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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犯法嗎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東南寫的 任俠行 和陳瑞仁的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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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要有光 和商周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謝志鴻所指導 鄒明家的 私人取證適法性之研究---以竊聽竊錄為中心 (2015),提出電話錄音犯法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證據排除法則、證據禁止法則、私人取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教分處 法律學研究所 林鈺雄所指導 朱敏信的 論我國監聽制度設計之源起、演化及未來─以電話監聽為中心 (2002),提出因為有 通訊監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比例原則、法官保留的重點而找出了 電話錄音犯法嗎的解答。

最後網站有錄就能保平安? -錄音究竟能不能在民事案件中提出當證據?則補充:首先,刑法對於無故以錄音或錄影的方式,偷錄他人的對話,確實設有處罰規定,即「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電話錄音犯法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任俠行

為了解決電話錄音犯法嗎的問題,作者東南 這樣論述:

  年輕俠客歐陽昭平日鋤強扶弱、為民除害,深得廣陽民眾歡迎。一日,陽江河賊與其首領夏白趁夜行搶商船時,慘遭屠殺;師父彼岸也被發現陳屍在寺廟當中。然而,所有線索全指向他。為了洗脫嫌疑,歐陽昭展開調查,卻意外捲入一場巨大陰謀中。   原來商船上貨物並不單純,廣陽城中樂善好施的富賈趙荼與頗負盛名的九龍幫幫主陶鐵手聯手,暗地裡販賣毒品五石散謀取暴利;同時,歐陽昭隱隱察覺,背後有人刻意引導他找出真相。這一連串事件的起因,似乎與25年前廣陽城討伐河賊有關。   25年前廣陽民眾深受南海河賊侵擾,8名武林高手率領民兵抵抗,當中包含了夏白、趙荼、陶鐵手與彼岸。究竟當年發生什麼事?兇手又

為何陷害自己?當歐陽昭越深入事件核心,那條善與惡的界線就越模糊,他也逐漸對自己所堅持的「俠道」產生動搖……   「我最欣賞的,是作者不但優於描寫打鬥場面,更努力地透過故事為「俠」的概念作思辨,探討何謂俠道。因為有這個主題,令本作比一般「重武輕俠」的武俠小說耐看。」──知名推理小說作家 陳浩基   「對於俠者的反思,人性變質有所探討,主題不俗。」──香港武俠小說作家 喬靖夫 本書特色   ★香港第二屆天行小說賞入圍決賽,獲得評審陳浩基、喬靖夫、周子嘉一致好評!   ★武俠融合推理元素,東南初試啼聲之作,帶領讀者體驗「俠道」奧義!

電話錄音犯法嗎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志銘&狸貓:「希望大家不要忽視虐待動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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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矇眼摸貓!猜得出來嗎?ft.展榮展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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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真話 X 賴瑩真律師:https://reurl.cc/lpW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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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波登場】以下幾場會有活動限定隱藏版喔~
【台北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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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蛋奴才發表會:4/14,15:00(台中勤美誠品市民廣場前,中午12:00發放見面會號碼牌300張,於14:30開始進場,活動當天扭蛋機將移至舞台旁)

【微風台北車站-櫻花季】會有櫻花限定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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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本書《怎麼可能忘了你》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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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城邦書店:電話:+603-9057 8822 傳真:+603- 9057 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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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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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邦書店:電話:+852-2508-6231 傳真:+852-2578- 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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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澳門各大書店
【新加坡】 可至紀伊國屋連鎖書店(共四家門市)
*海外實體書店購書注意事項
*購書請先電洽或mail詢問各區書店,確認附近可購書門市及庫存狀況。

【簽書會】
* 4/20 14:00~17:00 台中 金石堂秀泰S館4樓 (台中市東區南京路66號)
* 5/04 14:00~17:00 台南 政大書城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二段120號)
* 5/18 14:00~17:00 高雄 夢時代1樓幸福廣場 (高雄市前鎮區中華五路)
* 5/25 14:00~17:00 花蓮 政大書城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547-2號)
* 6/03 19:00~21:00 吉隆坡 海外華文書市 中文館主舞台
* 6/04 19:00~21:00 檳城 中路星洲媒體禮堂
* 6/05 17:00~19:00 新山 Sutera Mall Level 4 Exhibition Hall, 五福城廣場四樓展覽廳
* 6/29 14:00~17:00 香港
* 6/30 香港
* 7/13 14:00~17:00 台北 誠品站前店藝文西廣場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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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永遠是對的》▶ https://goo.gl/kEFK1i
《被貓咪包圍的日子》▶https://goo.gl/2sw2aG
《後宮交換日記》▶ http://goo.gl/02ZJ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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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取證適法性之研究---以竊聽竊錄為中心

