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重點精華與試題 和嚴盛堂的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立院三讀網路平台逾期未下架假投資廣告將有行政罰也說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增訂罰則有逾越行政主體的管轄權及投信投顧法規範範圍疑慮,最後三讀通過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展文化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陳建偉的 金融科技之監理與投資人權益保障 —以機器人投顧為中心 (2020),提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機器人投顧、自動化投資顧問、機器人理財、智能投顧、金融科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俊仁所指導 陳威延的 證券投資信託投資人之保護-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忠實義務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信賴義務、忠實義務、注意義務、投資公司法、謹慎投資人原則、遲延交易、時機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融法規彙編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 及審議規則 1097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1104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七章罰則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三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重點精華與試題

為了解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金融科技之監理與投資人權益保障 —以機器人投顧為中心

為了解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的問題,作者陳建偉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的變遷、科技的發展,人工智慧、大數據之應用使我們能更效率、更方便的使用科技,如物聯網技術、人工智慧自動駕駛車輛等等,此些技術使得人們在不同於傳統需透過人與人間之對接與科技作互動,或使得本來應該由人類進行之科技活動,可透過人工智慧之協助而取代之,以達成節省人力使人們過得更便利之目的。然而不僅是對於個人之間有所幫助,公司與公司間亦透過科技之發展而節省與彼此間互動之成本,如透過大數據而可以分析客戶間之習慣習性,對於同類產業之選址有所幫助,也因科技發展對於公司運作甚有助益,科技業並開始將其所具有之技術,近一步與人們之投資理財行為做結合,蓋投資理財所需要之投資建議、技術樣本,原係透過傳統自然人

之理財專員做分析,然若可結合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雲端運算等科技,則因其能做更多超越人腦所能計算之行為,故自可能獲得超出於傳統投資顧問、理財專員之計算、投資建議意見,而具發展性。本文以下將聚焦於四大主流技術其中之人工智慧運用於金融科技之機器人投顧部分,蓋機器人投資顧問乃未來發展之一大趨勢,其藉由人工智慧之機器學習、深度學習,搭配大數據分析及演算法計算而得出之投資推介,又其因利用機器人而得以降低成本使收費低廉,且投資門檻亦較低,足使一般投資大眾利用,而達普惠金融之目的,因有諸多優點故欲加以研究之,然因事涉投資大眾而影響重大,故亦須有相當之規範處理之,是以以下將探討如何規範人工智慧運用於投資顧

問之問題及其所涉及之法令、與傳統投資顧問之差別、適用投資信託與顧問法時應如何修正始符合機器人投顧之特性、投資人利用機器人投顧時應受之保障,機器人投顧業者所應負之責任及當問題發生時主管機關應如何對其進行監理。本文採文獻比較分析法,參酌美國、英國、新加坡及香港機器人投顧之相關法制而提出投信投顧法增訂機器人投顧專章及修法草案十七條條文內容及其修正理由,以協助機器人投顧之監理及現行保障之不足。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為了解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的問題,作者嚴盛堂 這樣論述:

  「證券法規」乃為企業界、金融服務業,甚至投資人所必須瞭解的基本法規之一。作者以多年從事教學及實務經驗編寫本書,除依最新修正法令撰寫外,並分析試題題型及預測未來命題方向,提醒讀者注意。本書豐富的內容涵蓋所有考試範圍,熟讀本書,考試必可輕鬆過關。 本書特色   一、重要法條詳列說明,節省研讀時間   本書以「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條文為主,並輔以重點條文直擊說明,節省讀者研讀時間。   二、綜合比較整理,便於閱讀   重要內容以關鍵字呈現,相類似的內文,盡量以表格作比較敘述,使讀者一目瞭然,便於閱讀。  

 三、思考題與範題並重,知悉條款重要性   「精選範題」是將重要且經典的歷屆試題納入各章,使讀者知悉條款重要性,「思考題」則是啟發讀者之見解,兩者相輔相成藉以調整閱讀時間與加強思考深度及廣度,作為最後溫習重點。   四、收錄最新試題,掌握出題方向   書末收錄110~109年最新試題,期能協助考生藉由歷屆試題演練,加深印象並掌握出題方向,輕鬆達陣!

證券投資信託投資人之保護-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忠實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罰則的問題,作者陳威延 這樣論述:

我國係於民國72年引進證券投資信託制度,發展迄今約有三十年歷史,截至2013年7月底我國基金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數有627檔,金額規模達新台幣1兆9千9百餘億元新台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儼然成為我國民眾投資證券市場之重要理財管道。然如此龐大的投資大眾集合資金,往往可能成為不肖人士藉以用來牟取不法利益之工具,諸如:以共同基金之操作而換取回扣或利用基金資金而炒作股票牟取價差利益等,皆屬違法運用、操作其旗下基金的資金,遂行其不法目的之情形。雖我國於民國93年6月30日業已制定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藉由立法之方式來明確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共同基金之募集、保管、運用及操作等,並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共

同基金中止、清算及合併,亦有詳盡規定,更制定了行政罰則做為行政主管機關得為行政管制之手段,惟基金弊案仍層出不窮,是關於基金管理者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之規範是否充足,仍屬有再研究探討之餘。共同基金乃集合不特定投資人之資金而交由特定人進行運用投資獲取利益,管理者就基金之投資運用負有信賴義務,對於基金財產之管理負有善意、信賴及忠實等義務及高度的注意義務。蓋投資人將資金交由特定人運用投資雖享有一定之權利,然管理者擁有對共同基金之實質控制權,投資人對此並無法掌控共同基金運用情形,卻承擔基金運作過程中之所有風險,是基金管理者之信賴義務更顯重要。各國基金之制度發展並不相同,美國共同基金為

公司型態,基金管理者為投資公司,相對的,我國共同基金為契約型態,基金管理者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然不論投資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皆為法人機構,須設置各種單位組織及相關人員配置,方得執行業務,因之,美國投資公司與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盡之信賴義務,毋寧係其內部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盡之信賴義務,故第四章即在說明美國投資公司與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實際運作情形。又信賴義務之下位概念內容主要可分為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與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前者係指被信賴託付之一方對他方所應盡之忠誠且篤實義務,是一種以他人利益優先於自己利益而行為之義務;後者係指受託人處理事務時應負之注意

程度,性質為一種注意標準的規範,意即受託人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來處理事務。於2003年時,美國爆發了一連串投資公司重大違反信賴義務的弊案,其態樣主要為遲延交易(Late Trading)及時機交易(Market Timing),俟後,美國證管會(SEC)施實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挽救投資人信心。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信賴義務之違反,最常見者為投資決策未遵循法定程序,但較嚴重者則為關係人交易禁止之違反及為自身或他人利益而為基金投資買賣,盈正案及普格案即屬之。最後,本文綜合各章節之介紹、說明、探討及分析,提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信賴義務規範之改革方向,希冀能增進我國證券投資信託整體法制之健全,

並期許對廣大投資人之保護更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