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法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隱私權法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尤英夫寫的 大眾傳播法( 5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工隱私權之保護義務 - 碩豐法律事務所也說明:按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 ... 除法律明文規定或雇主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張紹斌所指導 黃明福的 行動裝置數位資料之搜索扣押與隱私保護之研究 (2021),提出隱私權法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裝置、數位資料、隱私權、附帶搜索、數位證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建良所指導 甘佳加的 警察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查證身分的合法性研究—以M-Police即時相片比對功能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人臉辨識系統、隱私權、法律保留、當事人同意、警察職權行使法、個人資料保護、目的拘束原則、機關間資料共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隱私權法律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隱私權| Seagate 台灣則補充:本隱私權聲明詳述Seagate Technology LLC、負責營運Seagate Technology LLC 之母 ... 本公司會收集和處理上述類型的個人資訊,用於為您提供服務以及作為法律上的需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隱私權法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眾傳播法( 5版)

為了解決隱私權法律的問題,作者尤英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大眾傳播法」一書是專為新聞科系學生及從事新聞工作者量身訂做的實用大眾傳播法律書籍。事實上,其內容也適用於網際網路風行的今天。作者以深入淺出的文字有系統介紹大(或小)眾傳播工作者所可能面對的法律問題。熟諳本書將有助於減少新聞工作者的法律災難。

隱私權法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車牌需要馬賽克嗎
各大新聞台、報章雜誌,
甚至google街景都有針對車牌做模糊處理,
那就是一定要馬了吧?
不,他們是因為別的原因才這麼做的,
讓怡塵來跟大家分享關於車牌的法律小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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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裝置數位資料之搜索扣押與隱私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隱私權法律的問題,作者黃明福 這樣論述:

在通訊科技日益普及的今日,行動電話已經幾乎是每人身上都會攜帶的通訊設備。行動電話是高度個人性的裝置,儲存有大量私密資訊,所以往往成為警察在偵查時所欲查看的目標。在我國,行動電話內的資訊在嫌疑人被拘捕後,能不能依據附帶搜索的規範,無令狀地檢閱被拘捕人的行動電話,數位證據與傳統證據法實有不同之處。我國於民國92年施行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其中證據法則變動幅度甚大,本文從美、日對隱私權的保護,對數位證據之物理特徵與立法方向為經緯,分析我國現行法規對數位證據的舉證,是否有害隱私權的保護,整理刑事證據法則下對數位證據之適用原則。個人資料保護之議題,係源自於資訊時代快速發展而來,因為高科技的自動化資料處理,

令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變的快速、方便以及更容易傳播。數位資訊及行動裝置與民眾生活習習相關,但個人資料被不當利用或做為數為證據,係對於個人資料背後所象徵之人格權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脅。個人資料保護之學說上主要分為美國法上的隱私權與日本法上的資訊自決權,在美國,係以隱私權理論而衍伸的資訊隱私權,作為保障個人資料的基礎;在日本,則係以隸屬於人格權之下的資訊自決權出發,藉以保障個人資料。於我國以資訊隱私權為名,傾向自主權的重視。由於不合於附帶搜索的規範目的,不適用封閉容器理論,行動電話內資訊的查看應回歸令狀原則,沒有附帶搜索的適用。在對此疑問進行修法前,應採取中立態度,對於數位通訊或資訊蒐證保全,

應視侵害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之程度高低,分別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惟尚有賴立法者制定更為全盤細緻之規範,方能規範偵查官員的相關行為,使其有明確程序可以遵循。使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獲得適切的保障。

警察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查證身分的合法性研究—以M-Police即時相片比對功能為中心

為了解決隱私權法律的問題,作者甘佳加 這樣論述:

由於科技不斷技進步,人臉辨識技術發展亦日趨成熟。現今,不論於公領域或是私領域,人臉辨識系統均被廣泛地運用,人臉辨識系統帶來生活上便利的同時亦對隱私權的保護造成衝擊。而自2012年起,我國警政署啟用M-Police人臉辨識系統(正式名稱為:即時相片比對功能)並應用於相關勤務之執行上。本文聚焦於警政署針對人臉辨識系統的應用,具體而言,於警察行政危害防止層面上的應用,探討警察於執行危害防止任務時,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查證民眾身分的合法性。職是之故,本文首先將說明使用人臉辨識系統查證身分對於基本權所造成的影響及憲法第23條關於限制基本權之要件。由於目前警察使用該系統係以取得當事人同意為前提,探討該同意與

法律保留原則間的關係。最後是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的分析,究竟該法得否支撐警察使用此系統查證民眾身分。除此之外,為有效使用人臉辨識系統進行身分識別,人臉資料庫的建立不可或缺。警政署所開發使用的M-Police人臉辨識系統背後亦建有龐大的資料庫,其中最具爭議者,在於使用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相片資料庫之資料作為人臉資料庫之建檔基礎。此舉屬於機關間資料共享(流通)之情形,涉及諸多法律上爭議,例如:個資法及警職法上有關資料蒐集及利用規定的適用順序及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的解釋等,本文亦將著重於此進行分析。將警政署使用內政部戶政司國民身分證相片資料建置人臉資料庫之行為,分為戶政機關傳遞

相片資料、警政署取得相片資料及使用該資料建置人臉資料庫此三個行為,並分別探討所涉的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