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預告期間特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離職預告期間特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正曄寫的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和黃柏欽的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新學林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離職預告期間特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猷龍所指導 俞清山的 勞工工作權保障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工作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離職預告期間特休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離職預告期間特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離職預告期間特休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離職預告期間特休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

為了解決離職預告期間特休的問題,作者黃柏欽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基本工資、平均工資、一日工資(按月計酬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平日延長工時之工資(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工作之工資(休息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工作之工資(國定假日加班費)、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選舉投票日加班費)、特別休假工作之工資(特別休假加班費)、例假工作之工資(例假加班費)、補休未休畢工資、特別休假未休畢工資、產假期間工資、原領工資補償、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獎金或紅利、年終獎金及節金、婚假工資、喪假工資、普通傷病假工資、公傷病假工資、事假工資」等25種「工資類型」,一一逐步以「案例」、「案例解析」、「法學小辭典」架構,來使讀

者易懂、易學、易用。

勞工工作權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離職預告期間特休的問題,作者俞清山 這樣論述:

在國民勞動生活中,最讓勞動者擔心與無奈的是,工作無保障,想工作又找不到工作之窘境。本論文主要試圖從現行社會勞方就業的角度來看勞工工作權之保障,探討目前台灣對勞方工作權保障的相關法令與其落實狀況,及其背後所蘊含的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台灣自從邁入21世紀後,全球經濟不景氣,復加上台灣經濟環境的大幅改變,剎那間失業率不斷向上攀升,社會各界人民團體,紛紛要求政府要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的訴求時有耳聞。依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這是人民的最基本之工作權,明確指出國家對於全體國民之工作

權應予於保障之責任。政府除了對一般國民外,對於特殊弱勢族群更要給與工作權保障,政府負有對一般國民以外的勞工給予就業輔導外,同時對身心障礙或二度就業婦女或外籍配偶,等弱勢族群,更應給予更多之就業輔導與工作保障。論勞工之工作權保障,則落實勞動契約應為首務,因勞動契約是勞動關係的核心之所在,勞動關係都建立在勞動契約之上,勞資之間往往因契約內容產生爭議。由於社會進步生活形態大幅改變,對於過去普遍受忽略之勞動契約逐漸受到重視與關心。社會日趨多元發展,以致現行法律趕不上社會之變化,或不合時宜,或窒礙難行,難以因應當前勞動關係多元發展及社會環境變遷之需要。 企業經營實務上,雇主經常依勞基法第12條1項

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勞工未經預告行使懲戒性解僱,立即終止勞動契約。然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該條文因其用語並不明確,導致實務上勞工因工作之被非法解僱而必須以爭訟來救濟,因此落實勞工工作權保障就顯的非常重要。因而,勞、資雙方之勞動契約,攸關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行使,若此部分之相關規定或法律效果有不明確之處,對於企業正常運作也將因此產生阻礙,造成員工對公司也不會有忠誠度,此非勞、資雙方之福。如何落實勞工工作權受到保障,本文將針對一般性勞工及特殊弱勢群族之工作權保障,就其勞動契約所涉相關法規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