為了解決電話錄音犯法嗎的問題,作者鄒明家 這樣論述:

我國自88年4月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以來,本條規範實行已逾十五年,於歷史進程之發展下,本條規範之意涵逐步透過學說以及實務之見解,不斷為其增添不同之面貌,以及賦與嶄新之生命。這也是本條規範與刑法體系之其他犯罪類型有所差異之處。本條規範從性質、內涵以及與特別法規之比較下,皆有其獨特之處,每一種討論皆表彰出本條規範特殊性以及複雜性之特色。並且,本條規範於日常生活中甚常被使用和討論,因而,從實際層面言之,本條規範實有探究之必要性存在。相較於「國家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此一議題,對於「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此一問題之重要性以及發展性,於我國學說以及實務中仍未有定論。由其,從增訂刑法第3

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之後,私人違犯此一條文規範所取得之證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之一事,實務見解從民國88年而至今,開展出無與倫比之新篇章。不但受到我國學說見解之薰陶,並且,亦取法自外國法制之學說以及實務之探討,如此,每種豐富而獨特之看法於實務中似皆有一席之地。本文於探尋實務見解時,有時一則實務見解於幾年間為其他實務見解所引用,成為近年所謂之「穩定見解」。然而,過幾年後,卻有其他實務見解有逐步趨上之勢。對此,本文並不欲拘泥於所謂近年是否產生出穩定之「實務見解」,而自實證方式,盡量找尋出每種見解於各審級之發展狀況。藉此,希冀得以一窺此一議題於我國實務之實際運用模式。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定已久,增加與刪

減之條文規範亦不在少數。十多年來,社會風氣之變遷、各國法制之轉變以及學說和實務累積之成果,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有大幅度之調整,這些種種之努力與實踐,誠值肯定。然而,「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此一議題如同一孤兒,其究竟如何解決,立法者似乎並未特別重視,是否得從刑事訴訟法中推導而出,亦有爭執之空間。就此,本文特別探討,此一議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是否仍有處理之空間。

執法所思:陳瑞仁檢察官的司改札記

為了解決電話錄音犯法嗎的問題,作者陳瑞仁 這樣論述:

現今社會需要的不是放炮,是思考。 不是丟出問題,是要解決問題。 不能只看立場,而要問是非。   本書是陳瑞仁檢察官以其二十八年的實務經驗,對司法問題提出針砭之道。   他說:   如果我不是檢察官,我就不會深刻體認出被告人權與社會治安的深層衝突;   如果我沒有進高檢署查黑中心特偵組,我就不會察覺到「愛台」與「愛國」,都有可能是被告最後的避風港。   檢察官之艱難,就在於如何在人權與治安中求得一平衡點,   以及如何不受藍綠意識型態左右而忠於證據,忠於法律。   全書分兩部:   第一部〈法律與秩序〉,從檢察官的角度,探討法律與秩序之間的微妙關係。法律可以做為維護秩序的高壓手

段,也可以用來拘束執法者的偵查與審判作為;法律可用來處罰罪犯,也可用來保障人權。檢察官每天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如何在維護秩序與保障人權間取得平衡點。   第二部〈司法改革〉,指出當一個公權力運作的結果一直讓人民不滿意時,不一定是制度出了問題,有可能只是人的問題。必須等到制度裡面的人再怎麼努力,還是沒辦法把事情做好時,才是制度需要改革的時候。 作者簡介 陳瑞仁   一九五六生   南投縣竹山鎮人   雲林國小(南投縣竹山鎮)   廣興國小(南投縣鹿谷鄉)   台中國小   東峰國中(台中市)   台中一中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預官三十二期第二梯次   

海軍第三軍區軍法書記官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二十三期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學院碩士(LL.M.1992-1993)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三期與三十四期導師   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起人兼發言人   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檢察官   金門高分檢檢察官   高檢署檢察官   司法官訓練所教務組組長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至今現任)   司法官訓練所第五十一期與五十二期偵查實務講座   司法院刑事訴訟研修會委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東亞研究中心訪問學者(帶職帶薪自費進修中) 第一部 法律與秩序 第一篇 什麼時

