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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設計學研究所 杜瑞澤所指導 胡琪崚的 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之建構 (2020),提出lativ實體店面桃園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紡織企業、環保服裝、服務創新、修正式德菲法、模糊分析層級程序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劉姿汝所指導 李昱昌的 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要件、資訊告知義務、猶豫期間、無條件解除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lativ實體店面桃園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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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之建構

為了解決lativ實體店面桃園的問題,作者胡琪崚 這樣論述:

現今伴隨的服裝市場之供需呈現複雜及多樣化,由於環境變化以致服裝永續議題的興起,環保服裝成為另一項發展,相對於一般服飾而言,環保服裝為永續型態發展,在服務產業發展與管理中,必然受到嚴峻考驗。若紡織企業於服務項目中設置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有利於提供中小型企業及民間企業之產業鏈運用,創造互助營運的效果。藉由文獻調查有關環保服裝得知,大多數研究僅限於研發環保纖維與紡織企業管理研究居多,但對於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構面探討甚少,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討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之建構。 本研究目的首先是建構出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其次分析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之各層級權重,

所獲得之結果冀以提供紡織企業、服飾業者或設計師等,未來規劃環保服裝產品時之參考。研究方法採用修正式德菲法、模糊分析層級程序法,建構出「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權重調查問卷」。德菲法部份,調查學者及實務專家計12位;模糊分析層級程序法權重部份,調查學者及實務專家計15位。所得數據資料採用平均數、標準差做為瞭解專家學者之意見分佈情況;以Power Choice® v2.5.1軟體中之多準則協同決策支援分析功能,利用軟體分析出模糊與解模糊權重值指標權重與排序。 研究結果得知如下:1、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於環保產品新創性構面共3個主要指標18個題項;顧客產品服務構面共2個主指標11個

題項;服務傳遞系統構面共2個主指標11個題項;創新科技運用構面共2個主指標13個題項。2、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之模糊權重構面與指標分析結果,首重服務創新指標之創新科技運用構面,次要為環保產品新創性、再者為顧客產品服務、最後為服務傳遞系統構面。另環保產品新創性構面首重為關鍵技術、顧客產品服務構面首重為互動管道、服務傳遞系統構面首重為環保輸送、創新科技運用構面首重為創新科技。3、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之解模糊權重題項分析結果,環保產品新創性構面題項構面為提供客戶服裝售後區域性回收服務、顧客產品服務構面題項首重為進行環保服裝與科技結合之跨域協同設計、服務傳遞系統構面題項首重為環保輸送增加包裝容

積率與減少產品過度包裝服務、創新科技運用構面題項首重為建置環保服裝再生物料或回收再利用系統。 本研究最終提出環保服裝產品於服務創新細項指標及題項內涵,藉以提供紡織企業部門及服裝設計師等相關,有一實質上的參考內容與依據,如此不但可瞭解環保服裝產品的永續程序,而在服務創新中新增加永續的程序,又可確保供應商的品質,另外審查委員專家群代表性更是產品服務創新規劃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針對未來研究,建議研究者運用模糊德菲法為首要操作模糊理論,亦可以朝向結合實證研究的分析,如此將可更清楚知道消費者對於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指標內容看法,以作為再創環保服裝產品服務創新的規劃參考指標。

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之研究

為了解決lativ實體店面桃園的問題,作者李昱昌 這樣論述:

拜科技發展之賜,透過遠距通訊工具,業者與消費者得藉由郵購、電話,電視及網路等方法,不受時空之限制亦能締結契約。然而,此種新興的「非面對面」交易模式,容易衍生業者壟斷交易資訊,消費者又無法實際接觸業者磋商,使消費者陷於不平等之地位。是故,消費者保護法以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之定義」、第18條「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及第19條「消費者猶豫期間內之無條件解除權」,對「通訊交易」作規範,用以衡平消費者與業者之地位。民國一○四年新修正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通訊交易」有相當程度之修正,其中包含將「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擴充第18條「告知義務」的應告知事項、以及限縮第19條消費者的「無條件解除權

」。透過此次修法,對於從前諸多爭議已獲解決,包含「郵購買賣是否僅適用於買賣契約」、「非以有形媒介之數位商品是否亦適用無條件解除權」等。然而,此次修法仍有諸多未完善之處,例如「通訊交易」要件與定義之不妥、「告知義務」相關規範空架化之疑慮、「無條件解除權」的判斷疑義等爭議,於此次消費者保護法之修正仍未獲得解決。本文將從「通訊交易」的態樣特性作分析,並透過消費者保護法中通訊交易制度之立法目的與作用,輔以學說及相關實務之見解,針對通訊交易相關法律爭點作闡明。另外,本文特舉三件消保法修正前之實務案例作詳細論述,包含「型錄訂購麥森花瓶案」、「Google APP下載案」、「PChome拆封光碟案」,分析其

法院判決之內容,藉此重新審視修正後之消保法是否仍有缺漏之處,現行規範是否已完善、並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於此提出本文之見解,以供未來修正消保法之參考。是以,本文希望藉由學者見解、實務案例評析、比較歐盟與日本之相關法制,針對本次修法所未解決之爭議,對「通訊交易」在「定義與要件」、「告知義務」之配套措施、以及「無條件解除權」之訂定與評斷方式方面,由法制面之檢討著手,釐清各項爭議原委,探詢法規範更為整備之修法可能性與方向,以彰顯消費安全保障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