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和的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治聚焦:外卖包装怎样收费更合理? - 中国新闻网也說明: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金大鼎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林怡彤的 人壽保險契約撤銷權之探討——兼評保險法修正草案第55條之1 (2020),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消費者資訊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示範條款、保險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契撤權、審閱期、猶豫期、說明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大維所指導 林盈君的 金融商品交易之規範-以適合性原則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適合性原則、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監理、英國商業行為準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用溫暖、活力提升保險專業及服務品質南山人壽 - 蕃新聞則補充:南山人壽、南山產物以創新商品及溫暖服務,勇奪第十. 註1: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1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書籍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

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

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人壽保險契約撤銷權之探討——兼評保險法修正草案第55條之1

為了解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的問題,作者林怡彤 這樣論述:

在保險契約關係中,由於多數要保人欠缺保險專業知識,保險人佔據資訊優勢地位,契約雙方在締約時呈現地位不平等狀況。不論是保險法上賦予要保人之權利,或是透過行政機關之監理制度,目的均在縮短資訊落差,衡平契約當事人間權益。而契約撤銷權即屬其中重要的一環,藉由賦予要保人撤銷權之方式,使要保人即便在保險契約生效以後,仍得於一定期間內單方片面、不附理由地,撤銷原本締約之意思表示,進而解消保險契約關係。然而,此等直接影響保險契約效力之權利,並未見於保險法規範之中,而是仰賴個別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且保險契約撤銷權條款之制定原因,實質上係為符合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要求,恐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此外,學說上針對契

約撤銷權之討論並不多見,針對契約撤銷權之保護法益、構成要件、行使效果未臻明確,在實務運作上均可能產生疑義,實有分析檢討之必要。再者,保險契約撤銷權亦會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出現重疊之情況,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審閱期、同法第19條猶豫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說明義務,均同樣帶有保障消費者資訊權色彩,在網路投保逐漸興盛之情況下,要保人透過線上投保方式訂立保險契約,同時若符合上述四種規範之射程,此時四種規範間該如何適用,彼此關係為競合或併存,皆有釐清之必要。又保險契約撤銷權之發展歷程,係導源於外國法,故本文除探討上述條文之關係外,亦蒐集美國法與德國法之相關資料,進行比較法研究,歸納整理出保

險契約撤銷權合理之解釋脈絡與立法規範。最後因應2018年12月金管會公佈之保險法修正草案第55條之1,將原於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契約撤銷權名文化,針對草案條文,本文亦ㄧ併提出具體之立法修正建議,以期盼未來保險法中契約撤銷權規定能更加完整。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金融商品交易之規範-以適合性原則為中心

為了解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的問題,作者林盈君 這樣論述:

2007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發生,導致我國許多投資雷曼連動債與其他各式金融商品之金融消費者血本無歸,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也催生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該法自2010年12月30日開始施行,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而制定。該法主要係參考英國與新加坡之立法例,並明文規範金融服務業進行金融商品推介行為時應盡的相關法律上義務,顯見我國立法者希望能透過對金融服務業課與法律上義務來保障市場上廣大的金融消費者,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但是到了2016年,我國卻仍然發生投資人因銀行投資

理財專員不當金融推介行為而購買大量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最終導致鉅額虧損的事件。筆者檢視了相關新聞媒體報導,發現不論是雷曼連動債或是TRF的投資人,其投訴內容皆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多表示他們並不甚瞭解自己所投資的金融商品內容,甚至有投資人表示理財專員只強調投資金融商品能帶來的利潤,卻鮮少提及金融商品本身蘊含的風險,抑或是金融消費者在虧損發生後才發現先前投資之金融商品風險遠高於其所能承擔風險之上限。上述種種問題似乎顯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縱使在我國已施行了一段期間,但是其在規範面與執行面上存在著某些落差,似乎未能完全達到原先預期的目的與

功能。 為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未能發揮其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作用?針對此一問題,筆者擬以金融商品推介行為之「適合性原則」作為切入點,探討「適合性原則」之內涵,並比較分析我國「適合性原則」之相關法令規範與英國立法例的差異,文中並介紹英國金融監理機關如何利用某些手段(例如:密訪買賣)以督促金融服務業落實其適合性義務,甚至透過制度上的重大變革(例如:零售分銷審查制度之施行)來確實降低金融服務業違反適合性義務的誘因風險。本文希冀藉由參考英國相關法令,並比較兩國法令規定、金融監理機關監督手段與實踐情形,找出我國適合性義務未能落實之真正原因,並於結論提出若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