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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吳姈蒨的 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比較我國遺產酌給與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 (2020),提出ext. no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事實上夫妻、遺產酌給、死後扶養、特別緣故者、無人承認繼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碩士班 林詠能、林曼麗所指導 江文程的 國小兒童參觀博物館經驗之研究-以台北縣為例 (2009),提出因為有 博物館經驗、藝術教育、博物館教育、博物館學習的重點而找出了 ext. no意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ext. no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比較我國遺產酌給與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

為了解決ext. no意思的問題,作者吳姈蒨 這樣論述:

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出於伴侶過世欲再婚而遭受家人反對,或選擇不結婚而相互陪伴生活等理由,使得老伴型事實上夫妻漸增,當其中一方過世時,生存之他方並無繼承權,僅得考慮請求遺產酌給。因此,本文以我國遺產酌給制度為出發點,針對近年所有相關裁判進行統整分析,試圖探討高齡社會中事實上夫妻的遺產請求情形,並將遺產酌給制度和與其相似之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相互比較。 首先,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目的在於死後扶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須先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在親屬會議未能召開或已召開而請求人不服時,方得向法院聲請酌給。實務上,請求人主張與被繼承人為事實上夫妻關係之事件,占遺產酌給裁判之多數,惟極少取得

勝訴,究其原因乃與制度本身的問題有關,似非事實上夫妻用以請求生存保障之合適途徑。 此外,同樣處於高齡社會的日本,其特別緣故者制度與我國遺產酌給制度之效果相同,皆在於增加非繼承人取得遺產之管道,惟目的是為避免無人繼承之遺產直接收歸國庫,並優先尊重被繼承人可能具有的遺產分配意思,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不存在時,與被繼承人有特別緣故之人,得向家事法院聲請遺產分配。實務上多肯定內緣配偶該當特別緣故者,使其長年同居照顧被繼承人之貢獻可以獲得評價。 最後,由於我國遺產酌給制度著重「扶養」,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則在意「貢獻」,若欲引進貢獻要件,當作非繼承人請求遺產之評價基準,須考量其合理性。鑒於我國實

務上遺產因無人繼承而收歸國庫之情形漸增,本文建議除保留現行以死後扶養為基礎的遺產酌給制度外,另在無人承認繼承制度下,比照日本特別緣故者制度增訂以貢獻為基礎的遺產分配規定,以適度賦予事實上夫妻財產上保障。

國小兒童參觀博物館經驗之研究-以台北縣為例

為了解決ext. no意思的問題,作者江文程 這樣論述:

國小兒童參觀博物館經驗之研究-以台北縣為例中文摘要 目前台灣的兒童教育仍以學校教育為主,但以兒童發展學習層面而言,提升兒童感官的體察力,尤以實物觀察為最佳教學方式。本研究擬自國小兒童參觀博物館的經驗切入,探討目前國小兒童於博物館參觀經驗的各個面向,進而探究影響國小兒童參觀博物館經驗之相關因素。 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與問卷調查法,以九十七學年度在台北縣的公立國小高年級普通班學生為主要研究對象,經統計分析後結果如下:國小兒童透過父母與校外教學建立了博物館的參觀經驗,而「無人帶領」是導致兒童沒有博物館參觀經驗的主要原因。雖然國小兒童屬於博物館偶發性觀眾,他們仍亟欲藉此獲得新知。兒童參觀

目的以校外教學居多,以使用展場簡介導覽為主要學習方式;以部分瀏覽、部分停下腳步為主要的欣賞方式;再次參觀博物館的動機為可以看到一般生活裡看不到的東西。國小兒童認為導覽人員解說對學習最有幫助,對博物館整體滿意度持肯定的態度,並認為可以提升對藝術文化的喜好,喜歡「可以動手操作」的展覽。 此外,不同性別在參觀目的、博物館功用的認知、導覽服務上有顯著差異;而家庭社經背景則影響參觀次數、參觀類型、參觀目的、導覽服務、與參觀經驗印象。最後根據研究結果研擬建議,作為日後在國小兒童博物館的教學與活動上提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