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消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依金消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稅務小六法 和賴源河的 證券法規(十一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新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介- 理律法律事務所也說明:依據新制定之金消法,受規範之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 ... 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何曜琛所指導 廖淑君的 金融法遵科技應用之治理模式探討—以人工智慧之應用為核心 (2021),提出依金消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遵科技、人工智慧、偏差、歧視、透明性、可解釋性。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盈德所指導 顧紹弘的 第三方支付金融監理制度比較研究—以美國及中國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第三方支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監理機關、法律管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金消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的解答。

最後網站論「金融機構提供客戶金融商品須全面錄音」 之可行性則補充:(四)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 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否已. 接收完整訊息。」 第四條規定:「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 應予揭露及說明之金融消費者,指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依金消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小六法

為了解決依金消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金融法遵科技應用之治理模式探討—以人工智慧之應用為核心

為了解決依金消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的問題,作者廖淑君 這樣論述: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作為一種金融法遵科技在近年受到重視,其應用將對社會、企業與個人帶來效益,但也帶來偏差、歧視、黑盒子等疑慮而對金融消費者之權益有所影響。是以,有關當局對於人工智慧應用宜有良好之治理政策與措施,以同時兼顧法遵科技創新發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目標。為此,本研究針對金融法遵科技採用人工智慧時,所面臨的法律與倫理議題該如何治理之,尤其是(一)與AI決策作成有關之偏差或歧視議題,以及(二) AI系統缺乏透明性與可解釋性之議題,透過比較法研究進行相關的探討與研析,進而提出適當的建議。參考歐盟、新加坡、英國與美國對於AI風險之治理採取共律機制,

即結合強制性法律與政府機關所發布之指引或指導原則,以及衡酌我國法制現況與人工智慧於產業應用之情況,就短期而言,建議金融主管機關以行政指導之立場,提出金融產業AI應用倫理指引,敍明五大原則,包括:(一)維持人類自主性並預防傷害發生、(二)維護公平性與反歧視(anti-discrimination)、(三)促成透明性與可解釋性、(四)建立內部問責機制、以及(五)建立外部問責機制,以引導產業應用人工智慧之方向,並作為未來下級機關治理AI風險之共同參考;就長期而言,於人工智慧大量普及應用,如有市場失靈情形發生時,建議金融主管機關應考量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納入下列事項:(一)平等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

(二)資料治理與管理機制,(三)消費者保護衝擊評估,(四)從事自動化個人決策作成或側寫活動時應採取之措施,(五)從事自動化個人決策作成或側寫活動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告知,以及(六)提供金融消費者查詢自動化個人決策作成或側寫活動之機制。

證券法規(十一版)

為了解決依金消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的問題,作者賴源河 這樣論述:

  適合初學者理解的入門書   證券法規內容極為繁複,初學者不易理解,故本書刪除部分無涉於實務探討之內容,以平易簡單的筆觸,提網挈領,帶領讀者進入證券法學殿堂。     兼顧理論與實務的一本好教材   以證券交易法為經,相關法規為緯,除配合截至2018年相關法規之增修外,並特別篩選有關重大消息之重要判決,予以探討分析,補充有所不足的內容,理論與實務兼顧,方便讀者掌握實務脈動,並兼理論及實務之角度,對證券交易法建立完整及清晰之概念,為證券法規研究者、證券實務工作者、準備相關考試者及企業界人士之重要參考資料。

第三方支付金融監理制度比較研究—以美國及中國為例

為了解決依金消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包括的問題,作者顧紹弘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演進,科技帶來便利也讓生活發生極大變化,第三方支付興起並且迅速發展,使得傳統法律無法完全駕馭其發展,衍伸出許多科技與現行法衝突,而且臺灣金融管制嚴格,使得許多創新金融科技礙於被主管機關處罰因此停滯不前,無利於臺灣與世界接軌。第三方支付是指進行線上代收代付的業者,它們的服務就是收受交易雙方當事人的金錢,再依據指示把錢交給收款人或是代收款人收款,服務模式可以是單純地轉交金錢或是搭配履約保障的模式。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第三方支付業者若保管金額少於10億元,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包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則屬於第三方支付服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而不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範。目前,第三方支付在法

規上最大的突破就是它可以向銀行直接申請為特約商店,代替客戶收取信用卡款項後,再把錢給客戶真正要付款的商家。然而,為了取得管制與科技發展的平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開始著手規劃第三方支付等相關金融科技專法,在有效管制的情況下,希望能將金融科技的便利帶給社會大眾,提升經濟流動,帶動消費。惟臺灣在此金融科技相關法律亦參考世界各國,故本論文聚焦研究臺灣前兩大交易夥伴美國與中國之第三方支付之概況,從歷史背景、監理機關、法律管制對象以及相關限制等等,與臺灣目前的監理狀況做比較,最後做出結論以供未來修法參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