候構成搜索 一、合理的隱私期待 二、大麻種植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三、信號發射器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四、垃圾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五、跟監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六、電話通聯與合理的隱私期待 第二篇 無票搜索 一、合法逮捕後的附帶搜索 二、附帶搜索的機械性 三、附帶搜索與保護性掃描 四、盤點搜索 五、緊急搜索 六、同意搜索的要件 七、 搜索同意權的行使 第三篇 有票搜索 一、破門與騙門(上) 二、破門與騙門(下) 三、搜索時之門外留置 四、搜索現場的封鎖 五、搜索時記者得否隨行採訪 六、搜索時得否對在場人上手銬 七、搜索票之執行 八、有票搜索的扣押 第四篇 警察盤查 一、相當理由與合理懷疑 二、警察盤查

時的身分查驗 三、搜索現場的警察盤查 四、盤查時的警犬使用 五、警察盤查時能否拔槍 六、盤查時能否對逃逸者開槍 七、開槍或不開槍 第五篇 行政搜索 一、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上) 二、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中) 三、學校可以搜索學生書包嗎?(下) 四、主管可以搜索員工之辦公室嗎? 第六篇 正當程序下的偵查作為 一、訊問技巧與不當取供 二、單一指認並非當然違背程序 三、抓耙仔與陷害教唆 四、抓耙仔與違法搜索 五、抓耙仔與選任律師權 六、人犯接見時之監視錄音 七、辯護律師的拒證特權 八、律師接見被告時得否監錄 第七篇 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 一、訊問後的逮捕 二、嫌犯有儘快被逮捕權嗎?

三、起訴前羈押並未違憲 四、預防性羈押 五、重要證人的羈押 六、監所內有無新聞自由 第八篇 證據排除法則 一、實質證據與彈劾證據 二、彈劾證據的使用 三、私人違法蒐證的證據能力 四、私人違法蒐證的刑責 第九篇 法庭攻防 一、有罪判決的門檻 二、海盜抗辯 三、幽靈抗辯 四、證人的不自證己罪特權 五、臨死陳述的證據能力 第十篇 美國月亮 一、美國刑事偵查程序簡介 二、美國刑事審判程序簡介 三、克雷格網站凶殺案 四、科學辦案又一樁 五、九一一對自由主義的衝擊 六、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一) 七、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二) 八、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三) 九、關塔那摩案判決簡介(四) 第二部 司法改

革 第一篇 昨日之怒 一、給我一根槓桿,我能移動整個地球 二、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宣言 三、改革,才有說服力 四、對改善檢察官辦案環境之五項建議 五、西線無戰士 六、單兵作戰的包青天,辦得了案嗎? 七、檢察官改革協會成立一週年新聞稿 八、法務部長應知民心,檢察總長要善用兵 九、檢察官改革協會八十九年度票選推薦檢察總長說帖 十、慎選總長,保佑台灣 十一、願棄人間事,欲從赤松子遊耳 十二、最高檢特偵組不應是雜牌軍 十三、給檢察官的一封信 第二篇 刑訴改革路線之爭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全國」二字,根據何在? 二、 法律人最後的良心 三、 反對亂改是反改革嗎? 四、 錯亂的司改,倒楣的百姓

五、 刑訴一六一與一六三修正案是亂源條款 六、 在將檢察官逐出法院組織法之同時 七、 交互詰問可能引起的司法變革 八、 檢察官的三種臉譜 九、若未更好,何必改革 v. 若未改革,如何更好 十、司改豈可造就富人獨占正義市場 十一、十年舊案可以駁回起訴? 十二、甘蔗哪有雙頭甜? 十三、警方辦案品質是司法大河水源區的污染指數 十四、警察績效評比的七大惡果 第三篇 司法不能成為無牙老虎 一、二帖司法強心針 二、被告湮滅證據有罪嗎? 三、逃犯應否喪失上訴權 四、對證人能否限制出境 五、人民有向政府說謊的權利? 六、人頭戶所犯何罪? 七、線狀共犯與輪狀共犯 八、兩岸三通外之第四通 第四篇 對最高法院之

