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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 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班 時序時所指導 莊舜翔的 應用分析網路程序法預測台灣廢印表機營業量之研究 (2008),提出divert用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測、分析網路程序法、資源回收、印表機營業量、兩兩成對比較、相依性、模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 程家瑞所指導 李方中的 國際水法現行操作的原則與制度 (2003),提出因為有 國際法、水法、環境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divert用法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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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divert用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單字的用法

為了解決divert用法的問題,作者張立雲 這樣論述:

本書簡介   教你正確掌握英語相似字的差異性與使用方法  用最正確最貼切的方式分析單字的構成原理及由來深入了解單字,  讓你輕鬆又自然的記憶並活用英語單字  是一本最實用、最好學的英語工具書 作者簡介 張立雲   知名培訓機構的英語講師,此為作者將多年積累的教學經驗匯集成書,與之分享。

應用分析網路程序法預測台灣廢印表機營業量之研究

為了解決divert用法的問題,作者莊舜翔 這樣論述:

本研究利用分析網路程序法 (Analytic Network Process, ANP),透過擷取專家經驗與判斷,進行台灣地區印表機營業量之預測。期望在難以獲得大量歷史資料且涉及社會層面廣泛時,利用關係人的意見以及兩兩成對比較之一模糊方式,建構ANP預測模型。其後再進行敏感度分析以驗證本模型之穩健性後,並與環保署基管會現行統計方法進行比較,以確認本法之適用。受全球氣候及生態變遷之影響,各國無不將環保議題列為關注焦點。而台灣為執行資源回收之先驅國家,自民國60年起即進行資源回收與廢棄物清除之相關作業,並訂法律規範使其具有完整約束效力。於現今資訊化時代,印表機已成為個人及企業不可獲缺之資訊輸出品

。而近年來對印表機的需求、使用行為趨於複雜化,造成廢印表機大量增加及難以進行推估。民國90年基管會增列回收廢棄印表機,透過向責任業者徵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補貼末端執行回收處理業者之費用,而營業量及廢棄量皆為費率考量的要素因子之一。其預測準確度將會影響此政策執行的成效。進行傳統預測分析時受限於需要多筆歷史資料,且難以反應複雜因素的相依關係與其即時變化現象。因此透過ANP將能改善及克服傳統預測方法所遭遇之困境,並建立一具有彈性且良好效果之預測模型,以利環保工作之執行。

國際水法現行操作的原則與制度

為了解決divert用法的問題,作者李方中 這樣論述:

水在陸地及海洋間不斷反覆循環。地面水與地下水的流動,都受氣候、水量、地形及地質的影響,並因而形成各河川、各湖泊或各處地下水之間有不同的面貌。水文循環中的降雨,豐枯不定,過多及不足,除了皆足以成災外,更容易引發糾紛或衝突。隨著世界人口的逐年成長及各國發展經濟,水資源供應不足、水質污染、河川生態遭受威脅等問題必會日益嚴重,國際水糾紛必將日益增加,有必要未雨綢繆,預為研究。 我國關於國際水法的研究,除了程家瑞教授對中國國際水域之法律關係加以研究外,幾無著墨。而我國水利法長期與國際水法隔絕,國際水法所新發展出的原則與制度無以對國內水法產生良性的指導作用,國內水法逐漸有與國際水法脫

軌、停滯不前的現象。因此,有必要有計畫的對國際水法及我國水利法進行一系列的研究。本文是這一系列研究的開始。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整理國際水法之內涵,包括:發展史、主體、客體、行為、法源、操作原則、操作制度、爭議事件處理等,包含最新水法法規內容及實例,並探討國際環境法對國際水法之影響,以及比較國際水法與我國水利法之異同,以對於國際水法的最新發展有完整的認識,對於我國水利法有基本的瞭解,並作為後續研究之基礎。 對於同一水域,國家與國家間或分居上下游,或分處左右岸,因而產生國際水法。國際水法的主體可以是國家、國際組織、具有政府色彩的國際河川企業以及承包業務的私人企

業。客體則包括:國際河川、國際湖泊、國際運河、跨國地下水及國際水庫等。國際水法探究的行為,大致包括:船隻通行、國界劃分、捕魚、取水(灌溉、養殖、自來水)、伐木流運、水力發電、地下水抽取、排放污水及水域開發等。 國際水法發展之歷史,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包括:十八世紀以前、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上半葉國際水法條約化時期,以及二十世紀下半葉迄今國際水法國際化時期等。 國際水法之法源,計有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法律之一般原則、司法判例、學者著作、國家單方行為及國際組織決議等七種。雖然國際水法具有強烈的地域性,有「一條河川一種制度」的說法,仍可整理出普遍適用的國際水法

操作原則,包括:航行自由原則、公平分配水域原則、無害使用原則、國際合作開發水域原則及永續發展原則等五項。本文並以客體分類,介紹不同地區的國際水法操作制度。 關於國際水爭議事件之處理,除了對其種類、處理原則、處理的程序與方法,加以說明外,本文並介紹最新的司法及仲裁案例。 整體而言,199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國際水域非航行使用法公約,已將國際水法帶入一個新的階段,除了充分體現了國際水法的操作原則外,也完整的規定了爭議處理的程序與方法。 在對國際水法有了完整的認識後,進一步探討國際環境法對國際水法的影響,發現國際環境法的七項操作原則,包括:

對自然資源的主權及不破壞環境的責任、防免傷害原則、睦鄰及國際合作原則、永續發展原則、預防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相同但分級責任原則等,除了污染者付費原則外,幾乎都已納入國際水法內,以不同的面貌呈現。而污染者付費原則則部分間接的以國家責任的形式呈現。 而後,比較國際水法及我國水利法,發現二者主要的差異在於:主體與操作制度。而其基本的差異,則是國際水法是基於主權平等關係,而我國水利法則是採高權行政。 最後,環顧與中國間具有國際河川狀態的國家,包括:韓國(北韓)、俄羅斯、外蒙古、哈薩克、吉爾吉斯、塔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爾、不丹、錫金、緬甸、寮國及越

南等十五國,其中以中韓之間及中國與中南半島之間的國際河川的開發、使用、污染及爭議等問題,最值得未來從國際法及水利專業上加以留意及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