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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張文貞所指導 李崇安的 因應影音串流平台時代: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之革新 (2020),提出mod第四台差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本國文化、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制度、影音串流平台、推薦系統、管制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含碩專班) 蔡鎛宇所指導 張遠博的 詼諧仿作於數位化跨平台時代之保護界線 (2017),提出因為有 詼諧仿作、強制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數位匯流、合理使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mod第四台差別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od第四台差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因應影音串流平台時代: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之革新

為了解決mod第四台差別的問題,作者李崇安 這樣論述:

電視媒體具有高度的影響力,因此國家經常課予電視媒體推廣本國文化的義務,具體做法為要求電視公司製播一定比例的本國節目。近年來,由於影音串流平台的普及度、影響力已與電視媒體並駕齊驅,是否、如何在影音串流平台上實踐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制度遂引起相關業者以及主管機關的討論。影音串流平台為新興的影視服務型態,並擁有與傳統電視媒體不同的運作模式,如何在鼓勵創新與政策目的間取得平衡是一重要的議題。基此,本文選擇從比較研究的角度切入。具體的研究方法上,本文先爬梳並歸納美國、加拿大、歐盟以及韓國等四國對於影音串流平台的管制態度,分別為「閱聽人觀點」與「技術觀點」。前者,認為影音串流平台在觀看體驗上與電視並無二致,

故採取拉齊管制的思維。後者則側重於影音串流平台在服務型態、運作模式(推薦系統, Recommendation System)上與傳統電視的差別,而以低度管制因應。進一步,在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制度的實踐上,採取閱聽人觀點的歐盟確實較為積極,要求影音串流平台的目錄(catalogue)中必須要有30%的歐洲內容。而傳統上相當重視本國文化保護的加拿大則採技術觀點,僅要求業者投資本地的創作。透過上開研究,本文認為歐盟以介入影音串流平台的推薦系統作為推廣歐洲內容的手段,精確因應了媒體科技的改變,可供借鏡。而加拿大則展現在管制手段的靈活運用,在政策選擇上亦值得參考。除此之外,本文並嘗試研究影音串流平台所使用

的推薦系統的原理。結合前開研究成果,本文發現介入推薦系統是一個可行、有效的路徑,確實能提高本國自製節目在平台上的曝光度,但過高的要求可能會減損推薦系統的精確度,造成閱聽人體驗不佳。因此本文認為,在要求影音串流平台透過修改推薦系統推廣本國文化時,應考量比例對閱聽人體驗的衝擊,即是否會過度扭曲推薦結果。於制定比例時,可先採相對低的比例,後再參酌本國自製節目點擊率等資訊決定是否漸進式的提高。

詼諧仿作於數位化跨平台時代之保護界線

為了解決mod第四台差別的問題,作者張遠博 這樣論述:

由於網路技術與數據服務提供業者的增加,許多著作資料已不像從 前取得困難,尤以數據影音平台業者的出現,產生許多元的詼諧仿 作作品。我國關於數位匯流相關法案以及過去探討廣電三法對於硬 體上與內容上的轉變,OTT 業者的利益與著作權人之間的協調,不 能僅靠政府單方面將 OTT 立法,甚至需要實務市場交易監督資金流 向。 藉由探討影音網站上常出現的詼諧仿作之作品,得出合理使用在網 路時代,仍是可以用著作權第 52 條、第 65 條合理使用相關規定處 理。以及將數位內容交由集體管理團體,建立資料庫與平台上授權 等方式,參考各國影音數位市場,並對於合意授權、孤兒著作等議 題,相關授權機制,是否有值得借鏡

之處,亦為討論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