批判 一、最高法院的羽毛筆革命 二、最高法院應勇於自為判決 三、最高法院如何製造更審案件 四、法官犯錯,檢察官負責? 五、一件荒腔走板的最高法院判決 六、檢察官們在吵些什麼? 第五篇 公平法院之追求 一、預審法官的設置 二、美國大法官任命程序簡介 三、大法官應有的中立性 四、司法官應有業務過失罪嗎? 五、美國的司法官民事豁免權 六、法官須要託管給民間團體才能奮發向上嗎? 七、法官的烙印 第六篇 法律倫理 一、法官生錯氣 二、法官講錯話 三、法官有言論自由嗎? 四、清而不明的法官 五、被關說的法官有吹哨子義務嗎? 六、史案的政治司法糾葛 七、史帝文斯所犯何罪 八、史帝文斯案大翻盤 九、美國聯

邦檢察官的挫敗 十、檢察官的悲歌 十一、檢察官辦案十大禁忌 十二、偵查不公開的好處 十三、律師也應遵守偵查不公開 十四、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一、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二、總長凸槌,大樹倒楣 三、禁一案吃到飽,為關說鋪路? 四、檢察一體的帝王條款 五、調取電話通聯不應有過高門檻 六、別給檢察官撞牆條文 推薦序 他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我來到台北市館前路的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它的大門就是一個一般的鐵門,沒有仔細注意的話,根本不會發現這個單位。當時的我正在為博士論文收集田野資料。我的博士論文其中一章討論司法改革對國民黨侍從體系的影

響。對於司改這樣重要的題目,我原本以為應該有許多現成的研究,但那時候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司改的研究,我只好一一地去訪問司法改革的參與者。來查緝黑金中心之前,已經有多位受訪的法官跟檢察官跟我強調這位受訪者有多重要,但是他對我而言,幾乎是一張白紙。   跟這位受訪者碰面後,他簡單地先帶我逛一下查緝黑金中心。接著,我簡單地說明我的研究以及要訪問的重點。這位受訪者顯然不太願意講他自己的事,他一直重複講著哪些檢察體系前輩作出了什麼樣的努力和犧牲。這時候,已經到了吃晚飯時間,他顯然沒有意思要請我吃飯,並拿出了便宜的菜餔餅請我吃。這些菜餔餅顯然無法填飽我的肚子,只好告退。我要過了很久之後才知道,那一天的菜餔餅

可能就是他的晚餐,而當晚又是他經常整夜加班、睡在辦公室的其中一個夜晚而已。這位檢察官就是陳瑞仁。   陳瑞仁走了一條跟所有檢察官不一樣的路。當別人選擇大都會地檢署為司法官訓練所結訓之後分發第一志願時,他自己選擇了到台東地檢署。當別人退出司法體制希望以政治改革為優先目的、或是改當律師在民間進行司法改革時,他留下來繼續當檢察官。當別人被拔升為主任檢察官時,他與一群年輕的檢察官成立了檢察官改革協會,對抗法務部、進行改革。當別人努力爭取當檢察長時,他婉拒了檢察長職位、從高檢署回到地檢署當一名檢察官。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陳瑞仁最值得稱頌的事蹟是偵辦國務機要費案,起訴了當時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但我

認為他帶領基層年輕檢察官所進行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與抗爭,遠比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更來得重要。體制內改革者的處境,遠比體制外的改革者處境來得艱辛許多。在體制內當一名異議份子或改革者,經常得面對許多的打壓與質疑,來自統治者或佔據檢察高階位置者的打壓,自不待言。由於這些異議份子經常揭露檢察體系內部的醜聞,更會因此遭到同事的排擠。而身為司法體制一員,他們同時也面臨民間社會團體對於司法體制的質疑與攻擊。   陳瑞仁這一本文集代表著台灣基層有改革意識的檢察官,在過去十幾年來的改革運動的歷史與反省。它不僅記錄過去改革運動的歷史軌跡,也記錄著這些運動的挫折與失敗。這些理念堅持與改革歷史讓我們看到了這群人奮戰過程、

