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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高等教育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林政逸所指導 張安潔的 線上學習平台發展與使用現況之研究-以高等教育MOOCs為例 (2019),提出中華開放教育平台 免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MOOCs、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線上學習平台、磨課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楊智傑所指導 方濟龍的 磨課師製作數位教材的合理使用問題 (2016),提出因為有 磨課師(大規模開放式課程)、遠距教學、線上教育、教學合理使用、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權協調法」、美國著作權法第110條第1項、美國著作權法第110條第2項、美國著作權法第112條第f項、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6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7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65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開放教育平台 免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教務處則補充:《大同大學》. 主旨:. 大同大學磨課師課程「自造者工具使用實務(2021春季班)」,自110年2月26日(星期五)起,於ewant育網開放教育平台免費開課,歡迎本校教職員工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開放教育平台 免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線上學習平台發展與使用現況之研究-以高等教育MOOCs為例

為了解決中華開放教育平台 免費的問題,作者張安潔 這樣論述: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調查我國大學生及研究生對於MOOCs線上學習平台使用情形與MOOCs執行狀況,並探討我國大學MOOCs執行成效。本研究採問卷調查進行研究,研究對象為有使用MOOCs線上學習平台之學生,共306份問卷,有效問卷為296份。利用平均數、標準差、獨立樣本t檢定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進行資料分析。根據研究結果,歸納出本研究之結論如下:一、我國大學生及研究生使用MOOCs線上學習平台多為學校課堂使用需要為主。二、大學生及研究生對於MOOCs線上學習平台的選擇,在於是否有開設使用者有興趣的相關課程,而對於有興趣或是對自身有助益之付費課程,有42%的學生表示願意支付費用進行修讀,而MOOCs

修習證書(或修業證明)的取得,對於94%的學生而言,非主要使用MOOCs線上學習平台的因素。三、使用MOOCs線上學習平台的學生,對於平台操作便利性、修課選擇多元性、課程時間彈性及課程內容的滿意度都很高。四、在性別、學校類別、就讀領域、學制年級(班別)等背景變項在MOOCs線上學習平台使用經驗與滿意度部分題項有顯著差異。本研究根據以上結論,對大學生、大專校院、線上學習平台以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建議,作為我國大學MOOCs線上學習平台發展、課程規劃以及後續研究參考。

磨課師製作數位教材的合理使用問題

為了解決中華開放教育平台 免費的問題,作者方濟龍 這樣論述:

摘要 「磨課師」,在中國則稱之為「慕課」,源自英文MOOC或是MOOCs之音譯,代表著「大規模開放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其縮寫。簡言就是必須借用網際網路來進行遠距教學,因此成為當前熱門的學習模式,因此又稱為「翻轉教室」、「翻轉教學」。然而我多次在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磨課師製作會議時,發現到本校教師皆有反映他們在製作磨課師教材時,受到當前著作權法的侷限,無法自由使用網路上所搜尋到的素材進行製作磨課師課程,進而激起本研究的動機與目的。 本研究方法採用「內容分析法」、「半結構性訪談法」與「比較法」。「內容分析法」主要是搜尋相關議題之研究,透過文獻

探討與分析,了解先前學者在製作磨課師課程時,所遭遇著作權法之羈絆以尋求解套之方式,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再來「半結構性訪談法」則是針對本校教育部第一期與第二期磨課師製作師資,進行訪談,並運用「紮根理論」分析與歸結當前製作磨課師時的難題,與當法所得學者文獻作相互對應。 最後「比較法」的部分則是以我國當前著作權法上的教學合理使用條款:第46條、第47條、第65條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提出四版修正草案,來比較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權協調法」(The Technology, Education and Copyright Harmonization Act〔TEACH Act of 2002〕)―其影

響美國著作權法第110條第1項(17. U.S.Code. §110(1))、第2項(17. U.S.Code. §110(2))與第112條第f項(17. U.S.Code. §112(f))其修正,以及探討美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款第107條(17. U.S.Code. §107)。希冀本研究成果能提供本校磨課師製作團隊參考,並成為我國未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所需之建議。關鍵字:磨課師(大規模開放式課程)、遠距教學、線上教育、教學合理使用、美國「技術教育與著作權協調法」、美國著作權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第112條第f項與第107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第65條、中華民國著作

權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