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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紀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宗文寫的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二版) 和余文德,王國武,林家祺,凃榆政,黃聖棻,廖義銘,徐名駒,姚志明,李奇隆,葉人中,羅明通,顏玉明,吳光明的 當代營建工程暨法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思先所指導 王派傑的 從代理人理論分析地方政府節能路燈發包策略(PFI或ESCO)─以新北市、桃園市政府為例 (2018),提出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紀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間融資提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能源服務公司(Energy Saving Company)、發包策略、委託­代理人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黃錦堂所指導 巫淑貞的 我國政府採購法之政風監督問題—以易滋弊端類型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法、低價搶標、意圖分批採購、濫用限制性招標、圍綁標、最有利標決標、施工監造不實、驗收不實、易滋弊端類型的重點而找出了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紀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紀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二版)

為了解決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紀錄的問題,作者黃宗文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因為金額龐大,涉及之工程技術及法律問題紛雜,以致工程爭議層出不窮,公務員動輒得咎。坊間相關書籍大多從上位的法律層面探討,對工程人員而言太過艱澀不實用。本書完全自基層人員實務上著眼,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企圖解答公共工程自決標後一直到竣工驗收完成所會遇到的問題。

從代理人理論分析地方政府節能路燈發包策略(PFI或ESCO)─以新北市、桃園市政府為例

為了解決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紀錄的問題,作者王派傑 這樣論述:

為了節能,各地方政府淘汰舊有的水銀路燈以節能路燈取代,桃園市政府接受中央補助後是以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方式執行,而新北市政府因未獲補助,率先採用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模式發包。ESCO,係指能源服務公司,其成立目的係以提供能源用戶能源診斷、改善方案評估、改善設計、工程施工、監造管理、資金籌集之財務計畫及投資回收保證等全面性服務之事業。PFI,學者稱之為民間融資提案,係由民間籌資興建營運,政府於營運期間購買其公共服務(能源)之一種公共建設參與模式。國內目前有辦理PFI經驗者,僅新北市政府,故缺乏相關案例。一般研究政府採

購行為者,大部分聚焦在最適採購模式,即最有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低標決標之探討,甚少結合公共行政上之代理人理論一併討論;從最根本之代理人問題為出發點,以解決代理人基於自利行為而產生之隱匿資訊及隱藏行為之問題。例如:如何避免目標衝突及資訊不對稱所引起之逆向選擇及道德危機?在PFI及ESCO二種發包模式,何者最適合地方政府?本研究以委託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為主,並輔以不完全契約理論為研究途徑;個案上,利用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二個不同發包策略之地方政府­設計訪談大綱,以深度訪談不同利害關係人之方式,找出研究發現,並就研究發現提出政策建議。簡要言,節能路燈建置

基於界面整合之考量,如達一定經濟規模,應以PFI為發包模式較有利於地方政府。至服務績效指標部分,應去除主觀的評量因子,儘量使用客觀評量標準建置電腦系統加以評量。

當代營建工程暨法律

為了解決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紀錄的問題,作者余文德,王國武,林家祺,凃榆政,黃聖棻,廖義銘,徐名駒,姚志明,李奇隆,葉人中,羅明通,顏玉明,吳光明 這樣論述:

  本書乃是關於營建管理與工程法律之專論性書籍,包含營建管理、採購法制、工程契約三大領域,結合工程與法律適合專業人士如律師、技師、學術研究、司法人員、法制人員作為研習教材,兼具學術性與實務之需求。   作者群包含營建工程教授、法學教授、檢察官、資深律師,內容具有多元化與宏觀之視野。第一篇對新興之建築資訊模型(BIM)技術如何來改善工程成本效益作深入之介紹;第二篇對於政府採購之決標、停權制度有法律政策之評估;第三篇之工程契約中對法院最新之實務見解有詳盡之分析。

我國政府採購法之政風監督問題—以易滋弊端類型為中心

為了解決適用最有利標決標紀錄的問題,作者巫淑貞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於88年5月正式施行以來,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仍有低價搶標、圍標與機關招標條件限制競爭等不當行為之傳聞,深為社會各界所詬病,探究其原因:一則採購業務所涉及法令層面極為廣泛,加以採購標的龐雜,採購案件之金額、需求、契約條件等錯綜交織構成繁複的採購型態;再則採購機關之業務性質、環境特性等,往往對採購方式發生不同之影響;不同採購型態可能衍生之弊端,在各項作業階段及環節,亦有所不同。為使機關採購人員與職司採購內控的政風人員,能掌握採購過程中各種犯罪弊端手法與型態,預採導正及防範措施,特針對採購程序招(決)標、履約驗收階段中,根據100年至103年「工程會稽核監督全國各機關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

樣彙整表」、實務發生之案例判決及工程會函釋中所呈現採購各階段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及相關因應作法,依作業流程區分意圖分批採購、濫用限制性招標、圍綁標、最有利標決標、施工監造不實以及驗收不實等易滋弊端類型之爭議事項,從而針對上述爭議事項以政風監督的角色提出看法及建言,俾作為從事採購相關業務、監辦人員以及未來修法之參考。關鍵字:政府採購法、低價搶標、意圖分批採購、濫用限制性招標、圍綁標、最有利標決標、施工監造不實、驗收不實、易滋弊端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