反映了當時環境的光明與黑暗,也彰顯了他們對司法天職的承擔與盡責,以及改革運動所面臨的困境。他們曾為台灣的檢察改革作出了不少貢獻,也完成了一定程度的成果,同時他們也在困頓中迷惘,在失敗時落淚。這些文章沒有高調的理論,卻是有辦案第一線檢察官的掙扎與堅持。   在所有的掌聲、讚揚與謾罵、攻擊都過了之後,陳瑞仁實踐他的諾言,作為第一個自高檢署自願「降調」到地檢署的檢察官。二○一二年三月八日,我因為國科會研究計畫與學生到新竹地檢署訪問陳鋕銘檢察官。新竹地檢署對於台灣的檢察改革有其歷史地位,高新武檢察官對於檢察改革所開的第一槍,就在新竹地檢署;檢改會當年成立時,也在新竹。陳鋕銘帶我們去跟他口中的陳老師打

招呼,那時已經晚上七點多了,陳瑞仁還在加班尚未吃晚餐。等到我們訪問結束,九點多要離開時,我們去跟他告別,他已經回家用完餐再回到辦公室了。離開時,幾乎所有新竹地檢署的辦公室都是暗的。對於陳瑞仁,這個夜晚才剛要開始。 王金壽 本文作者為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學研究所教授/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合聘教授 推薦序 福爾摩斯的搜索與問案──兼序陳瑞仁檢察官的新書《執法所思》   年輕的時候,我們同樣理著平頭、穿著制服,看起來何等相似;四十年後回頭望去,我們的人生際遇又何其不同,如今已變得不同行也不同命。高中時期,我和一群同年紀的少年在台中一中就讀,那是個封閉苦悶的年代,我們又都是那個以

理工或醫科為主流的男校當中的「非主流」;也許因為這種被忽視或歧視的邊緣地位,反倒造就了我們相濡以沫的親密友誼。不久之後我們面臨大考,考試結果難免有的人幸運,有的人不幸,我們就跟著考試結果和填寫志願而勞燕分飛,從此人生際遇就分歧了。大學讀書時有人讀商、有人讀法、有人選擇從史或從文,日後的出路卻各自不同;有人當了老師,有人當了警察,有人去辦雜誌,有人去種蘭花,有人入閣,有人入獄,有人成了總經理,有人就當了檢察官……   我的高中同學當中,就有一位終身辦案不懈,堅持自守,成了舉國知名的檢察官,也是我們同學當中最令人佩服、令人感到驕傲的人物,他就是那位偵辦國務機要費弊案的高等檢察署查黑中心的檢察官陳

瑞仁,也就是他豎立了台灣的司法里程碑,破天荒當著國家元首的面說出以下的句子:「總統先生,您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和貪污罪,您要不要在詢問時請辯護律師在場?」   辦案及於國家元首,並將卸任後的總統起訴,這可能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體現;但這不一定是最受歡迎的案子,因為政治上的狂熱支持者有時反倒不相信司法上的獨立努力,他們總是更相信他們想相信的,不管你的最終判斷為何,你都將得罪某一部分的國人,而「陰謀論者」自然也會把你歸類到另種詭異的情節當中。   所幸路遙知馬力,用更長的「時間度量衡」來看,我們終究會看到比較對的那個人;我的同學陳瑞仁也很爭氣,他沒有太多弱點或把柄可供他人抹黑或攻擊。二

○一二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蘇嘉全被爆料建有豪華農舍,他打牽連戰術說:「陳瑞仁也有豪華農舍。」並且大聲喊冤說:「檢察官可以,為什麼公務員不可以?」大批記者循線趕到新竹橫山鄉的現場,發現陳瑞仁的農舍真的是僅有十三坪、用來放置農具的簡陋鐵皮屋,而且還依法做了登記,人格高下,一下子把蘇嘉全給比下去了。   屢次承辦世紀大案的檢察官陳瑞仁,並未因此跳在媒體聚光燈前,大談他的英雄式辦案經過;相反的,大部分時候他都低調而沉默,除了在法律書狀與法學論述中表達看法,他不曾露臉於八卦式的談話節目之中,也不曾出現在激情的政治運動的現場。所以,當陳瑞仁把書稿推到我面前說,就由你來為我寫篇序吧,我還真的大

感意外。   即使這是一本讓我讀得津津有味的有趣之書,但一開始我還不肯就範,掙扎抗辯說:「為什麼是我?我又不懂你們檢察官的專業。」陳瑞仁露出我們年輕時熟悉的頑皮笑容:「因為當今報考司法官的學生,有一半是讀你編輯的推理小說而來的。」這句話一方面是恭維之詞,一方面也可能是突破心防、技巧取供的「口頭耍詐」。但嚮往推理小說中神探打擊犯罪的正義得勝,因而願意投身司法調查工作的志業,聽起來似乎也是可信的邏輯。   這是一本看得出他平日用功的書,前半部討論的是辦案人員的技藝與分際,後半部討論的是台灣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部分極可能是國人關注的題目,其中還包括了「立法院長司法關說風波案」的評議,讀來也很發人

