政單位自行作「分布式空間領導」權限來源不明;「泰國」係屬「上部座」「小乘佛教」為主之「君主立憲政體」,渠等「公立大學」校園容或有尊崇「佛教」及「皇權」至上等象徵而有「校園」輕微「泰式佛教寺院化」傾向,「大學」校園亦有宣揚鞏固「皇權」,且有利用「公立大學」「校徽」及其他「公立大學」運作表徵而確立「公立大學」主體,賡爾收攏散漫而集中人心,渠等各該「公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密度較高,泰國國族

性格色彩﹝即「泰國化」或「泰國性」﹞強烈,對於非屬「法令」規範符號數量較多,依存尊崇程度較高,符號附著性較強;至於「臺灣」則係屬「民主共和政體」而未有任何「宗教」及偶像崇拜等表徵,雖若干「公立大學」有整體「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而仍有針對渠等校園若干「公物」運作而或有建置整體相對硬性「校園空間管理規範」而非僅有利於校方管理,然「公立大學」校園場域當中,或為積極作好「公立大學」校園管理且便利有效使用,或為消極規避國家賠償或其他損害賠償等責任。關鍵詞:大學法規、校園符號、校園管理

民間機構經營學校運動設施之可行性研究--以台北市市立國民中學學校游泳池設施為例

為了解決台大室外游泳池收費的問題,作者王凱立 這樣論述:

週休二日施行以來,民眾對休閒運動場地的需求日增,而台灣有40%的運動設施是位處學校,因此對外開放學校運動設施,是解決設施不足的重要方法。事實上,政府以政令要求學校開放運動設施的政策由來已久,不過一直成效不張。 本研究以游泳池設施為研究標的,欲瞭解目前學校運動設施經營的困難為何?調查發現,台北市市立高中職以下的學校游泳池,數量普遍不足且分佈不均,溫水游泳池的數目更只有13.6%,急需新建學校游泳池設施。而針對既有的學校游泳池,本研究以台北市市立國民中學學校游泳池設施為研究對象,藉由訪談與問卷調查的方法,瞭解其經營的現況與面臨的困難。研究發現目前國民中學的學校游泳池,在開放經

營時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人力短缺與經費不足。 台北市政府瞭解以上問題,但因為財政拮据,希望將學校游泳池透過『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交由民間經營,但目前並無成功案例。為了解決學校游泳池不足、不均與現有設施經營困難的問題,本研究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適用於學校游泳池的可行性。研究中藉由訪談民營游泳池的經營業者,瞭解民營游泳池經營的現況,並調查民營業者對於興辦學校游泳池的看法與意見。研究發現,大部分的民營業者均認為民間機構來興辦學校游泳池設施是可行的。 本研究並以調查所得的資料,評估此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認為:假設學校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給予民間機構無償使用學校土地的優惠,並允許民間機構自訂收費標準的話,則以OT方式經營現有的學校溫水游泳池是可行的;以ROT方式,由民間機構將冷水游泳池改建為溫水游泳池並營運,在財務上並不吸引投資人,尚須其他的誘因,民間機構才會願意經營;以BOT興辦新的學校溫水游泳池,本研究評估的結果,為了達到合理的報酬率,學校至少要給予10年的營運權,民間機構才會願意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