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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公共事務研究所 洪美仁所指導 堀井 雅子的 「女性活躍促進法」的制定過程與影響之研究 (2021),提出mandatory中文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女性人力進用、女性活躍促進法、公部門、晉升意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徐婉寧所指導 朱竑宇的 日本法上勞動條件決定的模式—兼論對我國的啟示 (2021),提出因為有 勞動條件、勞動條件決定、規範彈性化(法規鬆綁)、例外規範、勞資會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mandatory中文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mandatory是“强制”的意思,它和“指挥”又有什么关系? - 知乎专栏則補充:mandatory 是“强制”的意思,它和“指挥”又有什么关系? ... 要去做它,因为它是一种规矩或者一种法律,这种情景在中文里我们会说成命令的或者强制性的。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andatory中文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女性活躍促進法」的制定過程與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mandatory中文意思的問題,作者堀井 雅子 這樣論述:

在2013年4月,首相安倍晉三在《成長戰略演講》中提及,“為了實現可持續的國家發展,充分發揮女性勞動能力是當務之急”。在2015年9月《女性活躍促進法》作為一項重要的內閣提案予以公佈。由此以來,許多組織正在努力促進婦女的積極參與。在這樣的社會趨勢下,公部門的主要角色是證明法規的正當性並強力促進民間企業的女性人力進用與社會全體的意識改革。另外,從代表性官僚理論的角度來看,加強政府反映社會群體的組成能夠創造與執行多樣化的公共任務。然而,從歷史來看,以男性為主設計的日本式經營管理,以及社會意識仍然牢固,日本實現性別平等的道路難以發展,公部門也非例外,以近年來的政府的統計資料而言,仍然存在性別差距需

要進一步的分析、評估與改善。有鑑於此,本研究聚焦在女性活躍促進法的制定過程與影響的分析,試圖對於公部門推動女性就業的重大政策進行分析與評估,除了運用政府的相關政策宣言和首相的演講內容等來觀察女性活躍促進法的制定過程之外,本研究特別以東京特別區的女性公務員為主,使用問卷調查法與深度訪談法來分析女性活躍促進法對女性公務員晉升意願所帶來的變化,並提出影響公部門促進女性人力進用的主要因素,提供未來落實性別平等的政策建議。研究結果發現,女性活躍促進法頒布之後,在東京特別區的職場的性別意識有些改善,然而在家庭的理解與協助仍然不夠。另外發現,東京特別區的很多女性公務員,基於長期工作的角度選擇公部門的工作,重

視工作和家庭上的平衡,特別是有小孩子的非管理職位的女性公務員缺乏意願擔任工作量多並有重責任的管理職位,首都東京特別區女性公務員在這一點上並無明顯的改善。另一方面,有些女性公務員們隨著孩子長大,家庭壓力降低,基於內部性的動機(自我實現等),社會貢獻的意識較高,有較強的意願擔任主管職。為了進一步的改善,本研究提供以下兩點建議。第一是,為了改善管理職位的現狀,把與非管理職位的加班時間的差距作為應公開的指標之一。其次建議,調整強制性的晉升系統,設計並積極利用依照每個人的狀況來彈性確定晉升時機的制度的設計,本研究分析女性活躍促進法的影響,提供實質的政策建議,有助於日本女性人力政策的未來發展。

日本法上勞動條件決定的模式—兼論對我國的啟示

為了解決mandatory中文意思的問題,作者朱竑宇 這樣論述:

勞工與雇主約定勞動條件時,由於實際上難以期待雙方處於平等的立場進行交涉,因此會由國家制定法規訂定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其後再透過工會以集體的力量和雇主協商並簽訂團體協約來約定較佳的勞動條件。再者,基於使企業有效率的經營以及僱用型態的多樣化,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亦扮演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勞動規範的彈性化、去管制化則為近來重要的課題,越來越多例外規範的出現是如何適用於勞工,是否會影響原先的勞動條件決定模式?以及在滿足雇主需求的同時,有無相應給與勞工應有的保障?凡此皆為不可忽視的議題。有鑒於日本對於相關制度的議論已經累積了一定的成果,我國則相對較少有針對前述課題的討論,從而本文先對日本法進行分析,其

後再回頭檢討我國並加以比較,最後並提出建議供未來立法或修法的參考。本文的結論是,我國應針對適用例外要件時工會的資格做修正,並檢討現行的勞資會議制度以及僅依勞工的個別同意作為適用例外規範要件的規定,以提供勞工於勞動條件決定時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