深省。但我更感興味的則是前半部,那是關於辦案者如何搜索、盤查與問案的各種討論,兼顧理論與實務,又要在有效破案與保障人權當中取得平衡,那都是非常有趣的知識,喜歡推理小說的讀者一定會找到對照的樂趣。   書中討論從「什麼時候構成搜索」開始講起,辦案人員為了了解案情、取得證據,有時候必須做「積極的」取得事實或物證的行動,當這些行動或作為侵犯到人民「合理的隱私期待」時,那就構成了「搜索」,這搜索行為就受到各種法律的約束與規範。你把私人物品放在辦公桌的抽屜中,放在居家的臥室裡,或者放在個人的皮包裡,這都說明了你對這些東西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除非滿足一定條件(例如法官發的搜索票),否則不能強行侵犯;但

如果你把物品放在招呼客人的茶几之上,把衣物晾在肉眼可見的陽台之上,或者佩帶在衣服外面,就不能主張這是「合理的隱私期待」(因為這種隱私期待在客觀上是不合理的)。   辦案人員從事搜索時,又有某些法律允許的無票搜索之例外情形,包括了附帶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即使是有票搜索,警察要如何進入搜索場所(如果嫌犯拒不應門)、如何處理屋外嫌犯或屋內其他在場之人、如何扣押證物等。作者從實務上出發,討論各種可能情形,並舉出實例(不少是曾經轟動一時的司法案件),做成生動有趣的列舉與排比,讓讀者很快掌握其中執法與人權之間的微妙平衡。我不能再舉更多例子了,這樣也會破壞讀者閱讀本文的樂趣;這本書對司法人員當然是增

進理論與實務知識的機會,但對一般讀者而言,不僅得到「防身」的法律知識,還將使你以後讀推理小說或觀賞警匪電影、電視片,都有全新的視野與眼光。   對我這位推理迷來說,我馬上想到在《福爾摩斯辦案記》(Adventures of Sherlock Holmes, 1892)裡的〈紅髮俱樂部〉(The Red-Headed League)一案,福爾摩斯和華生醫師搭乘地鐵來到愛德思門站(Aldersgate),福爾摩斯去敲店舖的門佯裝問路,騙出了一位年輕人開門;隨後華生醫師說:「很明顯的……我確信你的問路目的只是想要看看他。」福爾摩斯出人意表地說:「不是看他。」   「那你看什麼?」   「看他長褲

的膝蓋部位。」   現在我知道了,福爾摩斯為了確定心中假設來到嫌犯所在之地,用「騙門」的方式誘使嫌犯打開門;當嫌犯「主動」打開大門之時,他的全身衣著都將暴露在世人眼前(包括他長褲的膝蓋部位),他已無「合理的隱私期待」,未來在法庭上,他或他的律師將無法主張辦案者進行「非法搜索」,不能做為犯罪的證據。當然,私家偵探福爾摩斯並不俱備公務員身分,而「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應」,不過這是另一個問題,你可以在本書的第一四五頁,讀到相關的討論。 詹宏志 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第七篇   關說風波案的是與非 細看關說風波案的修法過程,真令人憂心台灣是一個「只有立場,沒有

是非」的社會。人們只能在「反馬挺王或挺馬反王」、「反黃挺曾或挺黃反曾」間做立場選擇,民眾所聽到的只是「水門事件」、「現代東廠」、「一票(案)吃到飽」等口號式的評論,沒人在乎真正的是非對錯。 為了立場,一向標榜人權的律師團體可以無視「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前就鐵口直斷特偵組是違法監聽;為了立場,立法院可以無視「利益衝突」法則,讓身涉爭議的立委本人公然在立法院質詢對造並提案修法;而部分學者也在「反馬挺王」的微妙情結下,刻意淡化關說之惡。我們原來冀望具有司法機關性質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能在社會激情中保持冷靜,查明真相,但結果二件決議書出爐,只有聳動標題,沒有實際真相。在此氛圍下,檢察總長個人的個案

