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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p網路電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賴柏洲、陳清霖、林修聖、呂志輝、陳藝來、賴俊年寫的 VoIP網路電話進階實務與應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溫祖德所指導 陳佳源的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2021),提出voip網路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IP 位址、第四修正案、第三人原則、通信紀錄。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資訊管理研究所 鄧少華、董正談所指導 劉韻慈的 網路通信紀錄分析於犯罪偵查之應用 (2021),提出因為有 網路犯罪偵查、網路通信紀錄、網路連線方式、IP位址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voip網路電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voip網路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VoIP網路電話進階實務與應用

為了解決voip網路電話的問題,作者賴柏洲、陳清霖、林修聖、呂志輝、陳藝來、賴俊年 這樣論述:

  由於數位訊號處理技術的進步,結合網際網路與電話多功能技術,不僅打破傳統電信短、長途電話收費標準,並透過傳統電話與行動電話的發展技術讓VoIP更能提供語音、檔案、影像、文字…等多元化的加值服務。本書內容從「傳統的電話通訊傳輸」與「PSTN」開始介紹,再一步步經由VoIP的「架構」、「技術」及「通訊協定」,引領讀者前往「應用」層面發展。本書經由學術界及科技業界菁英人員共同編著而成,內容不僅僅是理論,更包含實務經驗應用成果。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voip網路電話的問題,作者陳佳源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之發展,網際網路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生活方式,隨之而來的智慧型手機問世之後,生活型態更開始出現重大的變化,而其中網際網路協定( Internet Protocol, IP位址)更為串聯網際網路之必要工具。而隨著生活當中運用網際網路的時間增加,對於ISP、IPP等各種業者所記錄用戶之IP位址的資訊就越多,IP位址所能回推個人生活樣態的輪廓就越清晰。因此,對於偵查機關調取IP位址是否侵害隱私權與其是否具備法律保留原則,則成為本文探討之目的。 在美國之立法上,美國聯邦憲法第四增修條文之搜索涵蓋財產權與隱私權兩種法益之保護,對於偵查機關之行為是否構成搜索,隨著科技之發展也有不同之見解。對

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8年時,於Carpenter案當中首次將偵查機關調取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訊認為已構成第四修正案之搜索,須申請搜索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新興科技與技術的進步,其對於個人產生之數位足跡之記錄所能透漏之隱私則更多,於偵查機關對於調取該類紀錄應具備法院事前所核發之搜索票方得為之。另一方面Carpenter案中對於第三人原則之解釋也開始產生變化,對於第三方所持有之資訊,個人對其不具備隱私期待之推論也開始有不同聲音。而對於IP位址是否也應受到事前法院核發搜索票才得以調取與第三人原則之適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尚未做出判決。 於我國現行法上,對於IP位址之調取並無明確

之規定,於刑事偵查中,其可能按電信法、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規而可以由偵查機關逕行調取,而各偵查輔助機關所依據的法源並無統一適用,鑒於IP位址於現代社會可揭露之資訊涵蓋位置資訊與個人生活型態之資訊,本文認為應透過事前法官保留原則,提升其審查密度,才能有效保護個人之隱私。

網路通信紀錄分析於犯罪偵查之應用

為了解決voip網路電話的問題,作者劉韻慈 這樣論述:

隨著通訊傳播與資訊科技之技術進步與推陳出新,網路犯罪已成常態,為能掌握犯嫌使用網際網路協定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 IP address),提出保留與運用網路通信紀錄,以各節點IP位址作為來源端與目的端之識別。首先透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明確規範網路通聯的定義與聲請調閱之程序,賦予相關電信業者之保存網路通聯義務,建立起偵查刑案運用網路通信紀錄之標準作業流程,使用Python程式語言撰寫,建置網路通信紀錄分析系統,快速整理歸納龐大的網路通聯資料,正確交集得出真正目標使用電話,進而找出目標藏匿之據點,模擬偵查實務上常見網路犯罪型態加以驗證。偵查人員偵辦網路犯罪

,能運用網路通信紀錄找到隱藏網路背後的犯嫌或其共犯使用的IP,而找出渠等可能身分、使用設備、藏匿據點,以利後續案件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