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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陳隆修、林恩瑋所指導 耿柏洋的 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2021),提出google服務條款202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管轄規則、標準必要專利、智慧財產權、實體法方法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立達所指導 張維哲的 歐盟競爭法下之忠誠折扣——從Intel v. Commission案重新啟航 (2021),提出因為有 歐盟競爭法、濫用獨占地位、忠誠折扣、基於形式的檢視法(以形式作為依據之研究途徑)、基於效果的檢視法(以效果作為依據之研究途徑、更經濟的檢視法)、Intel案、公平交易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google服務條款2022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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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SEP訴訟管轄規則之研究 —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Inter Digital公司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為視角

為了解決google服務條款2022的問題,作者耿柏洋 這樣論述:

從傳統衝突法理論上看,智慧財產權案件是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的特例。對於智慧財產權糾紛,傳統觀念強調依據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進行管轄,使得智慧財產權領域並沒有被衝突法理論所關注。多年以來,針對於國內智慧財產權糾紛,各國一直適用國內法律規範加以解決。而針對涉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各國一直遵循國際公約之規定對涉外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這就使得面對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時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無法加以妥善解決。標準必要專利與反托拉斯的結合、公權力與私權利的交叉,運用傳統衝突法理論加以解決只會引起各國強烈的司法衝突。 隨著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愈加緊密,傳統的衝突法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已

經難以滿足越來越多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隨著二十一世紀互聯網以及物流業的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逐漸擺脫傳統地域管轄觀念的束縛,突破了傳統的專屬管轄的限制。基於現有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針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管轄權之缺失,英國在無線星球訴華為案中率先確立全球管轄權開啟「潘多拉魔盒」後,堅持智慧財產權區域管轄權的部分國家(如中國大陸地區)為了維護本國之政治目的與經濟利益,逐漸擴大本國法院之管轄權,開啟「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戰爭」,造成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之混亂。 根據當前社會的主流價值的變化來調整規則的適用是實體法方法論存在的客觀和顯示基礎。實體法方法論不僅適用於標準必要專利選法規則理論,同樣也可以適

用於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領域。運用實體法方法論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衝突。通過分析標準必要專利本身之特點和屬性,平衡專利持有者及實施者雙方共同的利益,總結世界兩大法律體系共同追尋之價值,通過建立統一的實體法解決涉外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權糾紛,實現國際私法追尋之終極目標個案的「公平」、「正義」是解決當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根本之道。

歐盟競爭法下之忠誠折扣——從Intel v. Commission案重新啟航

為了解決google服務條款2022的問題,作者張維哲 這樣論述:

本文聚焦於歐盟競爭法下之忠誠折扣,試圖藉由歐盟之經驗向競爭主管機關、法院與事業(尤其是獨占事業)提供建議。忠誠折扣乃附條件折扣之一種,其目的在於誘導需求方對己身之忠誠,進而擴大或集中市場需求,最終實現市場力量之維持或強化。鑑於獨占事業之行為可能對市場產生重大影響,且忠誠折扣可能同時產生促進競爭與反競爭效果,如何精準而明快地評估忠誠折扣之違法性乃是競爭法之一大難題。在Intel案之前,歐盟競爭法有關忠誠折扣之分析方法存在割裂,即「基於形式的檢視法」與「基於效果的檢視法」。前者起源於歐盟競爭法之早期案件,形成一套穩定維持的實務見解,後者則起源於執委會於2009年發布之《關於執委會就獨占事業之濫用

排他行為適用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2條規定時之執法優先次序指南》,執委會試圖以經濟分析方法革除歐盟競爭法「過於形式化」之弊病。考量忠誠折扣並非必然有害於競爭秩序,兩害相權之下,本文認為「基於效果的檢視法」乃是相對合宜之選擇。然而,將二種檢視法加以揉合,除去「基於形式的檢視法」對反競爭效果之「視為」,此亦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折衷取徑。在Intel案中,歐盟法院正是採取此種作法,本文認為此將引領歐盟競爭法迎向正確的方向。在歐盟法院作成Intel案判決後,其評估框架在Qualcomm案與Google Android案中得到執委會之遵循,普通法院亦在Intel案更審中遵從歐盟法院之見解。至此,忠誠折扣的形式與

效果主義之爭終於在歐盟競爭法上有了止戰的端緒。本文將歐盟競爭法之啟示應用於我國公平會實際執法案例,發現公平會於歷來個案中所表示之觀點流於形式,可能導致積極錯誤,亦無益於效能競爭之維繫。為此,本文歸納歐盟競爭法當前所採之評估框架,希冀能敦促公平會改變其執法方法,建構妥善而完備的審查體系,最終完滿實現維護競爭秩序與促進消費者福祉之重責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