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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英語的複數詞怎麼說,還有,是怎麼用的也說明:1、名詞由單數變複數的基本方法如下:. ①在單數名詞詞尾加s。如:map → maps,boy→ boys,horse→ horses, table→ tables.

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洪紹嫻的 臺灣與德國工會活動權之比較分析_以企業內工會招募與宣傳為核心 (2020),提出Personnel 複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同盟自由、工會、企業內工會活動、工會招募、工會宣傳、入廠權、雇主容忍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張祐齊的 業必歸會下強制會員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業必歸會、強制會員制、營業同業公會、職業同業公會、國家理論、統合主義、制度性保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由業、準公法社團的重點而找出了 Personnel 複數的解答。

最後網站商務英語中常犯的5個錯誤 - 自學英文則補充:例如"Our company has the best personnel in the industry. ... 需要把這個單詞變成複數,例如,"I need informations on overseas study programs.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Personnel 複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與德國工會活動權之比較分析_以企業內工會招募與宣傳為核心

為了解決Personnel 複數的問題,作者洪紹嫻 這樣論述:

勞工藉由組織、加入工會並參與工會活動,發揮集體力量立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在勞工行使集體勞動權的過程中,無可避免將與雇主基本權相牴觸,尤其在企業內部進行的工會活動,更直接與雇主財產權所包含的設施管理權、指揮監督權等經營權發生衝突,而有利益衡量的必要。惟,集體勞動權屬於憲法保障地位,由此發展出的工會保護理論肯認雇主權利一定程度應對工會活動有所退讓與容忍,稱為雇主容忍義務,工會法第35條即為體現該法理之一例。本文以合法性為判斷標準,探討企業內工會活動於何種程度方受到工會法第35條所保障。本文回顧我國相關裁決與法院案件,歸納出企業內工會活動之定義與態樣;再聚焦於工會存續與運作之必要工會活動

即企業內工會招募與宣傳的類型;並且採取半結構式質性訪談企、產職業工會進行我國實證觀察,藉此發現工會招募宣傳實務運作與其困境。蓋我國工會尚處發展階段,針對工會活動合法性之判斷缺乏具體個案與細節標準,遑論形式多元之企業內工會招募與宣傳活動。故本文參考工會實務經驗成熟,累積豐富討論之德國法,進行比較法研究。首先探究作為企業內工會活動法律基礎之德國基本法第9條第3項意涵,並爬梳德國實務判決就企業內工會招募與宣傳之見解發展,再從手段、時間、地點與人員四個面向切入進行案例分析。最後回歸我國工會保護理論探討企業內工會招募與宣傳之法理,並參考德國見解從手段、時間、地點與人員四個面向檢視企業內工會招募與宣傳對於

法律規範、勞資協議與雇主和其他第三人法益之侵害程度,作為合法性界限的判斷,並且應用本文之研究成果,綜合分析企業內工會招募與宣傳之合法性判斷標準,以供未來實務參考。

業必歸會下強制會員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Personnel 複數的問題,作者張祐齊 這樣論述:

業必歸會制度可分為營業同業公會及職業同業公會兩種,前者是依據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組成之公司、商號或工廠所組成之同性質之營業同業公會,後者則是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依法必須組成及加入之職業同業公會,而此種從行會制度演變的制度對於人民基本權之侵害甚鉅,且目前整體之架構尚以威權時期之制度加以運行至今,實有必要深入之檢討。 本論文從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加以探討營業同業公會及職業同業公會所面臨之問題,在法本質論階段,營業同業公會與國家理論息息相關,而職業同業公會則應從制度性保障為斷,立法論上,兩者現行所適用之法制,多數為威權戒嚴時期之法律,與現行民主體制所應遵循

之原理原則顯的格格不入,實有大幅修正之必要,至於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上則因司法實務之保守見解,往往墨守成規無法對於業必歸會制度為開創性之見解。 由於司法院釋字第724號解釋在各大法官之意見書啟示下,本論文承襲相關見解加以延伸並深入研究,認為業必歸會之制度已經到了必須改革之地步,而在營業同業公會部分,本論文認為其性質為私法社團,因其不具公益性,故採業必歸會應屬違憲之舉,而應採開放競爭之方式,以市場機制取代管制,至於職業同業公會則具有高度之公益性而屬準公法社團,採取業必歸會應屬合憲之舉,然所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與行政院辦理之證照考試界限已日趨模糊,對此本論文認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認定必須滿足

自由業之特徵,而其中最為重要者即是組織職業同業公會及業必歸會制度。 綜上所述,現行業必歸會制度不論是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均產生重大之爭執及疑義,本論文對此研究其中爭點並提出相關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