疏失被渲染成全體檢察官的長期錯誤,然後檢察官就莫名其妙的被集體繳械了。 ◎教訓總長與教育檢察官 要達到司法改革效果,改一百個法條,不如淘汰一個司法官,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就是鍛造司法官人格最重要的基本教材。可惜的是,最近出爐的兩份檢評會決議書,只專注於教訓一個檢察總長,而放過教育全國一千兩百個檢察官的機會,實令人不解。 簡單來講,此兩份決議書應該清楚地告訴全體檢察官兩件事,一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發現高階檢察長官有關說案件之嫌時,應如何處理;一是檢察官在面對檢察長官「轉達」立法委員的關說時,應如何處理。但我們看到決議書後,對於為何重罰「辦關說」的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建

議撤職),是半知半解。對於為何輕放「關說」的檢察長官(不送監察院,建議警告),則是完全不解。

論我國監聽制度設計之源起、演化及未來─以電話監聽為中心

為了解決電話錄音犯法嗎的問題,作者朱敏信 這樣論述:

1.本文以兩個問題:「為什麼會這樣?」以及「可能會怎樣?」貫穿全文。 2.藉由提出「為什麼會這樣?」這個問題,本文得出了以下的成果。 我們的頭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什麼就正好在民國七十九年間展開它漫長的立法過程呢?而在對於當時社會環境及歷史進行檢視之後,我們認為,並不是偵辦刑案的需要,催生了這部法律,事實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真正的助產士,是台灣政治史上一個重要的事件:國民黨在民國七十九年的「二月政爭」。 接下來的問題是:是什麼原因形塑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最初的面貌呢?有趣的是,在監聽行之有年,人民早已深

受其苦的台灣,答案卻有點出乎意料:是外國立法例的參考及翻譯形塑了整部立法草案的最初面貌,至於我國長久以來,或明或暗的實際運作及需要,對於立法草案最初面貌的形成,卻幾乎沒有任何的影響。 另一個令人感到奇怪的問題是,同樣是針對監聽的立法草案,司法院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有關監聽的部分,研議了近四年才宣告完成。然而,法務部的「通訊監察法」草案,卻僅僅花了年餘的時間,就研擬完成,這是為什麼呢?我們解釋是:由曾在「二月政爭」期間飽受監聽之苦的郝柏村先生擔任閣揆,對於監聽立法的推動,當然是益形積極。此外,另一個必須加速立法的壓力,則來自於當時民眾希望郝柏村院長的「治安內閣」,

能夠儘速改善當時台灣日趨惡化的治安狀況,以及利用監聽等新型偵查犯罪手段,來處理日趨多樣化犯罪類型的期待。 接下來,我們用了很長的篇幅,來解決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會是現在這個樣子?而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按照時間順序,逐次地回顧了立法院各次審查會中的重要議題,例如究竟有多少政府單位具有監聽能力、警調雙方爭奪監聽作業權的爭議、「緊急執行」的翻案等等,希望藉此瞭解,立法過程中各種曾發生過影響,並形塑這部法律最終面貌的實際因素。此外,我們也回顧了當時實際發揮規範監聽工作功能的「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看看現實環境是如何決定它的面貌,它是如何影響執

法人員以及被監聽者的行為,而這些人又是如何應付這部要點所帶來的影響,甚至如何反過來改變這部要點,而他們之間的交互影響,又是如何影響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最終面貌。 而為了解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何能在民國八十八年間順利立法通過,我們談到了民眾希望以刑罰遏止私人竊聽的需要,以及由於電信市場開放,使得執法者急需民營業者配合監聽作業的困境,而這兩者的結合,成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通過的臨門一腳。 在面對著由「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塑造出來的制度環境時,所有受到影響的人們,都會逐漸地去適應這個制度,而電信市場的開

放、電信新科技的發展以及人們刻意的迴避,更是讓監聽法制與犯罪者之間的鬥爭,成了不折不扣的愛麗絲世界! 接下來,我們提出了這個問題:為什麼重重的法定要件無法有效約束警調人員?我們的看法是,首先,由於監聽的決策過程,在本質上是一個資訊傳遞的過程,而由於資訊傳遞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有所減損,因此,傳遞到檢察官手中的資訊,絕對會比警調手中的資訊要少,也因此,檢方無可避免地會處於資訊的劣勢,因此也無法藉由法定要件來有效約束警調的行為。其次,由於資訊的不對稱,加上欠缺其他的資訊管道,使得檢察官無從驗證警調提供信息的真偽,只能任憑環境的具體因素迫使其傾向核發通訊監察書,也因此,使得

