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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郭土木所指導 翁震州的 期貨交易強制沖銷機制與期貨交易人權益保護之探討—以2018年2月6日臺股指數選擇權爭議事件為中心 (2018),提出鉅額交易券商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期貨、期貨交易法、強制沖銷、期貨交易人權益保護、臺股指數選擇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大維所指導 林盈君的 金融商品交易之規範-以適合性原則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適合性原則、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監理、英國商業行為準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鉅額交易券商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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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張圖搞懂獲利關鍵:神準天王方天龍最常被粉絲問到的問題,一次解釋給你聽

為了解決鉅額交易券商查詢的問題,作者方天龍 這樣論述:

投資股票一定要懂卻不易懂的關鍵問題究竟有哪些? 「神準天王」方天龍整理近10年投資人最關注的疑問 首度公開!讓你在投資這條路上不走冤枉路!   .很多人不建議你融資買股?事實呢?   舉例來說,你原有10萬,一旦具備融資資格,你的資金就等於變成25萬,如果你能只投入10萬以內交易,那便有15萬元的周轉金在手上,那勝算就更大。因融資而增加風險的情況是「把25萬」全投入買股票,這樣就容易失敗。所以成功與否,只看你懂不懂這個道理。   .停損要設固定金額嗎?   站在資金控管的立場,不能完全不管資金的增長或流失。所以最好還是設定一些停利停損的標準。不過,每一個人的投資風格和可承受風險程度不一

樣,也就沒有標準答案。但是,一般來說,上漲三成或下跌一成,通常就該先賣一趟或認賠一趟。   .飆股要從頭抱到尾?   如果決定賺10%就要走人,結果股價的飆勁比你的想像還更強,那麼就可以用以下的公式做為「移動停利點」。例如大波段操作者,就可以用自高點跌破10%為標準。但因為進場後的最高價位會隨著股價持續上漲而變動,只要股價再創高,就必須把新的價位帶入公式,計算新的移動停利點。   .真外資和假外資看的出來?   國內大戶把資金去國外轉一圈,就可以用外資的身分操作。但是他們的手法在真外資有很大的不同。後者,要買就一路買。前者則今天買,明天賣,交叉操作。本書告訴你許多觀盤的要訣。   無論是

投資新手或有經驗的投資人,趕快翻開本書解決你心中想問又一直問不到的答案 本書特色   ◆大家都搞不懂的問題,讓你一次搞懂   作者多年經營自媒體,舉辦研討會。輔導過大量的股市新鮮人。有10年的時間,把解答學員、網友問題,視為最重要的工作。如今他把最常被問到、產生最多疑惑的問題,整理出來。用最易懂的方式一次說給你聽。   ◆圖文對照,讓你易於了解   許多抽象的事物,用敍述的方式,讀者不易理解。本書用大量的圖例,讓你輕易了解複雜的觀念,內心不再糾結。   ◆為每一個影響獲利的因素,提供聰明而不冒險的解答   台積電暴漲很爽!所以遇到飆股就要一直抱著!但是你怎知道不會抱上又抱下,到頭來白開

心。你說你他是護國神山,不會跌的?真的嗎?你真的要賭一把?或是如作者建議的,如果由高點下挫10%就先把獲利放口袋?之後擇時再進?  

期貨交易強制沖銷機制與期貨交易人權益保護之探討—以2018年2月6日臺股指數選擇權爭議事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鉅額交易券商查詢的問題,作者翁震州 這樣論述:

臺灣期貨交易量於2018年達到全年度成交量3.08億口新高紀錄,亦達成連續5年交易量破2億口紀錄,我國期貨市場持續且蓬勃成長,其中選擇權成交量自2015年起迄今佔期貨市場總成交量60~75%間 已漸成為臺灣期貨交易主要之交易商品。 然就以往歷史經驗觀之,每逢股票現貨市場遇到劇烈震盪時,期貨市場亦隨之發生強制沖銷與違約的重大事件,2018年2月6日臺股重挫542點,眾多期貨交易人因帳戶保證金不足並達期貨商強制沖銷標準-風險指標低於25%,多家期貨商不待交易人補足保證金逕自代客戶強制沖銷,致上百名交易人蒙受鉅額損失,合計期貨市場違約交割金額達13億元,選擇權賣方估損失超過40億元,

此即為2018年2月6日臺股指數選擇權爭議事件。 強制沖銷為期貨商維護客戶權益、維繫市場交割秩序之機制,卻成為事件發生之主因,究竟當日交易情形如何、強制沖銷是怎樣的機制、強制沖銷後相關法律責任又如何歸責及是否有惡意操縱市場等情形皆有待釐清,為避免日益蓬勃發展的期貨市場再發生如此次之爭議,本文即透過對於強制沖銷機制及2月6日臺指數選擇權相關爭議為探討,盼能提供解決紛爭之方向及尋找相關機制之改善方案。

金融商品交易之規範-以適合性原則為中心

為了解決鉅額交易券商查詢的問題,作者林盈君 這樣論述:

2007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發生,導致我國許多投資雷曼連動債與其他各式金融商品之金融消費者血本無歸,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也催生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該法自2010年12月30日開始施行,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而制定。該法主要係參考英國與新加坡之立法例,並明文規範金融服務業進行金融商品推介行為時應盡的相關法律上義務,顯見我國立法者希望能透過對金融服務業課與法律上義務來保障市場上廣大的金融消費者,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但是到了2016年,我國卻仍然發生投資人因銀行投資

理財專員不當金融推介行為而購買大量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最終導致鉅額虧損的事件。筆者檢視了相關新聞媒體報導,發現不論是雷曼連動債或是TRF的投資人,其投訴內容皆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多表示他們並不甚瞭解自己所投資的金融商品內容,甚至有投資人表示理財專員只強調投資金融商品能帶來的利潤,卻鮮少提及金融商品本身蘊含的風險,抑或是金融消費者在虧損發生後才發現先前投資之金融商品風險遠高於其所能承擔風險之上限。上述種種問題似乎顯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縱使在我國已施行了一段期間,但是其在規範面與執行面上存在著某些落差,似乎未能完全達到原先預期的目的與

功能。 為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未能發揮其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作用?針對此一問題,筆者擬以金融商品推介行為之「適合性原則」作為切入點,探討「適合性原則」之內涵,並比較分析我國「適合性原則」之相關法令規範與英國立法例的差異,文中並介紹英國金融監理機關如何利用某些手段(例如:密訪買賣)以督促金融服務業落實其適合性義務,甚至透過制度上的重大變革(例如:零售分銷審查制度之施行)來確實降低金融服務業違反適合性義務的誘因風險。本文希冀藉由參考英國相關法令,並比較兩國法令規定、金融監理機關監督手段與實踐情形,找出我國適合性義務未能落實之真正原因,並於結論提出若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