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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高仁川所指導 樓靖謙的 資訊休閒業之法制探討-以網路咖啡屋之管制為中心 (2019),提出台北vr包廂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管制、資訊休閒業、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經濟法、二重審查基準、有關風俗營業等之管制及業務適當化法、東京都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俊宏所指導 江威增的 大數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研究 - 以中國社會信用系統建立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大數據、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中國社會信用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vr包廂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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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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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休閒業之法制探討-以網路咖啡屋之管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北vr包廂的問題,作者樓靖謙 這樣論述:

過往對於資訊休閒業,社會上普遍對其存有負面觀感,為避免此行業對青少年身心造成負面影響,遂以諸多法令手段予以限制之。惟時過境遷,現今資訊休閒業在經營型態轉變、業者自律、大眾消費習慣改變等因素下,出入此消費場所之人數已不若以往,故應有必要檢討公權力以較嚴格手段規範此營業之妥適性。又釋字第738號解釋,就電子遊戲場業之距離限制解為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事項,鑑於資訊休閒業與電子遊戲場業於管制範圍上有眾多相同之處,本文遂受啟發,欲整理公權力於營業管制所應遵循之相關原理原則,及分析此行業管制事項其性質定性上究應屬於中央事項、地方事項、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事項。並且現行法制下,資訊休閒業之管制係未有中央專法,

委諸於各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以為規範,此種管制作法是否生同一行業受有不同管制密度之弊而有違業者基本權保障之嫌?未來是否應訂定中央專法統一規範較為妥適,均係本文欲釐清之議題。比較法部分,本文以日本法為觀察對象。日本法制上對於風俗營業設「有關風俗營業等之管制及業務適當化法」之中央專法予以規範,鑑於該國風俗營業管制項目與資訊休閒業有諸多類似之處,分析該部法令應能作為未來我國訂中央專法時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之參考。本文亦觀察分析該國實務學理所建構之營業管制原理原則、協力事項之內涵、東京都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內容,作為完備化我國資訊休閒業管制法制之素材,以期在營業管制與人民基本權保障之間謀求一平衡點。

大數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研究 - 以中國社會信用系統建立為例

為了解決台北vr包廂的問題,作者江威增 這樣論述:

大數據亦稱作巨量資料,在於蒐集大量資料,透過電腦科技以進行整理和分析,已成為政府及企業界處理大量資料的有力工具。在網路技術成熟、數位裝置普及和資料量大幅增長下,大數據科技發展帶來是否會侵害個人隱私權,亦成為現代資訊社會重要的法律議題。大數據科技可能面臨私人企業濫用個人資料、政府掌握個人資料監控民眾之隱憂。 本文以中國社會信用系統推行為例,以分析大數據科技發展下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中國在 2006年由中國人民銀行推行一套全國企業與個人之徵信信用系統,不同於美國及德國的信用報告制度,中國之社會信用系統直接由中國政府主導、統一管理之社會信用系統,社會信用體係不僅被作為評估個人或企業金融可信度

之一種方式,亦可以作為中國目前之社會和治理問題之一種解決方案。由於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透過大數據處理個人資料,已造成是否侵害隱私權的威脅。 尤其,中國政府將於 2020 年以社會信用體系評分評級作為強制措施,推行包括最高法院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與公告交通違規名單,己引發人權組織的抨擊。因此,本論文之主要目的就在分析中國之社會信用制度,透過大數據科技之發展,對於個人或企業資料之掌控,是必要或不必要的?是否會造成個人隱私權的侵害或威脅,最後做出結論,並提出本文的看法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