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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基地台檢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朱淑娟寫的 捍衛正義:烏山頭水庫保衛戰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基地台裝頂樓效果最好最常偽裝水塔、廣告-東森新聞HD也說明:很多時候電信業者貪圖方便,私設 基地台 ,為了掩人耳目,就會幫 基地台 偽裝,最常見的就是偽裝成水塔, ... 原來 NCC 規定,電信業者想在大樓裝設 基地台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李春福所指導 張正杰的 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刑案調閱資料與隱私權之保障 (2014),提出ncc基地台檢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隱私權、基本權、警察、偵查程序、調閱資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林子倫所指導 王瑞琦的 基地台設置的風險溝通與公民參與之困境 (2009),提出因為有 基地台、鄰避情結、電磁波、風險溝通、公民參與的重點而找出了 ncc基地台檢舉的解答。

最後網站文章分類 - 李福泉板橋房屋影音網則補充:... 台,緊急向NCC檢舉、檢測,NCC雖承諾於一個月內瞭解有無設置基地台,但家有妻兒的住戶一天都不能等,向立委吳琪銘陳情,吳琪銘表示將全面督促NCC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ncc基地台檢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捍衛正義:烏山頭水庫保衛戰

為了解決ncc基地台檢舉的問題,作者朱淑娟 這樣論述:

一場長達十年的小村莊反掩埋場革命 一個台灣環境史上最感人的公民行動   一個遠離城鎮、人煙稀少的小村莊,數百年來村民以種植龍眼、柳丁為生。有一天,在村民不知情下,台南縣政府通過在這裏蓋垃圾掩埋場。為了保護家鄉,替子孫留下一片淨土,村民齊心努力,展開長達十年的反掩埋場抗爭行動。   村民的堅強意志,感動了環保團體、學者、律師、檢察官,甚至無法曝光的公務員,紛紛加入搶救行動。寫下台灣環境史上最重要、難度最高、最具啟發性、也最能傳承環境運動專業、無私精神的一場運動。   朱淑娟身為報紙的北區記者,發生在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的「永揚案」,其實不再她的「管區」。然而,在得知永揚建設公司將在烏

山頭水庫的水源區興建掩埋場,還因為環評書造假而遭起訴後,她開始與前環盟理事長陳椒華展開接觸,並來到事發地點採訪。後來,朱淑娟寫成半個版面的報導並刊出,成為國內媒體第一次以全國新聞,而非地方新聞,報導這起事發八年的環保運動,並獲得較多矚目。爾後,朱淑娟成為獨立記者,得以深入採訪這場運動,並詳實記錄來龍去脈與最後決戰。   嶺南村原本是個務農的寧靜小村,當地居民在事前並不清楚這裡要興建的,是廢棄物掩埋場,也不知道這有可能影響他們種植的農作物,還會汙染烏山頭水庫的水源。但是在廠商與官員連哄帶騙、威逼利誘下,部分居民簽下了同意書。當他們發現真相,開始四處陳情、反對興建時,卻屢屢碰壁。終於,他們找到了

陳椒華,並在她的協助與帶領下,展開這場水源保衛戰。   在抗爭過程中,政府的技術官僚與廠商的「學者專家」,動輒以「不專業」譏評陳椒華與其他環保人士蒐集的證據。然而,在陳淑華與環團深入檢視環評細節,發現其中細節造假,並且委託第三方重新評估,戳破他們的謊言後,卻遭到莫名人士軟硬兼施的「壓力」,或是以暴力威脅人身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陳椒華在過程中發展出行動的三個面向:抗爭、論據、司法,並且同時進行、交互運用。其中,司法行動變數多、耗時長、結果難以預期。期間官方很可能以「此事已進入司法,尊重司法決定」為藉口而不作為,而且判輸、判贏還要看「證據」;也就是說,判某人無罪不表示某人沒錯,只是沒有找

到定罪的「證據」而已。所幸,在居民堅定與不畏脅迫的堅持下,歷經十年的纏鬥與訴訟,永揚案撤銷了,居民為子孫留下清淨的家園,並回歸正常的生活,也積極進行社區再造。   這是永揚案的尾聲,其他環保運動卻將啟程,公民正在另一場征戰的路上。

