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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林易典所指導 林欣儀的 公平交易法下加盟資訊揭露之研究 (2014),提出雞大爺 總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加盟、經營技術、資訊揭露、資訊不對稱、優勢地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劉康彥的 陸客自由行之法制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陸客自由行、基本原理、行政組織、行政權限、行政救濟、行政監察的重點而找出了 雞大爺 總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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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下加盟資訊揭露之研究

為了解決雞大爺 總部的問題,作者林欣儀 這樣論述:

加盟不但是加盟業主利用來擴張事業版圖的方式,為減低經營風險,有意創業的投資者亦容易選擇以加盟的方式開創事業。然而加盟者並非均具備經營加盟的專業知識,對於加盟市場的狀況的認識也大都來自加盟業主所提供之資訊。由於加盟雙方當事人間具有資訊落差,加上加盟業主在經濟上亦具有優於加盟者之經濟優勢,是以為避免加盟業主濫用其優勢地位,有必要要求加盟業主在加盟者與之締結加盟協議前或給付加盟相關費用前,揭露重要加盟資訊使潛在的加盟者得在認識重要締約資訊的情形下做成締約決定,避免事後紛爭的發生。加盟的魅力在於加盟業主提供通過市場檢驗之品牌、Know-how與經營協助,可以成功吸引消費者進行消費。藉由加盟業主的協助

與品牌力量,加盟者得減低創業風險,並成功經營事業,是以對於有創業需求的加盟者而言,有極大的誘因會選擇進入加盟體系。惟相較於加盟者,加盟業主具有相對優勢地位,除了在源頭掌握加盟店經營所必需之資源外,在經營上為維持品牌形象與商譽,加盟業主對加盟者存在某程度的控制權,得監督並限制加盟店之經營。從資訊面觀察,加盟業主具有資訊優勢,蓋由於加盟業主持有經營技術與營業秘密,且加盟者無法藉由其他管道獲知上述資訊,加盟當事人間存在資訊不對稱問題,此有賴於加盟資訊揭露加以解決。再從交易成本進行觀察,為避免投機行為的發生,加盟業主會要求加盟者進行專屬性投資,此種專屬性投資無法輕易挪作他用,故於契約終止時將轉為沉沒成

本,加盟者考量此種沉沒成本可能選擇接受不利於己之契約條件。綜上。為避免加盟業主利用優勢地位,,有必要要求加盟業主揭露加盟資訊,來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保障加盟業主之締約決定不受到干擾。資訊在交易上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揭露重要的交易資訊,可以減低交易風險,然而交易資訊繁多,何種資訊得要求揭露為本文討論之核心。美國作為現代加盟事業的起源地,於聯邦貿易委員會加盟規則中訂定了十分詳細的加盟資訊揭露規定,極具參考價值。美國加盟規則除就揭露文件之格式與提供方法加以限制外,並要求加盟業主應以單一文件揭露23項重要之加盟資訊,針對應揭露之資訊內容做出細節性規定,配合一致性指南與基礎與目標說明(SBP)闡明加盟

資訊在交易上之功能與重要性,同時用以強調加盟規則的要求與限制。歐盟會員國之法律與加盟商業協會之自律規則,或有直接要求加盟業主揭露加盟資訊,或以混合要求揭露部分資訊與特定加盟協議條款之方式加以規定,後者就資訊揭露之要求較不明確,然就其所要求制訂之加盟條款內容可觀察出重要加盟資訊範圍。歐洲學界在共同參考框架草案所擬定之加盟規定,則要求加盟業主應於締約前提供充足資訊,其理由乃為了使潛在加盟者在充分認識重要加盟事實下,作成締約決定;其中關於應揭露之資訊與加盟當事人之義務規定亦得作為討論重要交易資訊時的參考標準。本文參考比較法規定之重要資訊,與我國公平會訂立之加盟業主經營行為處理原則所規定應揭露之資訊進

行比較,確定應揭露之加盟重要資訊範圍與內容,並就我國法規範不足之處加以說明。加盟業主依其優勢地位負有資訊揭露責任,應揭露足以影響締約決定之重要資訊,至於應揭露之資訊範圍則以一般之交易相對人之觀點判斷是否屬於重要加盟資訊。且資訊揭露之程度需足以幫助加盟者認識重要締約事實,避免因錯誤或不足之資訊,作成不利於己之決定;減少銷售後發生之爭執;避免資訊偏在一方而加重他方之負擔,平衡雙方當事人之地位等始屬充足。

陸客自由行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雞大爺 總部的問題,作者劉康彥 這樣論述:

就「陸客自由行」之「基本原理」而言,吾人需正視到此係兩岸在歷史上從未有過之接觸形式,台灣與中原之間更從未出現當前如此善意合作之時刻!如今透過自由行重啟兩岸人民建立互信之契機,政府不應再採取「性惡說」為陸客貼標籤,應立即去除自由行中帶有歧視性之規範與要求。尤其從「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高度,應保障人類自由移動之權利。對內則應「放權讓利」,使地方政府享有因地制宜之彈性,讓兩岸間的私經濟行為不再僅是少數富裕財團或台商獲得最大利益,台灣在地的本土經濟亦有空間獲利。從「組織」面向而言,縮短行政流程以減少不必要結點是當務之急。此外,馬政府試圖以「堆積木」之方式推動不同領域互設辦事機構,

但現實與客觀需求則以「綜合性」服務機構較迫切。若得以在大陸重點城市設置,欲申請自由行之陸客即可逕自向該機構申辦,同時統整「申請、繳件、領證」業務於單一窗口,不僅減少當事人成本與被業者剝削之可能,更終止政府對台灣旅行業者在陸客跳機乙事上採取不必要之風險轉嫁。從「權限」面向觀察,台灣需要更具「軟法」性質之政策思維,以「經營」而非「把關」之心態推動自由行。當權限之使用與「基本原理」有所衝突時,主管機關對相關行政問題之處理恐有窒礙難行之缺憾,更無法澈底發揮最有效之組織效用。從「救濟」面向檢視,陸客來台旅遊需建置一套完整仲裁機制,或謂紛爭處理與救濟聯合體制,在兩岸採取相互保證,並以自我管轄之人民相互視之

為前提下有效運行,並以「風險管理」之概念追求旅遊品質的卓越,而非如同當前強調「事後救濟」,何況救濟內容幾乎限縮到僅存消費與購物糾紛的調處。從「監察」面向分析,應儘速由「立法部門」擬妥相關法源,讓非行政權(含總統權)所能干預之法制中,成立一類似「大學評鑑」或「法官評鑑」之「內控」機制,邀請具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擔任評鑑委員,並採隨機隨案、抽籤選任之方式,給予其肅正總統之權力,至於國會之「內控」角色,基於兩岸事務在行政、立法部門之責任分工,仍應秉持立法部門不應侵犯行政權,但必須深化實質監督,瞭解監督的客體究竟為何。至於「外控」力量,應有必要成立一非官方性質的專業機構,協助公部門進行整體規劃、整合,以

及監督考核,甚至此考核結果可不定時轉交立法院,給予行政部門壓力,否則就目前大眾媒體對政府之外控監督似無法發揮立即性肅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