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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傳播管理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林富美所指導 陳美靜的 國家作為與不作為-1949-2010台灣公眾視聽政策的發展樣貌與分析 (2009),提出鈺邦公開收購說明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傳播史、傳播政策、有線電視、公共電視、公廣集團、政治經濟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姚志明所指導 張恩成的 我國證券私募法制之研究—比較美國立法 (2007),提出因為有 私募、法制、籌資、豁免、轉售、揭露、特定人、有價證券的重點而找出了 鈺邦公開收購說明書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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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作為與不作為-1949-2010台灣公眾視聽政策的發展樣貌與分析

為了解決鈺邦公開收購說明書的問題,作者陳美靜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台灣地區公眾視聽事業的國家管制為主軸,試圖從政經歷史結構觀點分析國家機關在特定政治、經濟與歷史脈絡中,如何透過政策中介展現管制思維,並與不同勢力拉扯、導引整體發展。在哲學思考採歷史主義觀點,以詮釋台灣在特定歷史脈絡中的管制思維邏輯,進而了解結構限制及應以如何解決目前困境。  公眾視聽的傳媒發展在台灣社會脈絡中與不同勢力相互拉扯,二次戰後社會精英對於脫離日本殖民的台灣懷抱美好夢想,積極參與報社申請及公職競選。但二二八事件的鎮壓使得社會及傳媒噤聲,威權政治及戒嚴法嚴格規範傳媒意識型態,國府因遷台後的政經濟壓力,在韓戰爆發後順服地接受美軍援助,美國勢力自此成為影響台灣重要力量。  美援

除了穩定台灣政局之外,同時在美國國內資本擴張的需求下要求台灣開放經濟市場,台灣的出口導向經濟界接了世界分工體系,廉價的勞工吸引大量外資,經濟成長快速,為求獲得外匯,電視機具也在此時大量生產出口。  七年代中美建交使得台灣當局以開放中央層級選舉穩定法統基礎,地方派系坐大,社會力也在長期累積的經濟發展後開始提出挑戰,頻繁的抗爭讓有線電視有了興起空間,公共電視製播小組也在學界呼聲中成立。到了九年代國民黨權力交接,地方派系趁此真空結合企業財團成為政商財團巨獸,有線電視市場激烈併購,1999年更因經濟成長停滯及數位化的趨力開放外資,私募基金堂皇進入市場主導產業發展。不過發展歷程中傳媒表現引起民眾不滿

,國家便曾於衛星頻道換照及旺旺集團併購三中案時展現管理意志,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也試圖提出新的管制架構。  市民社會的呼聲持續要求黨國威權退位,1997年公共電視成立,但合法化的有線電視以及民視的開放造成自由解禁就是萬靈丹的錯覺,公視以小而美形式存在。2000年民進黨贏得總統選舉,但選後並未積極實踐傳媒改革政見,頻繁更替的新聞局長使得公共化政策搖擺不定,媒改團體的持續努力以及民進黨執政後企圖操控媒體,反而間接促使2006年客家電視台、原住民電視台、宏觀衛視、華視集結形成公廣集團。但缺乏適當法源使得集團運作隱晦,經營團隊的政策執行與內部治理出現不適,而公視董事提名過程的爭議及公視經營團隊的作為則使

得公視淹沒在司法爭訟當中。  台灣公眾視聽發展在不同力量中拉扯,八年代後雖然資本勢力持續主導態勢,但仍須相當程度回應逐漸茁壯的市民力量,而政策發展的對外依賴雖然呈現在商營廉價製作內化、有線電視開放後頻道影視需求、甚至私募基金入主產業掠奪利潤中,但集結自市民的呼聲試圖從中抗拒,國家政策作為因此而有不同的風貌。從歷史殷鑑中可知政策的消極作為或不作為皆為維護既得統治階層的利益,唯有持續團結公民力量遂行監督,始能讓政策真正地服務於人民。

我國證券私募法制之研究—比較美國立法

為了解決鈺邦公開收購說明書的問題,作者張恩成 這樣論述:

摘 要 自2002年至2007年6月30日止,我國上巿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件數計289件,私募金額高達2,397.90億元,可見私募制度提供了企業籌資的便利管道,但企業籌資的同時如何兼顧投資人權益,乃私募制度設計的重點。本論文將藉由比較法之方式,分析比較美國與我國的證券私募法制,並檢討我國現行私募法制之缺失,俾提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本論文之架構分為七章。第一章說明本論文研究動機、方法、範圍與架構。第二章係針對私募之定義、標的及主體等基本概念逐一介紹,並進一步探討證券私募作業之實務操作情形及私募制度之優劣處。第三章介紹美國證券私募制度,因為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係參考美國私募之法

例,進而修正證券交易法,引進私募制度,本章乃按美國私募制度發展之先後,依序分析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第4條第2項、規則146(Rule 146)、章則D(Regulation D)、規則144(Rule 144)、規則144A(Rule 144A)、章則S(Regulation S)等法制及聯邦最高法院Ralston Purina等重要案例。第四章介紹我國證券私募制度,經由我國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分別論述我國私募制度之法律佈局,並比較二法規範之異同。此外,亦將分析我國證券私募市場之發展現況與實例,以及違法私募之法律效果與私募時虛偽陳述之民事責任,另對於

私募制度相關法律爭點及違法之案例事實也將一併探討。第五章係介紹第四章以外與我國私募法制相關之行政函釋與法令,包括私募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營業機構私募證券、外資投資私募有價證券、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海外有價證券及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後原私募有價證券處理等之規範,同時亦論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有關私募的法令規範。第六章則透過中美法制之比較分析,了解雙方法制之良窳及私募制度可能面臨之難題,並提供未來修法時參考之依據。第七章則是結論,係針對目前我國私募制度之法律佈局,按比較美國立法之闕漏,提出相關修法之建議,冀望能對我國未來私募法制之建構有所助益。 我國目前於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皆有私

募之規定,惟兩者規範範圍如何,是否互有衝突,或有規範不完備之處,都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由於我國證券私募法制是參酌美國法例而來,希望藉由本研究之探討,比較美國與我國法制,並審度我國實務經驗,檢討我國之私募法制且提出修法建議,使我國私募法制更能完整周延,也讓企業籌資管道更加便利及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