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刑案調閱資料與隱私權之保障

為了解決ncc基地台檢舉的問題,作者張正杰 這樣論述:

本文透過探討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刑案調閱資料之種類,舉凡從傳統較受重視(或曰:侵害人權較重)之電信通信紀錄、網路IP登入歷程、申租人基本資料、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開戶人基本資料、到政府機關所建置登錄財稅資料、健保就醫紀錄、車籍資料、出入境資料、戶籍資料,再到近年來亦受到討論之監視器畫面問題,再到一般人可能不會那麼注意的水費、電費或第四臺申租資料,大樓住戶名冊,路邊停車資料,廣告刊登資料,租車資料等等,去嘗試從既有項目(如電信通信紀錄)的保護及密度中,去探討比較未有項目的保護及密度,從而嘗試去建立一類型化的保護密度與結論。本文並透過憲法法治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人權保障的原則以及發現真實、追訴犯罪,乃

至於後續建立公平審判制度的精神,討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刑案調閱資料與隱私權之保障。同時參考美、日、德三國偵辦刑案調閱上述資料與我國作法之異同,並在作者能力範圍之內去了解相關規定背後之緣由(如為保護人權或為偵查效率)。其次,本文亦將淺介韓國及新加坡等較類似我國處於法治文化紮根尚淺,國民守法意識及權利觀念或許跟我國較接近之國家,其偵辦刑案調閱相關資料之作法,或可供我國有另一面向之參考。最後,提出本文所觀察到之問題,並提出立法及制度上可改變之建議,以期能同時兼顧支持國家追訴犯罪的基本任務,與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達成一妥適之調和。

基地台設置的風險溝通與公民參與之困境

為了解決ncc基地台檢舉的問題,作者王瑞琦 這樣論述:

我國行動通訊自1998開始自由競爭以來就擁有極高的用戶普及與成長率,而隨之基地台執照總數至2009年年底也已達4萬3千多張,然因基地台必須普設於人口密集之區域,使鄰近民眾擔憂電磁波之危害而產生「鄰避情結」,10年投訴至公部門之陳情抱怨函從不間斷。而隨者3G、3.5G及未來4G行動通訊的普及擴張,此一沉痾勢必更加嚴重。本研究主要係回顧此一現象的歷史脈絡及在地化特殊性,並探討多年來政府在基地台的風險溝通失靈的困境癥結,以及晚近有志之士對於環境民主所主張之公民參與方式運用於基地台架設之可行性。本研究發現:各個基地台風險行動者對於風險感知態度及環境安全值大小存有重大落差,學者專家間也呈現莫衷一是的現

象。而政府在風險溝通上一味強調安全標準數據、以依法行政原則的僵化回應,致使風險承受者的權益被隱沒忽視,顯見「技術專家途徑」式的風險溝通嚴重失靈,民眾對政府普遍不信任。而基地台的架設程序上地方政府被剝奪參與權、鄰近民眾完全無置喙餘地,此行動慣性於開放大量建設初期就已形成,雖各方呼籲應納入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然憲法與電信上位政策的因循舊例、NCC身兼發展電信之角色困境及缺乏小型公民參與前例可循等因素,皆不利於推行基地台架設程序之公民參與。本研究建議:1.政府應成立專責部門做風險溝通,以改變「技術專家途徑」式的風險溝通。2.督促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公開基地台的設置地點、賦予業者擔負風險溝通的主

要責任、督促對社區或鄰近居民之有效回饋、對業者徵收特定基金作風險管理等。3.政府的風險管理角色應分工清楚:由環保署受理環境電磁波之量測、由國民健康局加強健康風險溝通,以避免核發執照之NCC球員兼裁判之嫌。4.應仿效國外天線壁掛與美化方式,跨部會協商以克服多年法規障礙。最後,本文建議應把握NCC委員合議制之契機,針對個案進行公民參與實驗,其結論或多元意見報告可作為委員會決定基地台架設許可之准駁參考,以逐步趨近環境之審議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