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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體育學系碩士班 楊啟文所指導 邱光毅的 大專校院運動場館自我營運策略分析 (2018),提出台大室內游泳池收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促參法、體育館、場地租借、行銷策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體育大學 體育研究所 葉公鼎所指導 周宇輝的 公共運動設施於OT營運-開發期之最適流程與關鍵指標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運動場館、民間參與、營運指標、生命週期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大室內游泳池收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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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運動場館自我營運策略分析

為了解決台大室內游泳池收費的問題,作者邱光毅 這樣論述:

目的:探討大專校院運動場館自我營運現況、營運策略分析及遭遇困難因應對策。方法:採質性研究個案分析法,蒐集資料方法有文件分析及深度訪談,研究對象分別為臺灣大學的體育室室主任及場地器材組組長,以及國立體育大學體育行政暨發展中心主任及執行秘書。結果:(一) 大專校院運動場館主要營收為場地對外租借辦理大型活動,主要支出為水電、人事及場館維修費用。因為運動場館地理位置良好、交通方便、師資優良、市場需求高,加上管理階層人員專業能力足夠,故以自我營運方式經營;(二) 管理階層會派任場館人員參與研習增加專業能力,除了勞動基準法福利外,校內也有制定效獎金獎勵制度激勵員工表現,運用網路媒體、海報傳單、課程優惠等

行銷手法,推廣商業體育課程,運動場館有制定校內辦法,針對課程及場地租借依不同對象予以收費,供租借廠商及社區民眾使用。(三) 經營困境為辦理活動周遭居民的抗議、場館內部人力的調配、硬體設施面臨汰舊換新。結論:本研究建議如下:(一) 運動場館可建立專業經理人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大型活動相關事宜。(二) 租借場地對象以承辦大型活動的單位為主藉以增加場地收益。(三) 發展商業體育課程,運用行銷策略推廣體育課程(四) 設定獎勵措施,設定績效獎金激勵員工表現。(五) 積極推廣體育賽事,增加場館曝光度及使用率。

公共運動設施於OT營運-開發期之最適流程與關鍵指標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大室內游泳池收費的問題,作者周宇輝 這樣論述:

受全球經濟成長趨緩及政府財政赤字逐漸攀升之影響,運動設施之委外營運便成為政府兼顧財政狀況與興設並改善運動設施之解決方案,惟運動設施之建設成功並不代表一定會營運成功。我國運動場館在設計和規劃階段經常忽視未來營運之需求,導致場館完工後易發生設施現況不符營運需求的情況,若能將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需求事先融入成為運動設施新產品開發「專案生命週期」之管控中,由「可行性分析」至「興建施工完成」之各階段,逐一做好管控,將可達到事半功倍之成效。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及訪談,將公共運動設施建設「政策目的可行性」、「市場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及「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性」構面之影響設施未來營運之相關指標形塑出來,再透過德

爾菲及層級分析法之專家施測,彙整出公共運動設施良性營運評估之架構、指標與其權重,以利運動設施主管單位、設施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計劃承攬單位,及設施設計監造單位皆能有所依循,創造運動設施後續良性管理之利基。研究結果顯示,在公共運動設施營運開發期之最適流程之設計時,須盡量將營運管理委外招標提前辦理、讓其能有機會參與設計,以避免政府先行發包所設計出來的設施不符後續營運之需求,而在評估之四大構面中,「市場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等兩構面較為重要,故運動設施永續營運及財務自給自足之能力應列為設施興設之主要目標。市場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付費意願」、「消費市場規模推估之合理性」及「市場調查之研究設計是否

恰當」等三項指標,佔整體市場可行性評估之重要性即逾五成強,顯示進行市場可行性評估時,須確實釐清目標客戶之付費意願、嚴謹地推估消費市場之規模,並依據客觀科學的方法,正確嚴謹地推估該設施可能的市佔率,以強化市場可行性評估結論之立論根據。財務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指標「財務推估結果是否具有委外營運之誘因」之權重最重,而會影響營運成本相關措施之指標如「是否攤提初期建置投資項目及金額,分年投資項目及金額」、「政策目標是否會有造成設施無法達成良性營運之情況」、「營運成本之推估是否合理」、「因應物價波漲到某個程度政府是否有可調降權利金之機制」、「是否已將各種政策目的對於營運成本增加或收入減損之影響列入財

務試算」等,亦為財務可行性評估指標中重要度排序較高之指標。政策目的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與運動推廣與發展有密切相關的「主辦單位是否已訂定各設施未來營運之收費上限標準,以平價來普及運動」及「是否釐清未來該設施擬辦理運動賽會及非運動活動之種類」兩指標,分別列為重要度權重排序第二及第三之指標,以吻合政府興設公共運動設施之原始目標。與委外場館履約管理相關的指標權重則緊追在運動推廣與發展指標之後,可見委外場館履約管理的重要性。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場館能永續營運」為學者專家公認的最重要目標,與場館營運利基有關的指標則分列為重要性權重前四名之指標,而與市場營運利基關係較薄弱、但有助於

達成政策目標的指標倒反而排在最後。在全數36個指標中的權重排序前10 名之指標中,市場可行性評估指標佔了五個,財務可行性指標佔了兩個,政策可行性相關評估指標雖也有三個,但分佔第六名、第九名與第十名,而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性構面則無任何指標擠進前十名,故在公共運動設施委外評估時,市場可行否應列為最上位,位處於整體評估的核心區域,財務可行與否則列為整體評估過程中的第二重要區,以財務可行堆砌出市場可行,而政策目的可行列居第三,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排在最後,故對於往後公共運動設施之興整建,應首重市場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而不能以政策可行性凌駕市場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