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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傳播學院博士班 劉昌德所指導 陳鴻嘉的 跨國運動的文化中介:NBA在台灣的擴展歷程 (2017),提出mod全享包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NBA、文化中介者、文化帝國主義、全球在地化、球評、運動媒體複合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曾雅琴的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2016),提出因為有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間接侵權、科技中立、通知/取下、三振條款、直接利益、審查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mod全享包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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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運動的文化中介:NBA在台灣的擴展歷程

為了解決mod全享包ptt的問題,作者陳鴻嘉 這樣論述:

本研究從全球化的視角下檢視NBA透過媒體在台灣社會擴展的過程。經由文獻爬梳、文本分析以及訪談19位球評後發現,理論上應當共生互利的運動與媒體,在NBA透過本地媒體擴展台灣市場的例子中,未必全然如此。在各式媒體中產製NBA文本的文化中介者之角色可能更為重要。首先,NBA開始積極拓展海外市場前,台灣社會已經藉由文化中介者在平面媒體上的引介,開始有系統地認識NBA。且這樣的引介是文化中介者有意識地雜揉本地文化元素情況下進行,此舉讓本地閱聽眾有機會從在地視角迅速地認識NBA。其次,隨著電視日益普及,本地電視台轉播NBA球賽的場次數量與頻率也隨之增加,文化中介者的轉播風格也從通俗育樂到專業,比較貼近美

式運動轉播的文本特色。不過此時在平面媒體上產製NBA文本的文化中介者依然嘗試從本地的觀點來看NBA。最後,歷經了一段時間的引介,在NBA漸次成為台灣青少年次文化之一的同時,網路平台的興起,讓每一個對NBA有興趣的迷,皆可以是透過個人化網路媒體生產與散布NBA文本的文化中介者。也因此,本地的NBA文本呈現如今多元紛呈的樣貌。歸結來看,NBA與台灣社會相遇的過程中,文化中介者大體傾向在媒體上構築一個具有在地特色的文本環境,NBA也才因而有機會成為本地青少年的重要次文化之一。是以,相較於鉅觀/結構的文化帝國主義觀點,以及微觀/行動的全球在地化概念,本研究認為運動/媒體/文化面向的全球化論述應再考慮從

「文化中介者」出發的中層分析視角。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為了解決mod全享包ptt的問題,作者曾雅琴 這樣論述:

網路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促進了資訊流通的便捷並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繁榮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然而,由於網路產業前開便捷及快速之特色,致使網路著作權侵害頻繁發生,而必須對網路產業有所管制,惟為避免對ISP過度實施管制政策而不利於產業經濟之發展,著作權法爰制定ISP之避風港條款以茲免責。然而相關規範上是否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使ISP負擔過於沉重的責任及義務,迫使ISP須依附著作權人致違反網路中立性,並因此侵害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由及言論自由,進而損及著作權法欲調和衡平公私益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之虞,均有值得探究及檢討的空間。本文先從比較法分析觀

點出發,介紹國內外立法例規範與各種型態ISP及說明ISP所涉間接侵權責任之內涵,並藉由國內外之經典實證案例分析探究爭議。接著以法律經濟分析角度切入,發現網路產業相較著作權產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及保護必要,故須深入探討避風港條款能否充分地提供網路產業及ISP足夠的保護暨其所引發之爭議。其中,在通知/取下程序,應由何者判定使用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較為妥適,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資訊隱私權又應如何保護,上開爭議均應逐一討論。其次,三振條款具有阻絕使用者接近使用網路的強烈效果,是否因此過度侵害甚至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違憲之疑慮,容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之必要。另外,ISP對侵權行為是否

知情及從中獲有直接利益該如何判斷,審查範圍及收費機制又應如何建立適當可行之標準,而使ISP得以適用避風港條款免責,攸關ISP之經營運作甚鉅,有待進一步釐清。最後,本文就上述立法例及實務、學理等相關爭議及意見,經比較分析綜合歸納後,嘗試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及替代方案,以供未來產官學界作為修正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