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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陳龍昇所指導 吳宣霈的 論數位著作與第一次銷售原則 (2017),提出lost ark美服官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散布權、第一次銷售原則、耗盡原則、數位著作、授權協議、無體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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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數位著作與第一次銷售原則

為了解決lost ark美服官網的問題,作者吳宣霈 這樣論述:

美國最高法院建立第一次銷售原則時,並未預見數位科技帶來之影響,然隨著時代變遷,此項已有百年歷史之原則正不斷崩解中,而原因即來自於著作型態之轉變。過去以有載體提供著作之模式已逐漸轉變為不以有載體為限,而此轉變即來自於數位科技之發展。第一次銷售原則允許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不經著作權人同意出售該物,然而消費者通常無法自由轉讓數位商品,因為著作權人將交易定性為「授權」而非「銷售」,若消費者僅為被授權人而非所有權人,即無法主張第一次銷售原則。然而著作權人試圖利用授權之方式限制第一次銷售原則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只要著作權人主張係授權消費者使用,即毫無構成第一次銷售之可能?若不因授權文字之使用即認定消費者

為被授權人,則應如何區別「授權」與「銷售」?此外,第一次銷售原則係作為散布權之限制,著作權人所享有之重製權並不受影響,然而著作內容於數位傳輸過程將產生新的重製物,如此將可能因為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而不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則是否因為於數位傳輸過程有新重製物產生,以無載體提供著作內容模式即毫無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之可能?這些爭議問題其實有一部份原因是來自於著作權法並未跟上數位科技發展的速度,導致第一次銷售原則在數位著作的適用上產生困難。第一次銷售原則若不隨著著作型態的轉變為適當修正,將來很有可能在特定著作類型毫無適用可能,然數位著作之特性與傳統著作之間確實存在差異,因此第一次銷售原則自有重新解釋之必

要。本文之目的旨在探討數位第一次銷售原則有無建立之必要,並參考國際公約、美國法,以及歐盟法之相關規定,檢視外國法與我國法之異同,以及美國法院與歐盟法院針對第一次銷售原則於數位著作之適用爭議有何相關見解,並參酌學說正反意見,探討散布權與第一次銷售原則面對數位科技有何適用上之困境,並試圖從中尋找值得我國法學習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