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超時法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另外網站修改遊覽車工時計算方式- 提點子 -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也說明:一、 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 二、 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 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邱駿彥所指導 楊憲芝的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法律問題探討 (2021),提出遊覽車超時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時規範、工作時間、變形工時、責任制、彈性工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程貫所指導 劉芷安的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假日工作、休息日工作、加班的重點而找出了 遊覽車超時法規的解答。

最後網站遊覽車司機工時不得逾11小時旅行社違者罰5萬11/25生效- 生活則補充:觀光局表示,遊覽車客運業駕駛同樣受勞基法保障,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但遊覽車業者認為工時算法為從停車場出車、停車,部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遊覽車超時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遊覽車超時法規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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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駕駛超時工作的情況,到底有多嚴重?台北市勞工局最近調查8家客運業者,發現國光客運跟豪泰客運這兩家業者不合格。國光客運違法讓司機一個月工作97個小時,甚至有司機連續上班16天沒有休假,明顯違反勞基法。

上個月,有位統聯客運司機開車上高速公路,沒想到半路心肌梗塞,他強忍著痛苦,把車子慢慢停靠路肩,救了車上31名乘客,但自己卻不幸喪命。

類似像這樣,工作超時猝死案件時有所聞,台北市勞工局日前稽查轄區內八家客運業者,結果發現有兩家不合格,其中國光客運讓司機超時開車,而且休假不正常,重罰12萬元。

勞工局表示,一般客運司機的開車時間很長,如果長期超時工作,對司機本身健康及乘客安全都會造成威脅,因此勞基法規定,每月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但國光客運卻連續五次、被查到違規,所以才會給予最重處罰;而另一家違法業者,則是豪泰客運,因為假日加班津貼沒有正常發放,被罰款六千元。

業者說,往後如果遇到年節假日,會臨時請調遊覽車駕駛來做支援,儘量不會讓客運駕駛超時工作,而勞工局也強調,不合格的業者,已要求限期改善,也會擇期再進行複查,直到改善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法律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遊覽車超時法規的問題,作者楊憲芝 這樣論述: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原為社會經濟變動,勞動條件也隨之變更,在1996年為擴大勞基法適用對的範圍而新增,但自本法新增適用後,問題慢慢浮出,勞資雙方的爭議也屢見不鮮。例如華航空服員罷工及保全人員等長期超時工作,所引發諸多疑慮與爭執,究其原因,源於目前我國實務操作下「責任制」有被資方擴大或濫用其制度,而處於弱勢的勞方在欠缺資源與成熟的集體力量很難與企業主對抗。上述的華航罷工與保全業長期超時工作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愈來愈多因超時工作導致職災傷亡或過勞的現象層出不窮,工程師與醫師常有過勞猝死的情況,但新聞都很快帶過,沒有人真正關切背後的原因,直至2017年2月13日蝶戀花國道五號遊覽車翻覆事件,因

為一個人的工作導向單純的交通意外,但因為死亡人數太多,終於為社會所重視工時過長可能發生無法彌補的遺憾。有鑒於此,本文認以對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設立,應該適時隨時代變化而更新,在文的最後個人提出本對法規的可行的配套措施,希望能有助於法規適用的完整。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遊覽車超時法規的問題,作者劉芷安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之長短,係對勞工重要的勞動條件之一,當工時過長時,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甚鉅,另方面也壓縮勞工原可享有從事個人活動之時間。勞工經常性地加班、工作總時數過高,乃至遭積欠加班費等均是我國時可聽聞的現象,為此政府藉由勞動政策推動與法律制定或修改之方式欲改善之。本文為對加班之議題能有較完整之理解,從歷年法規變動出發,整理現行法制下就加班之相關規範,並就實務上經常發生之爭議問題為研究。所謂之加班,非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之正式用語,係該法中延長工作時間之俗稱,惟一般提及加班時,多會將勞工於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之情形亦包含在內,是以本文採較廣義之理解,認為加班係指延長工作時間與在假日工

作之時間。另修法後新增之休息日工作亦屬延長工時情形,同為本文研究範圍。對此研究議題,本文於前半部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與「休息日工作」,以說明勞基法就加班所為之規定,並將三者均再區分為「一般情況」、「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特殊情況」之三種類型,依序論述各自適用之要件、時數限制與加成工資規範。綜觀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之法規範,由於後來立法者新增休息日工作制度,雖然被定義為延長工時之一種,惟實際上其有與假日工作相似之特性,故整理觀察後,本文認為現行規定似有些部分呈現矛盾或略為奇怪之處,日後或可考慮藉由更改勞動部現行解釋函令或是修法之方式,以調整或解決

。本文後半部則分別針對實務運作上遇見之爭議問題,分析學說、勞動部與司法實務之見解與歧異處,後再說明本文對各議題之看法。一為加班(費)換補休,勞動現場上勞工於加班後可能係以補休代替原先雇主之加班費給付義務,勞基法長久以來對此均無規範,至107年始明文化。二則為勞工自行加班與加班申請程序,雇主有主張其未指示或未有同意勞工加班,應無庸給付加班費及無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此際又常涉及加班申請程序,勞工自行加班之時段可否被認屬勞基法上工時,仍甚具爭議。三係加班之證明與舉證責任,於民事訴訟上,當勞工起訴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時常遇有舉證、證明上之困難,並此與勞工出勤紀錄相關聯,現已通過並施行勞動事件法以為因應

,惟爭議仍然存在,須繼續觀察法院判決發展。四則係意定加班費,指勞雇雙方間就加班費之計算方式或金額另為約定,於認定是否符合勞基法時,判斷標準有所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