法定要件約束警調行為的功能近乎完全喪失。 此外,我們也回答了這個問題:為什麼檢察官傾向核發通訊監察書?這首先是因為,法定要件過於模糊,因而喪失了約束檢察官決策的功能。其次,由於刻意設計的中立環境,雖然排除了部分可能影響檢察官決策的因素,但也同時讓具體環境中的其他因素,開始趁隙而入並影響決策,而這皆使得檢察官的決策系統性地傾向核發通訊監察書。 最後,為了解釋為什麼因監聽而破案的比例會如此的低,我們更提出了監聽的決策是長期的預測,本質上就極易出錯這個看法。 3.透過另一個問題:「可能會怎樣?」我們推論出各種修法選擇所可能引

發的效應。 我們首先談到了所謂的「令狀原則」,也就是將法官納入決策程序的修法建議。我們認為,由於資訊不對稱等問題仍然存在,因此,將法官納入決策程序,並不會帶來太大的改變。至於原本對於法官中立的期待,也因為具體環境中的種種現實因素,使得法官會如同檢察官一般傾向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此外,中立的制度設計,切斷了決策結果與法官的關係,也因此削弱了法官追求正確決策的誘因。其次,在我國法官普遍不受人民信任的狀態下,將法官納入本已備受質疑的監聽決策程序,將使得原本就已相當脆弱的法官威信,受到更進一步地遭到斲傷。再者,將法官納入決策程序,代表著參與決策人數的增加,而這將導致所有的參與

人都會降低投入的心力,以及事後追究責任的困難。最後,將法官納入決策過程的令一個可能效應是,由於決策障礙的提高,將可能導致監聽聲請件數隨之減少。 另一個常見的修法建議是所謂的「國會監督」,不過,由於資訊不對稱的存在,國會監督的功能將十分有限。不過,一旦我們將國會監督機制引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當中,真正的正面效應,或許並不是所謂的監督審查功能,而是使得媒體、國會及大眾,對於監聽制度,能夠形成制度性的持續關注。 要求監聽聲請者必須在執行監聽後,將所有監聽內容寫成譯文,這同樣也是一個可能的修法選擇。一旦採取了這個修法選擇,不但可以藉由痛苦的譯寫工作

,使得潛在的聲請者能在聲請前,更審慎地評估監聽的利弊得失;更可以使得警調等監聽聲請者有足夠的動力,時時去關心先前的預測與實際監聽結果的差距,一旦從監聽所得的內容發現已無監聽的必要時,警調也才有動力去自行停止監聽,以避免往後多餘的譯寫工作,而這也同時避免了往後無謂的隱私權侵害。此外,藉由這個修法選擇,提高了監聽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也因此可以讓監聽決策者能夠篩選出那些可以從監聽獲得龐大利益的聲請者。 不過,這個修法選擇也可能會帶來許多副作用,例如,許多通不過這道篩選機制的監聽,將會進入我們更難控制的其他管道。此外,由於譯寫所有監聽內容的工作相當費時費力,在第一線執法人員時

間有限的狀況下,就可能會形成譯寫工作的分工。而為了要減少譯寫工作的份量,警調甚至還可能會直接洗去或隱藏部分錄音內容。 將監聽機房統一遷移至地檢署,是另一個曾出現的修法建議,不過,本文認為,如果將監聽設備移至地檢署,只會讓懷疑的眼睛,由警調轉移至檢方的身上,這會使得檢方的威信受到大幅的影響。而另一個可能的效應是,原本存在於警調之間的互相監督機制,將會受到徹底的破壞。 至於製作詳實監聽記錄的修法建議,則也因為資訊不對稱的關係,使得其功能大打折扣。 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應修法,使電信業者或公正第三人於司法警察機關執

行監聽時在場。不過一旦將這個建議放在現實的環境中檢視,這個建議不切實際的缺點也就暴露無遺。 最後,我們認為,電信公司可以充當政府機關之外,另一個獨立的外部資訊來源。而其所提供的通聯記錄,將會有助於驗證以往我們無從辨認真偽的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