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條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音樂版權條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棣才寫的 圖說香港歷史建築1946-1997 和簡啟煜的 著作權法案例解析(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INTELLECTUAL PROPERTY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也說明:在香港,作品的版權是由《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258章)規管,而只有以下九類作品可 ... 所以,如果一個人在未經准許下複製一本書或一隻音樂光碟,該人所侵犯的版權就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中華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李傑清所指導 蕭頴暄的 當代藝術之合理使用範圍-以蔡國強 《 威尼斯 〈收租院〉》為例 (2021),提出音樂版權條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蔡國強、威尼斯收租院、當代藝術、衍生著作、合理使用、轉化性使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姚信安所指導 傅于瑄的 論音樂著作之利用-以授權問題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音樂著作、自願性授權、非自願性授權、個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強制授權、孤兒著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音樂版權條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安法後又一新紅線港府三推版權修訂業界續憂創作自由受限則補充:... 港府三度重推坊間謔稱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條例》的修訂工作, ... 引起二次創作者及音樂平台憂慮會誤墮法網;相反,唱片業界則一如上次修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音樂版權條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說香港歷史建築1946-1997

為了解決音樂版權條例的問題,作者黃棣才 這樣論述:

  本書是繼《圖說香港歷史建築1841-1896》、《圖說香港歷史建築1897-1919》和《圖說香港歷史建築1920-1945》後,同系列的第四冊,展現了1946至1997年間香港的建築物,載有建築線圖360幅,是前三冊的總和。     從1946年到1997年之間的五十多年,香港社會急速發展,戰後的復甦、八十年代的輝煌時期,建築面貌亦有轉變。建築物由各具特色風格而轉為標準化模樣,反映社會發展由個人影響而轉為公司化的集體影響,尤以學校建築可見一斑。     《圖說香港歷史建築》是這座城市的一部發展紀錄,透過新舊照片、文獻和線圖,一筆一筆把城市每一個角落記認清楚,理解前因後果,也是向過去為

香港發展作出貢獻的人表達的一番敬意。

當代藝術之合理使用範圍-以蔡國強 《 威尼斯 〈收租院〉》為例

為了解決音樂版權條例的問題,作者蕭頴暄 這樣論述:

對當代藝術來說,藝術創作是一種對社會意識形態的反應,創作觀念時常結合當前社會議題與個人生活經驗,不僅表現出對創作意義的追尋,也直接呈現對傳統視覺藝術形式的捨棄。當代藝術家從創作初始到創作完成,整個過程都反映出自我思想與藝術表達,以及與作品主題相關的議題;且世界從90年代開始進入全球化,如今的藝術家不再僅是藝術家,當代的藝術家更像是有意識地檢視社會現象的社會工作者,所謂的創作手法固然多元且不再侷限於傳統藝術材料,這也讓直接使用既存物或他人著作成為一種常態的創作現象。在當代藝術之經典著作-蔡國強《威尼斯〈收租院〉》中,直接利用他人著作為創作元素或基礎,雖只是一種創作手法,但此創作手法必然會與現行

著作權法相互衝突。著作權法立法之目的為鼓勵創作,以利促進社會文化發展,故對著作人之權利有必要給予保障,但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個人之創作成果不予世人分享,顯然是忽略了任何新著作之創作成本來源皆是從他人著作中取得。在著作權法保障私人利益與公共領域的情況下,直接使用既存著作之行為,除須符合現行著作權法明文規定情況外,對於本研究所探討之蔡國強《威尼斯〈收租院〉》之例外情況,必仰賴合理使用之4項判斷標準;然我國現行合理使用之審酌狀況,因不同於美國擁有大量案例為基礎,導致審理合理使用之要件上皆有不夠完善之處。故本文嘗試透過美國相關案例進行研究與整理,針對未來我國若出現如蔡國強《威尼斯〈收租院〉》之案例時,能

透過本研究做出更加具體之適用,並能賦予藝術創作更多彈性之創作空間。

著作權法案例解析(五版)

為了解決音樂版權條例的問題,作者簡啟煜 這樣論述:

  本書除以平實簡潔文字,深入淺出介紹著作權理論,使讀者能無障礙的即時進入著作權領域外,大量佐以精心挑選之實務及學說見解,以及作者律師執業二十餘年來共七十餘則之案例精華,置入相關章節之中,以期能讓理論與實務緊密結合,並緊抓著作權社會現象之脈動。又特別規劃之「簡律師小叮嚀」專欄,能讓讀者進一步延伸思考,更有提醒勿踏入著作權法律陷阱之效。另外並於各相關篇章加入歷屆國家考試試題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內容,非常適合律師、法律界人士、處理著作權業務之專業人士、學生、參加國家考試以及一般社會大眾進修、參考使用之書籍。

論音樂著作之利用-以授權問題為中心

為了解決音樂版權條例的問題,作者傅于瑄 這樣論述:

從古至今,音樂一直陪伴並充斥著我們的生活,幾乎所有的人類活動都能輔以音樂做為陪襯。開心時音樂能助興、悲傷時音樂能療癒人心。音樂儼然成為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自工業革命開始,科技與網路的發展突飛猛進,不僅人們生活型態發生劇變,著作權法亦隨著時代演進,增加其所保護之著作以及擴張保護範圍;此外,數位化浪潮使得音樂的創作方式不再侷限於實體樂器演奏,創作人只需要自備一臺電腦或手機,即能創作出膾炙人口的歌曲;串流音樂平台更是逐步取代傳統唱片和CD之音樂欣賞方式。數位音樂時代正式來臨。 一般來說,創作人都希望自身創作能為他人所知及利用,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則係最基本能讓他人利用自身創作之

其中一種方式。然而,近代科技與網路的發展使得著作得以數位型態在網路上輕易地被傳播及散布於眾,造成相關侵權爭議增加,我國著作權法遂於這幾年陸續增加著作財產權種類、擴大著作權保護範圍,以期能更周延地保護著作權人,卻因此產生著作財產權種類過多、利用型態過於複雜,以至於未具備專業知識之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方在著作之授權溝通方面,增加授權成本之問題。 音樂著作之授權利用可概分為著作權人之自願性授權與非自願性授權二類。本文以下將分別針對此二大類授權方式各自會面臨到的授權困境為何?在現行法規下又有何種解決方法?如若沒有,本文亦將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參考;此外,本文第五章亦會嘗試將在美國現已正式施行上路之

音樂現代化法案之功能,借鏡於我國音樂著作之自願性授權與非自願性授權制度上,希冀能以此健全我國音樂著作授權市場,給予音樂著作權人與利用人更好的授權與利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