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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宗德所指導 李憲宗的 金融監理之管制革新 ─兼論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落地機制 (2019),提出證券交易法解題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監理、監理沙盒、軟法治理、公私協力、試驗性立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楊薪頻的 內線交易刑法規範的體系性分析—以重⼤消息明確為分析核心 (2017),提出因為有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明確、禁止錯誤、故意理論、罪責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券交易法解題書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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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券交易法解題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交易法解題書(1、2試)(二版)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解題書的問題,作者曉墨 這樣論述:

  ◎體系表:本章爭點一目了然,方便記憶及複習。   ◎前言:建立立法理由模板,實例題加分,與隔壁同學高下立判。   ◎爭點羅列:主題是以在國考上必須要會的爭點,不論複習或臨時抱佛腳,都十分受用。   ◎參考模板:筆者考試的精華,一年4榜的好夥伴,通通與你分享。   ◎考題收錄:收錄110-105年司律1、2試及研究所考題,附上解題架構與擬答,練習之餘也可調整自我解題架構。"

金融監理之管制革新 ─兼論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落地機制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解題書的問題,作者李憲宗 這樣論述:

在全球化潮流與綱路科技的蓬勃發展趨勢下,金融管制思維應之改變,開放性而有效的監理法制架構為當務之急,監理沙盒制度提供了監理法制設計的新途徑。由於成文法的立法程序與行政法體系的框架,對於管制革新產生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本研究試圖從公法學的視角,以行政法的法理與實務探討金融監理之管制革新方法,並對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落地機制提出可行之論議,本文主要的研究貢獻為: 一、 以公法視角探討金融監理管制之憲法思維。二、 比較各國的金融監理法制之異同與發展趨勢。三、 以行政法學的理論與實務評析金融監理沙盒制度。四、 金融監理法制的再造與柔軟化的手段,提供解題思路。金融市場具有動態、複雜和多元,並且有自我適應之

特質,因此任何的監理或管制措施都可能成為引發下次的金融動盪的遠因,因而金融監理的管制思維與手段,應有更具有動態性與積極性。本研究認為可由公法學的視角,重新形塑經濟管制的思維,包括:一、平等權與差異化監理之兼容性;二、普惠金融之實現;三、 監理沙盒與試驗性立法架構之可行性;四、 以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障之立法原則。監理沙盒制度發展源自英美法系之國家,其實行差異化監理或法規豁免,仍必須依循法律保留原則而設計,思考我國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落地機制,或可由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理;就非特許金融機構是否納入監理或豁免法規適用,可擴大授權主管機關裁量空間,亦可設置差異化金融執照,依風險基礎設計管制法

規。另一方面對動態、複雜多變的金融環境及新興金融科技的發展,可透過軟法治理與公私協力之組織及作用,一則具彈性靈活的優點,二則活用非正式組織資源與效率,達成合作治理之效。

考點式證券交易法解題書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解題書的問題,作者鍾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近10年(110年至101年)完整的律師、司法官、法研所與重要的司法特考、會計師考題。無論是針對一試選擇題,或是二試實例題、申論題的準備,皆做了完整的觀念整理及例題解析。在選擇題的準備上,以「清晰的表格及文字條列式整理」,讓讀者針對繁雜瑣碎的證券交易法法條及相關辦法化繁為簡好背誦,並搭配司律的一試考題,使讀者在閱讀完瑣碎的一試考點後可以小試身手,學習將法條應用到考題。在實例題及申論題的準備上,更羅列了近80個爭點,讓考生在準備上,更清楚考點所在,複習上更有方向,各題擬答上也做了爭點提示,讓考生更有效率地掌握試題命題趨勢。   本書特色     ‧選擇題-表格方式化繁為簡,輕易背

誦複雜的條文及實務見解   ‧實例、申論題-羅列爭點、歸納正反見解,迅速掌握考點所在   ‧搭配完整的例題解析,完美涵蓋「觀念釐清」及「考題應用」

內線交易刑法規範的體系性分析—以重⼤消息明確為分析核心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解題書的問題,作者楊薪頻 這樣論述:

摘 要 於經濟蓬勃發展的現代社會,頻繁的證券交易活動已是生活常態。為有效管控金融秩序,我國設有諸多相關法令規章予以規制,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的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便是其中之一。 實際個案中,遭控為實行內線交易的行為人常以「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所指的重大內線消息明確未有知悉或認識」作為論證清白的主張,因而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中的重大消息明確被喻為訴訟攻防的核心關鍵。此一現象導致司法實務界、商法學界熱烈地討論「如何判斷重大消息已明確」或「重大消息是否具有成立時點」等議題,並發展出紛陳的見解。 但仔細檢視「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當中的重大

內線消息明確未有知悉或認識」此表示,將發現其已表達出內線交易行為人對重大消息明確存有認知的齟齬。而行為人對主、客觀事實的齟齬認知正是刑法學的錯誤理論著墨的內容,換言之,涉犯內線交易人對重大消息明確的誤解、陌生應與錯誤理論存有關聯。惟現行文獻似較少有自錯誤理論切入分析禁止內線交易規範的研究,故本文便決定以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中的「重大消息明確」與錯誤理論的連結作為研究主軸。 基於本文認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中的「重大消息明確」在刑法體系的定位,對適用法律者在考量應如何審視行為人之行為時具有關鍵的影響力。因此本文將先確立「重大消息明確」於刑法體系的定位,接著將刑法領域中對行為人之禁止

錯誤的評價內容帶入研究,進而提出妥善評價「涉犯內線交易者對重大消息明確產生認知錯誤」的途徑。最後將上開評價途徑推論至極受我國社會高度矚目之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3220 號判決(渣打併購竹商銀案)以及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877 號判決(捷普併購綠點案)中,除藉此檢驗研究成果的可行性之外,期亦能強調出刑法學思維對審理內線交易案件的重要與迫切。關鍵字: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明確、禁止錯誤、故意理論、罪責理論。